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决定的表现形式
一、价值与价格
我们从第一个假设即等价交换开始。考虑一个包括n个生产部门的经济。其中,部门i(i=1,…,n)只生产商品i。[1]若设商品i的单位价值和价格分别为λi和pi[2],每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简称“单位货币的价值”或“货币价值”)为λg,则pi是一单位商品i所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而乘积就是一单位商品i所能够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于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假设必然有[3]
即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等于用该单位商品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4]。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上式的两边,相等的不是生产中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而是“价值量”,或者说得更加明确一点,不是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等价交换假设或式(1.1)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例如,利用该公式,我们可以通过乘以一个单位货币的价值,把任何一个原来用价值表示的绝对量,如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等,转化为用价格表示的量;反之,可以通过除以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把任何一个原来用价格表示的绝对量,如平均利润等,转化为用价值表示的量。又例如,利用该公式,任何一个比率量,如剩余价值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以及资本有机构成等,用价值表示和用价格表示都是完全一样,这可以称为比率量的不变性。当然,该公式最为重要的作用还是可以用它推导价值量的决定。
式(1.1)有两个重要的变形。首先,在它的两边同时除以商品i的价格pi可以得到
由于在上式中,i是任意的,故它表示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等于任意单位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比率。它的倒数则为
等号右边的恰好是单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上式意味着,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货币价值的倒数。
其次,式(1.2)可以换一个方式写为
即任意一种商品的价格等于该商品的单位价值与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的比率。它意味着价值是价格的客观基础,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也是“等价交换”的真正含义。[5]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6]恩格斯在批评洛贝尔图斯时也曾指出,“在一个进行交换的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如果谁想把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一点确立起来,而又禁止以竞争施压于价格这个唯一可行的办法来确立这种对价值的决定,那就不过是证明,至少在这方面,他采取的是空想主义者惯有的轻视经济规律的态度”[7]。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行业只生产一种商品的假设条件下,每一种商品都必须是所谓的经济物品——那些既具有有用性又具有稀缺性的物品,否则,生产它的行业就没有必要存在。例如,不可能存在专门生产没有使用价值的无用品的行业,或者具有负的使用价值的有害品的行业[8],也不可能存在专门生产不具有稀缺性的有用品的行业。因此,不同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都是经济物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货币当然也是既有用又稀缺的经济物品),则交换的比率即价格总是正的,即必然有0<;pi<;+∞。如果pi→0,即一单位商品i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趋向于零,则商品i就是所谓的“自由物品”——那些或者不具有有用性(当然也不具有有害性)或者不具有稀缺性的物品。如果pi→+∞,即一单位商品i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趋向于无穷大,则货币就成了自由物品——此时的货币或者不稀缺,或者没有用。[9]
式(1.1)是等价交换原则在单位商品i上的表现。若在该式的两边同时乘以商品i的产量(用qi表示),则可以得到
或者
这里,表示全部商品i的价值总量,亦即部门i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量,表示全部商品i的价格总量,亦即用全部商品i所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表示用全部商品i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于是,式(1.5)或式(1.6)意味着,任意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量等于用这些商品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同样,在式(1.5)和式(1.6)的两边,相等的不是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和式(1.1)一样,式(1.5)或式(1.6)也有两个相应的变形。其一为
即货币的价值等于任意一种商品全体的价值总量与价格总量的比率。它
即任意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的货币表现也是货币价值的倒数。其二为
或者
即任意一种商品全体的价格总量等于相应的价值总量与货币价值的比率——它在任意一种商品全体的水平上说明了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式(1.5)和式(1.6)是等价交换原则在全部商品i上的表现。若将两式中包含的n个方程相加,则可以得到
或者
在式(1.12)中,等号左边的表示整个经济中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右边的表示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亦即用全部商品所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表示用全部商品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于是,式(1.11)或式(1.12)意味着,一国经济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量等于用这些商品所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与前述相同,在上述两式的两边,相等的不是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式(1.11)或式(1.12)是等价交换原则在全部商品上的表现。它们同样也有两个重要的变形。其一是
即货币的价值等于整个经济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与价格总量的比率,或者说,是从全社会角度平均来说的单位价格中包含的价值量。[10]
其二是
或者
即整个经济的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等于相应的价值总量与货币价值的比率——它在全部商品的水平上说明了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式(1.13)有一些重要的应用。例如,由于该式等号右边的分母,即一国经济中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应当等于该国的货币数量(用m表示)与货币流通速度(用v表示)的乘积,故它也可以写成[11]
