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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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结论及审讯策略

上述调查显示,从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看,安全需要为优势需要,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中起支配作用;尊严、人际交往和爱的需要较为明显,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审讯的方法和侦查员主体情况对供述动机的形成有一定影响;根据调查的情况,就审讯的策略方法而言,即“侦查员出示证据自己无法辩解”“侦查员指出供述中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影响排在在押人员供述动机因素的后几位,前者为利用证据的方法,后者为利用矛盾的方法;调查还显示,非法审讯仍然存在。

对此,笔者认为在审讯中除了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方法外,重点应在如何与嫌疑人建立人际吸引,即建立与嫌疑人能够交流、沟通的人际交往关系,缓和双方的对立和矛盾,同时禁止非法审讯方法,提倡“软审讯法”。

1.建立人际吸引,缓和对立,加强交流

上述调查显示,被试中“紧张恐惧”的占多数,有356人,占83.1%。在此次调查中笔者还对看守所20余名嫌疑人进行了访谈。

问:(被访谈人:景某某,男,1989年生人,黑龙江人,涉嫌抢劫杀人)“你被抓之后,心里是什么感受?”

答:“被抓后先被带到公安分局,当时一下子脑子空白,什么都不想了。晚上天天做噩梦,梦到被害人,觉得自己这辈子完了。”

又如,问:(被访谈人:任某,男,山西人,1985年生人,涉嫌诈骗、盗窃)“出事后心情怎么样?”

答:“害怕,特别是遇到警车就害怕,躲着走,警车走后就好点。”

问:“这几天怎么过的?”

答:“紧张,没事就喝酒,喝了就什么都不想了。”

可见,当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审查、被追诉状态时,意味着被社会所否定,意味着被群体标签、谴责和抛弃,普遍会有焦虑、紧张、恐惧感,同时由于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状态,面临法律的处罚,他们迫切需要与人交流、沟通、慰藉。而调查显示,多数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并不了解他们。嫌疑人对“完全了解”“了解大部分”及“不了解”的肯定回答分值较低,总体倾向是“了解一小部分”(40.9%),未能超过50%,说明实践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不够,基于这样的一种情况的审讯也是不尽如人意的,其效果可想而知。

笔者在访谈中问及对侦查人员的印象或是否在意侦查员的态度时,被访谈人普遍反映比较在意侦查员的态度,希望能和他们谈谈。

例如,问:(被访谈人:陈某某,男,河北人,1984年生人,涉嫌伤害致死)“你对侦查员态度在意吗?”

答:“很在意,如果警察态度好,我也会配合。”

问:“具体谈谈你喜欢什么样的侦查员。”

答:“年龄比我大一些,能和我分析分析,讲道理的。”

如问:(被访谈人:高某某,男,吉林人,1977年生人,涉嫌故意杀人)“你希望什么样的侦查员来办你的案件?”

答:“素质高的,好沟通的。”

问:“能否具体谈谈?”

答:“年龄无所谓,希望专业一点。之前有个侦查员和我谈,很耐心,给我举了个例子,这个例子把我说服了。其实我知道他们(侦查员)要什么,他们也应该知道我要什么,我要尊重,他们要案子。”

又如,问:(被访谈人:林某,男,福建人,1970年生人,涉嫌抢劫杀人)“你对侦查员印象如何?”

答:“他们都是照本宣科的,办案的警察年龄不大,老吓唬我。”

问:“能具体说说吗?”

答:“他们就是要我谈案子,别的不让说。”

问:“他们(侦查员)了解你吗?”

答:“不了解,什么都不了解。”

问:“监所的管教员和侦查员谁更了解你?”

答:“管教员了解一些,管教没事儿会来聊。”

问:“你希望什么样的侦查员?”

答:“耐心一点儿的,态度好点的,年龄大点儿的好。”

可见,嫌疑人更渴望与人沟通、交流,通过与嫌疑人交流和沟通满足嫌疑人的情感需要,在适当的诱因刺激下,就会成为支配供述行为的动力。那么如何能更好地与嫌疑人沟通和交流呢?笔者认为要与嫌疑人建立一种“相容”关系,即“威慑下的和谐”。侦查人员面对嫌疑人既要有威慑力又要“和谐”。侦查人员的地位和身份天然的带有权威性和威慑力,这种权威和威慑被称为“自然威信”,但仅有自然威信很难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因为自然威信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内在魅力和权威效应,只有建立“自觉威信”,即人格魅力,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尊重才有可能得到对方的信服。

2.提倡“软审讯”

