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新论:理论和数理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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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商品交换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第二,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劳动决定价值”。

但是,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1]。这里,“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所说的,“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通常被看成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也就是马克思在其他地方所说的,“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3],“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4],“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5],“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6]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强调平均生产条件,主要针对同一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强调社会必需总量,主要针对不同的行业。平均生产条件和社会必需总量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对此,马克思有一个很好的总结,“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7]

长期以来,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上,一直存在许多的误解。最明显也最常见的一种误解是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割裂开来,即认为,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涉及既定价值量的实现,而与该价值量的决定无关[8]

另外一种误解是,虽然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但又错误地认为,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不同的价值量: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微观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宏观价值量”[9],或者说,前者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后者决定“某种商品的全体即整个行业的价值量”[10]

尽管也有一些人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不知道如何才能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起来,并用这种统一的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说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不知道如何从数学上去说明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上的不同作用[11],有时甚至还可能会滑入供求决定论的泥沼。

由于存在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对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理解,故相应地,也就出现了一些关于商品价值量的不同概念。例如,人们常常把在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称为“形成价值量”,而把在正常的生产条件和正常的交换条件(或如马克思所说的“正常价格”[12])下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价值量称为“实现价值量”。然而,一个不能实现的所谓形成价值量其实并无多大意义,只有能够实现的价值量才可以被看成真正的价值量。因此,本书将在相同的含义上使用实现价值量和价值量这两个术语。

现在的问题是:在“商品交换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或“等价交换”中所说的那个“价值量”或“价”,到底是什么含义?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呢,还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实现价值量或价值量?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常常被直接当作商品交换的基础。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本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基本看法。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章中说:“……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而价值的量,则“是用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量来计量”[13]。“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14]

换句话说,在马克思以及许多传统政治经济学家看来,“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交换关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生产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实际消耗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或者说,是因为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中所包含的形成价值量相等。

应该指出,马克思从“1夸特小麦=a英担铁”推导出其中一定存在某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此外,作为一种分析的前提,他把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归结为“劳动的量”,在逻辑上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他最后把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或“劳动的量”又进一步归结为在生产中实际消耗的必要劳动量,即归结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却是不能够成立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最后这一步能够成立,则生产商品时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就应当总是与价格成比例。然而,在现实中却看不到这种情况。

实际上,隐藏在上述等价关系背后的那种“共同”的“劳动量”或“价值量”并非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并不能够直接用来解释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过程,可以直接说明商品交换的只能是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在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上,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一直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如果继续坚持商品的价值量仅仅取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势必会把价值的决定和价值的实现割裂开来,也无法合乎逻辑地解释等价交换的实际过程和市场价格的决定及变化规律。例如,按照这种看法,不同商品的价格应当与生产这些商品所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平均劳动量成比例,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很少看到这种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承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有第一种含义,而且还有第二种含义,则尽管可以将价值的决定和实现联系起来,并很好地解释商品的等价交换和价格的决定及变化,却又会引起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这样的劳动价值论是否会陷入价值形成或决定的二元论?例如,胡寄窗就曾指出:“既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产品之价值,就得首先考虑两者如何共同发生作用的问题。可是这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又被认为不是在同一过程中出现的,它们怎样共同发生作用就无法准确估计。即使两者是在同一过程中出现,它们不可能恒常地各发生50%的作用,于是又产生哪一种必要劳动时间具有较大的(或较小的)而又数量明确地决定价值的作用之难题。总之,这一切均将使形成和决定产品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成为一种不易确定的量,从而无法构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15]

其次,同时取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价值论是否还会具有牢固的客观基础?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通常被看成与需求有关,从而与人们的主观因素有关,因而有人就担忧,如果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第二种含义,则劳动价值论就“很难避免流为供求决定论之嫌”,甚至“会流为流通决定论”[16];也有人断言,这样做会“把价值决定简单地归之于需求……从而把价值弄成一种纯主观的东西”,“把价值等同于供求决定下的均衡价格……如此一来,商品具有价值完全成为偶然的事情,价值存在的任何客观基础都消失了,价值规律也沦落为流行的供求规律”[17]

由此可见,一个经济上合理和逻辑上自洽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同时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且在同时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必须解决好下述的两个问题:第一,说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如何共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特别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时各自有着怎样不同的影响,这些不同的影响又是如何作用在一起共同决定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第二,说明共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别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的价格从而供求有什么样的关系,特别是要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第二种含义并不意味着供求决定论,也不意味着用价格替代价值。

长期以来,人们在这方面的努力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例如,许成安和王家新认为:“在商品的供给价值因素既定时,如果社会愿意给某产品配置较多的劳动量或价值量,或者说社会需要价值量越大,也就是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那么在市场上,商品可实现的市场价值就会越大,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越高。”“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既包含了‘供给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又没有排除‘需求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18]金永生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供求不能决定价值,但却可以从供求影响生产的间接的意义上影响价值决定,供求关系只有通过价格波动调节了生产条件后才能影响价值,因此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花费在生产领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9]。这些看法尽管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总的来说,都未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第一,本章在假定“等价交换”(即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和“劳动决定价值”(即一国经济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等于它实际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总量[20])的基础上,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综合在一起,推导决定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的具体表达式。根据这一表达式,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等于该商品的价格与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乘以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具体来说就是,在给定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之后,首先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即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然后再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在其所生产的每一商品上的分配,即决定每一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单位商品价值量。这就解决了前面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本章通过把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实际因素即“劳动总量”分解为所有行业的劳动量之和,再把每个行业的劳动量看成该行业在单位商品上投入和消耗的平均劳动与商品数量的乘积,说明任意一种单位商品的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价值量与所有单位商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和消耗的实际劳动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证明,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是所有单位商品生产中消耗的实际劳动量的某个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

第三,本章通过建立和求解整个经济体系的价格方程,把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名义因素即价格比率还原为不同商品生产中的物质消耗系数、活劳动消耗系数以及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亦即把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所有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最终都归结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因素,从而说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市场供求之间的关系只是表面的,隐藏在这种表面关系背后的则是牢固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关系。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完全偶然的东西,而是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具有牢固的客观基础。这就解决了前面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如前所说,本章的全部讨论都依赖于且仅依赖于等价交换和劳动决定价值两个基本假设。除此之外,本章还包括一些其他的假设,如所有的行业都是所谓单一生产行业、所有的劳动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以及所有生产的规模报酬都保持不变等[21]。放松这些假设,不会改变本章所得到的结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16.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0.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2.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17.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16.实际上,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就已经意识到,除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例如他说:“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8.)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2.恩格斯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结是:“不论从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来说,还是从它对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上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1.)

[8]岳宏志,寇雅玲.马克思经济理论新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21-122.

[9]张忠任.数理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4.

[10]荣兆梓.政治经济学教程新编.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30.

[11]魏埙.价值理论——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张宇,孟捷,卢荻.高级政治经济学.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7-159.

[12]这里,“正常价格”可以理解为使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相互一致的均衡价格。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51.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53.

[15]胡寄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1990(3).

[16]胡寄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1990(3).

[17]张远忠.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价格理论.齐鲁学刊,2002(6).

[18]许成安,王家新.论供给价值和需求价值对商品价值量的现实决定——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决定原理.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3).

[19]金永生.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决定问题——兼与陈振羽同志商榷.宁夏社会科学,1987(5).

[20]注意,这里相等的既不是某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和在该单位商品生产上投入和消耗的劳动量,也不是某种商品的全部价值量和在该种商品生产上投入和消耗的全部劳动量,而是所有商品的价值总量和在所有商品生产上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总量。

[21]“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做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