这意味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与所有商品的价值总量成正比,与货币的数量和流通速度的乘积成反比。[12]因此,当货币的流通速度以及所有商品的价值总量均保持不变时,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就随货币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反之亦然。或者更加一般地说,当货币的流通速度给定时,如果货币数量增加的程度超过了全部商品价值总量增加的程度,则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就趋于下降;反之,如果全部商品价值总量增加的程度超过了货币数量增加的程度,则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就趋于上升。
以上是根据等价交换假设推得的结果。现在来看劳动决定价值假设的作用。我们知道,在马克思那里,商品的价值量被归结为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现在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与商品生产中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回答可以分三个层次,即单个商品、某种商品全体以及所有商品全体。首先,根据等价交换的要求,单个商品的价值量通常不会等于它在生产上实际消耗的劳动量。这是因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可能具有不同的生产效率,所以在单个商品上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可能不同,尽管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必须按照同样的价格出售,因而具有同样的价值量。其次,根据等价交换的要求,某种商品全体的价值总量通常不会等于它们在生产上实际消耗的劳动总量。例如,在某种商品全体生产上实际消耗的劳动总量不变时,这些商品的价格和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都可以变化,那么,它们的价值总量也可以变化。最后,由于无论是在单个商品的层次上还是在某种商品全体的层次上,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通常都不会等于实际劳动量,故为了使劳动决定价值这一假设成立,必须而且只能假定在所有商品全体的层次上,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等于实际的劳动量。
由于根据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整个经济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应当等于生产这些商品所消耗的全部劳动总量(用L表示)[13],即有
故式(1.13)可以进一步写为
它意味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等于整个经济在生产全部商品上消耗的劳动总量与这些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或者说,是从全社会范围进行平均的每一单位价格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面的讨论中,如果所说的货币是纸币,则由于相对于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而言,在纸币的生产过程中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通常很少,可以忽略不计,故我们可以认为式(1.17)中的L就是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但是,如果所说的是金属货币,则由于在生产金属货币中,需要投入和消耗相对较大从而无法忽略不计的劳动量,故L就等于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减去金属货币生产中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总之,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这里的L都只是整个经济在全部商品(不包括货币)生产中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14]
和式(1.13)一样,式(1.17)也有一些重要的应用。例如,式(1.17)的倒数,即
就是被称为“MELT”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themonetaryexpressionoflabortime,简称MELT)。由此可见,在“等价交换”和“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之下,MELT恰好等于一国经济的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与生产这些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比率。
严格而论,“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这个说法并不完全正确。这是因为,在式(1.18)中,表面上看,L代表的是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但根据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即式(1.16),它实际上代表的是整个经济的价值总量,亦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故所谓“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实际上说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这一点我们从式(1.3)和式(1.8)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式(1.3)中,货币价值的倒数是任意一种商品单位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式(1.8)中,货币价值的倒数是任意一种商品价值总量的货币表现。在这两个场合,货币价值的倒数都是“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而非仅仅是“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
式(1.17)是关于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的表达式。将它代入式(1.1)就可得到关于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的表达式:
它意味着: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等于该商品的价格除以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再乘以生产这些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等价交换的“价”指的是商品中的全部价值,故在上式中,单位商品的价值量λi既包括了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也包括了通过物化劳动的消耗转移过来的价值。换句话说,等价交换说的是按照全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而不是只按照其中的一部分如新创造的价值相等进行交换。这意味着,在上式中,生产全部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L既包括给定时期的全部活劳动总量,也包括相关的以前时期的全部物化劳动总量。
