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行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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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常生活伦理的特点

日常生活伦理就是指这种直接产生于日常生活中的,与习俗、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保持高度一致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日常生活伦理具有基础性与先在性。日常生活伦理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基础性与先在性,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须臾离开的。在人们的生活中,这种日常生活伦理,对生活于一定历史文化中的个体来说,具有某种基础性与先在性,按罗尔斯的说法是一种“社会整体的契约”[1],对人们的观念与行为选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型铸作用。正是这种基础性与先在性,使日常生活伦理更具客观性,更具普遍的约束力,而基于反思自觉的信仰与教化伦理则具有更多的应然倡导性。适应、遵循基于社会文化传统的日常生活伦理,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文明素质。

第二,日常生活伦理的实然性与应然性高度统一。“在日常生活中,‘是什么’的问题与‘应如何’的问题往往并不彼此相分。以常识而言,作为日常生活的调节者之一,常识不仅提供了对日常事实的解释,而且也构成了引导人们如何做的行为规范。同样,习俗、惯例、传统等等,也既涉及对世界的理解或规定,又包含着日常生活中应如何做的要求。从饮食起居的生活习惯,到洒扫应对等日用常行,都可以看到‘是什么’与‘应如何’的统一:对生活需要的意识以及对社会伦理关系的把握,往往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行为方式。”[2]伦理规范、习俗或习惯通常就是日常生活世界得以保持延续性和同质性的基本内容,它们原本就与日常生活世界相生相长,这说明,日常生活伦理,较之意识形态的教化伦理,具有实然与应然的高度统一性、知行合一性。意识形态立足教化,因此,可能具有更多的应然指向性,从而有可能疏离生活。我们的生活固然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与主流伦理的引领、规约,但确实也需要一种更加亲民的日常生活伦理。当然,日常生活世界并非自然就是规范化的、秩序化的,由于日常生活是异质成分驳杂混存的,稳定的生活秩序需要不断进行修补、调整才能得以保持,所以日常生活世界道德秩序的建构所做的工作是进行还原性的、合理性的理论论证,这恰恰也是日常生活行为伦理学所要做的工作。

第三,日常生活伦理具有习而不察的自发性与世俗性。日常生活伦理规范多是日常生活中普遍流行的、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集体无意识”。因此,对于道德主体来说,日常生活伦理虽然已经成为普遍的行为模式,但在意识上却不是非常自觉的,并且会被无意识地认为,践行这些伦理规范是理所当然的。正因如此,日常生活伦理世俗性强,超越性差,实用性与灵活性强,普遍性与原则性弱,会因不同主体、关系、情境而改变伦理态度与规范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它就没有任何基本的、普遍的德性与规范,按照赫勒的看法,“遵守诺言、讲真话、感恩和基本的忠诚是日常生活伦理的基本原则。尽管这四种德行在无数场合被抛弃,但它们依旧代表着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方面,舍此我们几乎没有机遇成功地驾驭日常生活的激流”[3]

第四,日常生活伦理具有经验性与具体性。从学理化或者制度化方面来比较,意识形态的教化伦理自觉性、抽象性高,日常生活伦理则总表现出质朴、具体的特点。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既然是规约具体日常生活的,那么它肯定会表现出一时一事何者当为、惯为的具体性,这种经验的、庸常的具体规范更能指导具体的实践,更能在主体间产生“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共感与共识,从而得到主体的普遍认同,因此,就更能有效地塑造、建构、指导、规约人们的日常生活。


注释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10.

[2]杨国荣.道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56.

[3][匈]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