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米塞斯对自由主义的坚持和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米塞斯的故乡维也纳开始爆发了有组织的工人阶级革命。米塞斯与其旧日同窗、奥地利的最大执政党领袖、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奥托·鲍尔进行了数次彻夜长谈,说服鲍尔和他领导的政党放弃政变的企图。米塞斯终生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立场批判研究社会主义,成为欧美学者社会主义批判研究的代表性人物。
一、对“自由主义”的理解
熟悉米塞斯时代出版的自由主义作品的人以及今天通用的自由主义这个术语的人也许或多或少都会对米塞斯的思想、作品提出异议。但米塞斯本人根本不会去驳斥他们。在他的时代,站在理论前沿的理论家和投身改革建设的理论家有的赞成社会主义,有的赞成干预主义措施。比如当时的德国,以及当时盛行的凯恩斯主义。米塞斯觉得那些人的思想潜意识里都有拒绝或者说抵抗私有制的因素。米塞斯说,“他们相信可以用下述理由来为之辩护:他们提出,自由主义的本质不在于坚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这些其他的事物要求自由主义根据这样的精神继续向前发展,即它今天必须宣称自己不再赞成私有制,而是赞成社会主义或者干预主义”[1]。从米塞斯林林总总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看出他对私有制的绝对拥护,所以作为奥地利经济学派的领导人物之一,也难怪他以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身份自居。
关于所谓“其他事物”,米塞斯认为那些诸如人性、纯意识、真自由之类的东西都仅仅是一些华丽的字眼儿,每一个人都愿意认可它们,而且那些只是一些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仍是贬义词)上的东西。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给予米塞斯肯定的评价,因为每一种意识形态的确都会认为自己拥有人性、纯意识、自由之类的东西。所以,把社会意识形态区分开来的,不是使人类和世界普遍幸福的这个终极目标,而是用什么途径来达到它们各自的目标。米塞斯选择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如他所说:“自由主义的特色正是在于它所选择的途径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2]这再次说明了米塞斯绝对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拥护者。
从把自由主义作为一个术语去考虑问题来看,米塞斯更愿意从事实的角度而不是从名称的角度出发。他觉得,即便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坚决反对者,也必须承认有人愿意接受私有制。如果承认了这一点,人们就必须给这个流派取个名字。有学者嘲讽米塞斯所绝对拥护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流派”为“自由贸易主义”。但这只是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纲领的角度去评价,而不是自由主义的一般纲领。所以米塞斯反嘲道:如果真的是这样,“自由贸易主义也可以用作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名称,对此没有任何人加以反对”。但不管怎么样,那种主张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流派也应该可以提出给自己一个名称的要求,真是那样的话,那么最好是用旧的、延续下来的名称,因为一旦按照新习惯的话,米塞斯担心,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或者说以不完全的私有制作为“经济纲领”的那些关税保护者、“社会主义者”和战争贩子都会以自由主义者自诩。米塞斯担心这样的混乱发生。问题更可能这样被提出来:是否应该为了更容易宣传自由主义的思想而给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取个名字,从而使它不至于受到一般偏见的刁难。这种“偏见”特别在当时德国是在对自由主义的声讨中发育出来的。米塞斯也认为这是个善意的建议,但他又认为这是完完全全按照非自由主义方式想出来的。就像自由主义出于内在的必要性必须避免在宣传中耍弄任何诡计,避免一切为其他意识形态所钟爱的用以骗取人们普遍赞同的手段那样,自由主义也必须避免放弃它的旧名字,因为它不是大众化的。正是因为自由主义在德国的名声不好,自由主义才需要保留它。米塞斯这样说道:“不能把通向自由主义思想的途径简单化,对任何人都不能这样,因为问题并不取决于人们认可自由,而取决于他们成为自由主义者,按自由主义方式思想和行事。”[3]上述进一步证明了米塞斯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忠实践行者。
二、对“有限政府”的理解
米塞斯在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同时,对“国家”也有着自己独到的理解。国家是一部强制和镇压机器。它的这一功能既适用于“值夜班的国家”,同样也是其他类型的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性。一切与国家有关的事物都与强制和暴力密切相关。镇压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国家的主要职责。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除上述职能之外,国家还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米塞斯也批判了很多思想家的国家观,他说:“讲求实际、富有逻辑性的罗马人在一束木棒中插一把大斧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自命为哲学的晦涩的神秘主义为了掩盖事情的真相,夸大国家的功能,他们在近现代对国家的吹捧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谢林认为:国家是绝对生活的最直观、最明晰的图像,是至高无上的世界灵魂显示的一个阶段,国家为其存在而存在,国家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其存在这一核心。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理性的体现,客观精神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以实现。国家是向有机现实前进的一种合乎道德的精神,是现实和道德思想的一种公开的、明晰的物质意志的体现。在神化和崇拜国家方面,唯心主义哲学的徒子徒孙们比其先师更有过之。他们深受这种学说的诱激,其言论越来越远地背离了真理。例如,尼采把国家称之为一切庞然大物中最冷酷的庞然大物。”[4]因此,米塞斯认为,“其实,国家既不冷,也不热,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国家这一概念的名义下,是一群活生生的人在操纵着国家机器,处理政府事务。一切国家行为都是人的行为,人为的弊端给人造成了痛苦。维护社会的这一目标使国家机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但由此带来的弊端并不因其合法性而不能称其为弊端,深受其害的人最能感受到弊端的存在”[5]。
与人为恶的人,不但给他人造成不幸,而且也损害了自己。没有什么东西比法律的贫乏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的了。黎民百姓心中充满了恐惧感、奴役感和奉承心态,统治者和他们的听差们则充满了自信、自负和骄傲自大感。这两种心态都是社会生活的毒素。自由主义试图消除国家官员与公民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毒素。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亦步亦趋地跟在浪漫主义者身后去庇护那些违法乱纪的反社会行为,也不愿学他们那样去控诉法官和警察,控诉社会制度的不公正问题。自由主义者坚信:国家权力和刑事法庭是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须臾不可缺少的。但是,他们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尽最大可能制止和排除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应当成为报复和复仇的工具。犯罪作恶的人应该落入法网,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不应当成为法官、警察以及某些有私刑拷打欲的民众发泄其仇恨,满足其虐待欲的对象。
建立在“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强制暴力的最恶劣表现是:为了达到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的目的,持续不断地压制那些尚在萌芽之中的新生事物。人类社会离不开国家机构。但是,人类社会的一切进步都不得不在克服了国家以及国家的强制暴力的阻碍之后才能得以实现。毫不奇怪,所有给人类带来新思想的人都对国家和法律没有好感。为此,他们受到了那些不可救药的国家神秘主义者和国家主义的崇拜者的责难和抱怨。“尽管自由主义不一定赞同这些人的‘新思想’,但它却能理解他们。如果他们的政治倾向超出了自由主义可以理解的范围,譬如他们过于夸大个人权利,甚至反对国家、拒绝国家,那么,自由主义就会反对他们的做法。”[6]
米塞斯在“精辟”地论述了自己对国家的理解之后,明确地抛出了自己所要求的“公民权利的范围”,即“自由主义认为:暴力反抗是打破少数人压迫大多数人这一局面的最后手段,借助其思想获得政权的少数人必须始终如一地致力于利用思想的力量使自己变成多数。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保障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充分自由。公民的权利不能被限制在这样的范围之内:当他们的想法与操纵国家机器的那些人的想法不一致时,他们只有一个选择:要么服从,要么摧毁国家机器”[7]。
注释
[1]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14.
[2]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14.
[3]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15.
[4]同①95.
[5]同①95.
[6]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96.
[7]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