式(1.19)揭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许多重要和基本的性质。第一,由价格分析导致价值量的决定。[15]商品的价值量通常是既“看不见”又“摸不着”,而必须通过看得见和摸得着的价格指示器来表示。前者是隐藏在交换过程背后的本质,即“等价交换”,后者是这一本质在交换过程表面上表现出来的现象。这种价格现象和价值本质之间的联系正好被式(1.19)所揭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式(1.19)来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似乎是由价格来决定的,但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某商品的价格变动反映了社会对该商品需求的变化,而需求的变化又要求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该商品的比例相应地变化,因而,在这里,价格变动仅仅是起着一种“指示器”和“调节器”的作用,以指示和调节社会总劳动的变化。最终决定价值的仍然是劳动,而不是价格。特别是,在下一节中,我们将指出,在均衡的条件下,这里的价格最终仍然要取决于整个经济的生产结构,即取决于所有商品生产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系数。这意味着,价格本身最终也要取决于经济的消耗系数,从而最终还是取决于价值。
第二,劳动决定价值。例如,设1单位商品i,L=20000劳动小时,则有
即每1单位商品i的价值量为2劳动小时。
第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由式(1.19)可知,决定任意一种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不是生产该单位商品中实际投入或消耗的劳动量,而是社会劳动总量在该单位商品上的分配,其分配比例等于该商品的价格除以整个经济的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恰好反映了该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等号右边单位商品的价格与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乘以劳动总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是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第四,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为了看出这一点,我们在式(1.19)的两边分别乘以相应的产量,结果得到
这里,是第i种商品的价值总量。通常认为,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故上式亦可以看成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公式。根据这一公式,任意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定义为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同样是既包括活劳动总量,也包括物化劳动总量)在该商品总量上的一个分配,其分配比例等于该商品的价格总量(可以看成对该商品的需求)除以整个经济的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可以看成对所有商品的总需求)。这正好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1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17],“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18]。“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9]。
由于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可以表示为该商品的价值总量与其数量的比率,即
故综合式(1.20)和式(1.21)可以知道,任意一种商品i的单位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经过两次分配之后得到的结果。首先是劳动总量L在部门i上的分配,用部门i所生产的全部商品i的价格总量与整个经济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乘以劳动总量L,结果得到部门i或全部商品i的价值量,亦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Λi[参见式(1.20)]。由此我们容易看到,Λi通常不会等于部门i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其次是部门i所得到的价值量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Λi在其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商品i上的分配,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以商品i的总量,结果得到商品i的单位价值量λi[参见式(1.21)]。对于上述某一类商品的单位价值与价值总量的关系,马克思在分析相应的价格与价格总量时曾有过类似的论述:“因为在竞争中一切都以假象出现,也就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单个资本家会……先确定单个商品的价格,然后用乘法决定总产品的价格,可是本来的过程是除法的过程,而且乘法只是作为第二步即以这种除法为前提才是正确的。庸俗经济学家所做的实际上只是把那些受竞争束缚的资本家的奇特观念,翻译成表面上更理论化、更一般化的语言,并且煞费苦心地论证这些观念是正确的。”[20]此外,孟捷也明确指出,“价值确定首先是在宏观层面上进行的。……价值确定是从社会资本的价值出发,然后‘回溯’到个别商品的价值”[21]。由于任意一个部门的价值量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一定等于该部门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故任意一个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显然也并不一定等于生产该单位商品时所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当然,如果某个部门的价值量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等于该部门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则该部门生产的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就会恰好等于生产该单位商品时投入和消耗的实际劳动量。
从表面上看,第二次分配的结果有点类似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它们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在我们这里,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定义的,或者说,是建立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式(1.21)中,作为被除数的恰好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在相应商品生产上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因此,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当修正如下: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2]由此可见,这里修正过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替代了马克思原来定义中的劳动时间。换句话说,由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建立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上的,故其必须由后者来定义,而不能用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时间来定义。由此亦可见,式(1.19)中的λi即单位商品价值量实际上并不能够简单地看成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而应当看成由修正过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原来意义上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