“软审讯”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是相对于“硬审讯”即暴力审讯而言的。正如何家弘教授谈到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司法人员,在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所使用的均为‘硬’方法,即刑讯逼供。在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刑讯逼供可以让司法官员和侦查人员获得口供,在当代民主社会中,刑讯逼供虽然在不少国家都被明令禁止,但是在审讯工作中依然会有诸如变相审讯和秘密刑讯等刑讯逼供的方法出现[12]”。所谓“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分析,旨在通过态度改变的方法促使其供述。在实践中常用的如情感感化、说服教育、心理同情、合理化策略等都属于态度改变的策略方法。其重点在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减轻其压力,降低其罪责感,由此获得安全感和对自己的“认同”感。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未来难以预测和无法控制,他们处于一种缺乏安全感的焦虑状态,“正是由于对不确定的后果的焦虑与恐惧,同时由于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更增强了其因无法预测和控制而又希望能够预测和控制产生的内在冲突”[13]。这种状态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采取拒供来逃避真实陈述的后果,这种后果可以归结为两种:物质后果和精神后果。物质后果包括失去自由、收入损失等现实的挫折;精神后果包括被社会否定、自尊心的损伤、自豪感的丧失等,这些因素阻碍了嫌疑人的供述[14]。帮助嫌疑人减轻罪责感和焦虑情绪是转变态度的有效方法,主要途径有:合理化(Rationaliazation);自我防卫(Projection);罪责最小化(Minimization)。合理化即态度改变的方法,即利用其对社会支持和安全感的需求,对其犯罪的理由“合理性”地接受,并给予充分的同情和理解,以此来降低其罪责感,使其放弃自我否定,帮助其摆脱对自己未来的不可预测、现实的不可控制带来的不安全感,选择说实话达到内心的平静。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抱怨自己收入太低,家里有孩子还有老人,急需用钱;有的嫌疑人倾诉因为情感受到欺骗而杀人;还有的嫌疑人申辩因为做生意被骗,不得已而去诈骗;等等。在嫌疑人申辩和倾诉自己犯罪的“正当理由”时,侦查员不必急于说服对方,首先要耐心倾听,同时加以引导,表示出对他的处境的同情,对其犯罪理由的“合理”的接受,甚至可以主动帮助嫌疑人保持其“受害人形象”。侦查人员还可以采取“成全”的态度,“通过使受众产生共鸣来说服受众[15]”,如对犯罪嫌疑人说“你虽然现在被逮捕了,但我们了解你,你讲义气,孝顺,在单位表现不错。张某某(被害人)不仁不义欺负了你老婆,你无法忍受,值得同情,但是你的行为毕竟触犯了法律……”这种“认同”和“共鸣”对于那些自认为“冤枉”“情有可原”的嫌疑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方法使对方为自己找到了一个犯罪的“正当”理由,使其在道德上能够自我解脱和接受,即“通过自我合理化造成的一种长期的态度改变”[16]


[1] [英]Gisli H.Gudjonsson(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39页。

[2] 赵桂芬:《供述心理与审讯对策解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42页。

[3] 赵桂芬:《犯罪嫌疑人从宽期待供述动机形成机制之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4] 笔者在1998年与赵桂芬对北京市和天津塘沽区看守所1200名在押人员做了问卷调查。

[5] 毕惜茜、赵桂芬:《在押犯罪嫌疑人心理状况调查之二——供述心理的分析》,载《预审探索》1998年第3期,第18—22页。

[6] 张冬冬、从均广:《浅议影响供述动机的因素》,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40—43页。

[7] [英]Gisli H.Gudjonsson(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李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19页。

[8] 本次调查问卷根据2007年赵桂芬对河北等地的调查问卷设计,增加了侦查员主体因素对供述动机形成的影响部分。本次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情况和2007年赵桂芬所做问卷的数据统计情况基本一致。本书所做调查与赵桂芬等人共同完成。

[9] 马皑、宗会生:《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0] 赵桂芬:《供述心理与审讯对策解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45页。

[11] [美]阿瑟·奥布眼、鲁道夫、坎普托:《刑事审讯》,但彦铮、杜军等译,西南师大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0—41页。

[12] 何家弘:《从硬审讯到软审讯》,载《“检察官职业素养”——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2008年11月13日。

[13] 马皑、宗会生:《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4] [美]费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369页。

[15] [美]菲利普·津巴多、迈克尔·利佩:《态度改变与社会影响》,邓羽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0版,第137页。

[16] [美]Elliot Arronson等:《社会心理学》,候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