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新论:理论和数理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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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 语

在假定等价交换以及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等于劳动总量的基础上,可以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综合起来,推导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具体表达式。根据这一表达式,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等于该商品的价格与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乘以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在给定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之后,首先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决定该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即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其次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在其所生产的每一种商品上的分配,即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由此说明,在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中,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起的作用都不可或缺,但又有所不同。

由于根据等价交换和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是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的一个分配,且分配比率等于相应商品的价格除以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故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既与实际因素(如劳动总量和商品数量)有关,也与名义因素(如商品价格)有关。在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和给定消耗系数的条件下,通过把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实际因素即劳动总量分解为所有行业的劳动量之和,再把每个行业的劳动量看成该行业在单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平均劳动与商品数量的乘积,可以说明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之间,或者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任意一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所有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或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

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与生产该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的比率大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劳动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所实现的价值量就会大于其投入的劳动量,或者说,该部门将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转移价值。反之,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与平均劳动的比率小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劳动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实现的价值量就会小于其投入的劳动量,或者说,该部门将会失去本部门的一部分转移价值。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与平均劳动的比率恰好等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劳动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实现的价值量就会恰好等于其劳动量,或者说,该部门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转移价值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转移价值。

交换本身也是由生产决定的。通过建立和求解整个经济体系的价格方程,可以把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名义因素即价格比率还原为不同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系数、活劳动消耗系数以及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从而把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所有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最终都归结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因素。由此可见,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内的价值决定理论不仅能够很好地解释等价交换的过程和商品价格的决定,而且具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市场供求之间的关系只是表面的,隐藏在这种表面关系背后的则是牢固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