从式(1.20)和式(1.21)中还可看到,商品i的供给和需求发生变化,从而使价格pi发生变化,首先影响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L在行业i中的份额,即Λi,其次影响这个份额在每一单位商品i上的份额,即。由于这里涉及的只是同一个劳动总量按照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故它反映的仍然是劳动决定价值,而不是供求决定价值——供求关系的变化之所以会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仅仅是因为它影响了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进而影响了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的单位商品上的分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还是等于其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第五,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假定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则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表现为商品数量的增加,而根据式(1.19),商品数量的增加显然将导致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下降。不过,与通常所说的成反比不同,我们这里所说的某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不仅与生产该商品本身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而且也与生产所有其他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当然,如果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不仅商品的数量在增加,而且商品的价格也因为供给的增加而下降,则单位商品价值量究竟如何变化还要看商品数量和价格的变化的相对大小。
第六,式(1.19)中的λi不仅可以是单位商品的价值,而且也可以是所谓的生产价格(相应地,λg则为单位货币所代表的生产价格)。实际上,只要把关于等价交换的假设改为“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按照生产价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把关于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改为“一国经济创造的生产价格总量等于它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即可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推导出与式(1.19)完全一样的决定单位生产价格的表达式。
第七,式(1.19)还全面揭示了价值与价格之间的数量关系,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所有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将随该商品价格的上升而上升,反之亦然。隐藏在这一性质背后的逻辑是,在其他因素不变时,某种商品价格的上升反映了社会对该商品的需求增加,从而要求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该商品的比率增加,并最终使得该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上升。
其次,在所有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将随其他商品价格的上升而下降,反之亦然。隐藏在这一性质背后的逻辑是,在其他因素不变时,其他商品价格的上升反映了社会对其他商品的需求增加,这又意味着,对本商品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要求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该商品的比率下降,并最终使得该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下降。
最后,当所有商品的价格同时和等比例变化时,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将保持不变。例如,设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变为原来的k[k>;0)倍,即都从原来的变化到,则仍然有
换句话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看作所有商品价格的函数时)是“零次齐次”的。[23]
二、价值与劳动
根据式(1.19)我们知道,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等于两个因素的乘积,一是该商品的价格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二是整个经济在全部商品生产上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总量。对这两个因素的进一步考察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本部分主要讨论劳动总量,下节再研究价格比率。
按照本章的劳动决定价值的假设,劳动和价值只是在“总量”的意义上才相等,即只有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和相应的价值总量才相等。至于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与在该单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以及任意一种商品的全部价值量与在该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全部劳动量,往往都是不相等的。这一点,从前文决定某种商品单位价值量的式(1.19)和全部价值量的式(1.20)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尽管在单位商品甚至某种商品全体的意义上,劳动和价值通常都不相等,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密切和确定的关系。例如,通过把式(1.19)中的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看成所有行业的劳动量之和,再把每个行业的劳动量看成该行业在单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平均劳动与商品数量的乘积,我们就可以说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在该单位商品生产中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
首先,由于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等于所有行业的劳动总量之和,即有
故式(1.19)可以写为
其次,由于任意的第i个行业在生产中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总量Li又等于它在单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平均劳动(用li表示)与它生产的商品数量的乘积,即有
故式(1.19)又可以进一步写为
或者
于是得到如下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另外一些公式,即反映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相应的劳动量之间关系的方程组:
其中,各个系数为
式(1.22)非常清楚地描述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相应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到,任意一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λi[i=1,…,n),都是所有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l1,…,ln的一个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且其权数亦与该商品本身的价格与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有关。
