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分权的成就与代价:地方政府激励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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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政府间收入划分的理论

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都由多个税种组成,即采取复合税制,而不是单一税制。不同税种,因为属性不同,而适合划归不同层级的政府。有些税种适合划归中央政府,另外一些税种则适合划归地方政府。理论上看,相比归属中央政府,一个税种归属地方政府具有两个优势、三个劣势(见图1-2),具体如下:

优势1:利用地方信息。由于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上具有信息优势,房产税等征管信息复杂度较高的税种,可以划归地方。

优势2:激励地方政府。经济增长是税收增长的主要基础。给予地方政府较高的税收收入比例,可以提高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关联程度,使地方政府从本地经济发展中获益更多,从而使地方政府提供优质公共品、发展本地经济的积极性上升。当然,不同税种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导向是不同的。如果将企业缴纳相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政府,那么由于地方税收增长很多时候是依靠企业增长,地方政府就有动力去招商引资。如果将居民缴纳的相关税种(如房产税)归属地方政府,那么由于地方税收增长很多时候是依靠吸引移民,地方政府就有动力去提供优质的民生性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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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税收分权(归属地方相对于归属中央)的优势与劣势

上文已述,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支出权,可以发挥支出分权的上述三个优势:利用地方信息、引入地方竞争+激励、实施政策实验。如果我们希望地方政府承担一些公共品的支出责任,却不让地方政府从完成支出责任中分享到果实,地方政府自然没有激励努力提供好的公共品。因此,只有收入分权程度较高时,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之间才会呈现比较强的相关性,这时地方政府才有动力发展经济。否则,不给予地方税收收入,只让地方承担支出,则地方会依赖于转移支付,面临着软预算约束,此时激励必然会下降。因此,支出分权与收入分权同时存在,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从而使Tiebout的“用脚投票”机制发挥作用。

劣势1:税收竞争。地方政府存在税收竞争,导致税率过低,从而导致公共品提供不足。对于劳动力、资本等流动性较强的税基,税收竞争更为严重,因此不适合划归地方。土地税、房产税等税基缺乏流动性的税种,税收竞争不严重,因此可以划归地方。

劣势2:税收征管的规模经济。税收征管过程中也存在规模经济,如全国统一征税可以节约硬件投入、软件设计等费用。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最好划归中央,单一环节征收的零售税可以划归地方。

劣势3:不适合再分配性税种。正如再分配的支出政策不适合归地方政府制定,个人所得税等再分配性税种不适合归地方。地方政府如加大税收的累进程度,将导致富人流出,因此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地对富人征税。

按照上述税种划分的原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都不适合归地方政府,只有房产税和一些零星小税种适合归地方政府,因此如果采取彻底分税种的模式,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收入比例自然较低。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施了彻底的分税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只拥有房产税和其他零星小税种,地方税收收入占比仅有20%~ 30%。地方税收分成比重低,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如果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比重不高,这一问题还不算严重。

但是,在规模比较大的国家,地方支出责任比例高,彻底分税种的话,地方收入占比过低带来的矛盾就较为突出。一些国家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是采用分税率或者分成的方式。日本、美国和加拿大主要采取了分税率的方式,德国和中国主要采取了分成的方式。在分税率模式当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一种税基征税。例如,美国有47个州都开征了州所得税。在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当中,所得税、零售税和财产税大致各占1/3。加拿大则是允许省政府在中央增值税的基础上开征省增值税,各省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在分成模式下,某些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各自享有该税收益的一个比例。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中央政府确定,通常在各地方之间是统一的。例如,德国通过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成的模式,给予地方政府较高比例的税收收入。除了所得税的分成之外,日本也通过增值税的分成,进一步提升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比例。

总结一下,政府间税收划分面临的核心矛盾是激励-税收竞争的冲突,从税收竞争的角度出发,只有房产税适合归地方。但是从激励的角度看,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率,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不考虑分权的激励优势,但是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强调地方税收分成的正向激励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