如果把式(1.22)中单位商品的平均劳动li写为[24]
则容易看到,所谓的平均劳动li,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5]于是,式(1.22)也可以看成描述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到,任意一种单位商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λi[i=1,…,n),都是所有单位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l1,…,ln的一个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
顺便说一下,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由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常常被认为决定了价值的形成,故式(1.23)也可称为价值形成方程。其中,n种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平均劳动量,即l1,…,ln,可称为这些单位商品的形成价值量,即n种单位商品所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6]
与前文的讨论一样,式(1.23)等号右边的分子,即生产qi所消耗的全部劳动量Li,也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部分,即间接的物化劳动量和直接的活劳动量。与之前相同,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并设生产1单位商品i所消耗的第j[j=1,…,n)种商品的数量为aij,则生产全部商品i所消耗的商品j的数量为,所消耗的物化劳动的数量为,所消耗的所有n种商品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的数量为;若设生产1单位商品i所消耗的活劳动的数量为τi,则生产全部商品i所消耗的活劳动数量就为。由于在生产全部商品i上所消耗的物化劳动量与活劳动量之和就是Li,故有。将此式代入价值形成式(1.23)即可得到
或者
其中,第i个方程等号右边的是生产1单位第i种商品所消耗的全部必要的物化劳动量,它与所消耗的必要的活劳动量τi加在一起,正好等于1单位第i种商品中所包含的全部必要劳动量。[27]
与式(1.23)相比,方程组(1.24)进一步考虑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从而使每一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现在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那些消耗系数,即aij和τi。
方程组(1.24)是一个包括n个方程和n个未知数即l1,…,ln的非齐次线性方程组。它可以写成如下的矩阵形式:
如果在上式中,系数行列式不等于零,或者说,在价值形成方程(1.24) 中,所有的方程都不是多余的,则存在唯一的解。于是,可以求得n种商品的唯一的单位形成价值量(仍然用l1,…,ln表示)[28]:
其中,D为式(1.25)的系数行列式,Di是用式(1.25)右边的常数项构成的列向量置换系数行列式中第i列后所得到的行列式,即
由此可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相应地,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特别是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条件下,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消耗系数。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另一些公式,即反映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相应的劳动量之间关系的方程组(1.22)。由于在方程组(1.22)中,等号右边的各个系数cij,或决定cij的n种商品的价格和产量,即p1,…,pn和q1,…,qn,都是已知的,而生产这n种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平均劳动)l1,…,ln,又可由价值形成方程组(1.24)求得,故n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即λ1,…, λn,可被完全确定。
借助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和平均劳动量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定义每一个部门在其单位商品以及全部商品中得到的来自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或失去的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无论是得到的来自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还是失去的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都可称为“转移形成价值量”。
例如,部门i在单位商品和全部商品中得到或失去的转移形成价值量可分别表示为λi-li和λiqi-liqi。如果λi-li和λiqi-liqi大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大于其形成价值量,从而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反之,如果λi-li和λiqi-liqi小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小于其形成价值量,从而会失去本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如果λi-li和λiqi-liqi恰好等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恰好等于其形成价值量,即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
用某一部门的转移形成价值量除以该部门本身的形成价值量,即得到该部门的形成价值转移率。例如,部门i的形成价值转移率可定义为
同样地,如果,则部门i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反之,如果,则部门i会失去本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如果,则部门i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部门的形成价值转移率会大于零,或者说,它的实现价值量会大于其形成价值量?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设第i个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大于其形成价值量,即,则这意味着,亦即
从而有
这里,不等号的左边是部门i的单位商品价格与整个经济的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右边是部门i在单位商品生产上消耗的平均劳动与整个经济在所有商品生产上消耗的劳动总量的比率。
由此可知,当一个部门的单位商品价格与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大于(小于或等于)该部门在单位商品上消耗的平均劳动与整个经济在所有商品生产上消耗的劳动总量的比率时,则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大于(小于或等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的形成价值转移率就大于(小于或等于)零。
上面的不等式也可以写成
由此可知,当一个部门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的比率大于(小于或等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的比率时,则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大于(小于或等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的价值转移率就大于(小于或等于)零。
例如,如果某个部门实现了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创新,从而使得其商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亦即所消耗的劳动)的比率超过了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亦即所消耗的劳动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会超过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就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29]
注释
[1]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的是“单一生产”。单一生产的假设只是为了分析的简单和方便。本章的全部讨论和所得到的结论也可以非常方便地推广到包括联合生产的更加一般的情况中去。参见冯金华.单一生产、联合生产与价值决定.学习与探索,2013(1)。
[2]pi既可以看成现实市场中的均衡价格,即马克思所说的“正常价格”——在正常的交换条件下的价格,也可以看成所谓的“生产价格”。“商品价值的性质……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形式,进一步说,正是通过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而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2.)“商品价格具有通过供求关系把自己还原为劳动价值的趋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4.)
[3]由等价交换的假设即式(1.1)显而易见,这里的λi是所谓单位商品i的“实现价值量”或“价值量”,而非通常所说的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形成价值量”。
[4]“商品同被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2.)
[5]需要指出的是,从式(1.4)或式(1.1)本身,我们并不能确定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何者为基础。我们这里只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假设给出判断。不过,在第三节中,我们将通过把价格还原为技术系数说明真正的因果关系确实是从价值到价格而非相反。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1.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0.
[8]如果考虑生产联合产品的所谓“联合生产行业”,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允许这些联合生产行业生产的联合产品中有一些是无用品甚至是有害品。
[9]当然,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不能为自由物品,否则,其他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率就无法确定。
[10]“货币的价值量表现在各式各样的商品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5.)
[11]“商品价格总额/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2.)
[12]从这里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所谓“单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的真正含义:它不是按货币数量本身而是按货币数量与流通速度的乘积来平均的商品价值总量,即不是等于商品价值总量除以m,而是等于商品价值总量除以vm。
[13]前面的等价交换假设把价格归结为价值的货币表现,现在的劳动决定价值假设则进一步在总量的意义上把价值归结为劳动。
[14]在冯金华(2013)的相关论述中,L被看成既包括了商品也包括了货币生产过程中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总量。尽管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并无错误,却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所得到的结果也不够完美。参见冯金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和价值量的决定.经济评论,2013(6)。
[15]“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3.)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17.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0.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16.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2.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56.
[21]孟捷.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不确定性.中国社会科学,2004(3).
[22]修正过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Λi/qi不同于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者可以表示为Li/qi,这里,Li是第i个部门在生产中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只有当Li=Λi,即一个部门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恰好等于该部门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时,二者才会一致。
[23]如果像冯金华(2013)那样把L看成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生产中消耗的劳动,则单位商品价值量就不会具有“零次齐次”的性质。参见冯金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和价值量的决定.经济评论,2013(6)。
[24]冯金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数学原理.财经科学,2006(8);冯金华.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一般均衡.学习与探索,2010(3).
[25]注意,这里给出的马克思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于我们前面所说的修正过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6]在许多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文献(甚至包括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常常把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直接称为“价值量”。
[27]MAY K. The structure of classical value theories.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49, 17(1): 60-69.
[28]可以证明,当每个部门都有所谓的净产出时,即当在每一时期中,每种商品的产量都大于它在所有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消耗量时,上述的系数矩阵行列式不等于零,则价值形成方程组(1.24)或(1.25)存在唯一的解。
[29]孟捷,冯金华.部门内企业的代谢竞争与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一个演化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经济研究,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