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的核心理论主张
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来源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有关社会主义的理论也在蓬勃发展。然而,虽然我们都怀有赤诚之心,却也很难在所有理论面前达成完全的共识。笔者在本部分就基本达成共识的一些社会主义核心理论、中国当今践行的指导思想谈谈认识,来粗略描绘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对集体主义的正确理解、对公有制形式和实质的正确认识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正确把握。
一、集体主义
从总体上来看,集体主义可以分为两种形态,即集体主义的不完备形态以及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而在这两大形态的框架下,集体主义又可以细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整体的集体主义、利他的集体主义以及利己的集体主义属于不完备形态,己他两利的集体主义属于完备形态,这也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互相融合、统一发展必须要经过的一个阶段。
整体的集体主义和利他的集体主义虽然表面上看来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但是究其根本,都带有偏激的、忽视以人为本的思想,过分地强调集体的唯一性,完全无视个人的存在。而利己的集体主义中所存在的自身矛盾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弥补的缺憾:一方面,要面对纯粹无私奉献以及完全的自我牺牲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还要将无条件的自我牺牲作为选择和行动的道德准则。这无疑将个体推到了一个进退两难的深谷,无从选择。
而集体主义的完备形态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需要坚固的基石来奠定基础,才可称之为真正的集体主义。马克思也曾提及这样一种人道主义:人或每个人,是目的;而集体或社会则是实现每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个人的才能如果想要得到全面充分的发挥,必须身处集体之中,只有在特定的集体环境中才能体现出其真正的价值。“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2]
上面所提及的真正的集体主义其实是一种相对委婉、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的集体主义,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冷酷、极端、毫无余地的集体主义。可以说,它与无条件地压抑个人利益和要求自我牺牲以更好地促进、协调发展集体利益是相对立的,它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集体利益;只有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可融合时,才可以抑制和放弃个人利益,做到最大限度地自我牺牲而成全集体利益;因此,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可以达到辩证统一的情况下,应该坚持积极地追求个人利益,不应该采取任何压制打击的不道德行为。
罗国杰曾经提及,这样的集体主义叫作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而且十分精辟地概括道:“集体主义总的指导思想是:提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利益表现为集体中各个人的共同利益的有机统一。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为了保证集体利益的实现,在必要的时候要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的利益。我们并不提倡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因为各个个人利益的实现,集体中每个人的全面和谐的发展,是社会主义集体的最终目标。”[3]
二、公有制
对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是在什么意义指导下使用的呢?在我国理论界,针对如何翻译“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问题,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可是对于笔者而言,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翻译问题,而是一个更深层次上的问题。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文献中不难看出,他们所讲的公有制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以资本主义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财产占有方式。马克思也曾在其论述中更加明确地阐述过,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其实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的,而且是资本主义社会未来发展所必备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就是“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4]。只有在现代化大生产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形式,这是就现代意义而言的。
在对《共产党宣言》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公有制的论述,笔者比较赞同董建平和詹宏伟的观点——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至少论及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
(1)公有制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它不可能由主观思想任意地构造,而且它的产生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如果为了实施主观构造的制度设想而全部依靠宣传机器所起到的作用,反而会将历史带向反动,使共产主义变得粗陋而失去其本质的面貌。
(2)大多数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在其研究过程中往往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也可以认为,公有制并不是某个社会主义者又或共产主义者的发明创造,而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曾经提到,“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宣言》认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他紧接着又写道:“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过程”就是“资本的集中”过程。后来,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止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5]。
在涉及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问题时,马克思对在这一形式下的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或公共占有情况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正是基于股份公司的成立,企业的生产规模以惊人的速度扩大,企业本身也由政府经营变成了公司的企业;“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6]。在这里,马克思成功运用了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的概念。与社会资本、社会占有、公共占有所直接对应的,正是公有制的概念,这些都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经常出现的。
(3)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不是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将劳动者联合起来的一种公有制。不是劳动者每个人都一无所有的公有制,而是每个劳动者都各自有份的公有制。马克思所谓的公有制是以两种相互对应的制度为基础的,即资本主义大生产和资本主义股份制。由股份制,马克思联想到的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又或所谓“劳动者联合体”的概念。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就是在旧形式制度内对旧形式打开了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存在于自己的实际组织中,但是这种状态会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与现存制度相似的一切缺点。可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也在这种工厂内被扬弃,尽管起初只是在下述表面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是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值。接下来,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与工人的合作工厂进行了对比。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是一样的,应该被看作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是在前者那里,对立被消极地扬弃,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被积极地扬弃的。
与上面我们提出的两种私有制的问题一样,这里也同样地产生了两种公有制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股份制是对于传统私有制的一种“消极扬弃”,显而易见,这里所指的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共同占有”或者公有制,而马克思所讲的劳动者联合体则是对于私有制的一种“积极扬弃”,这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之所以说前者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是一种消极的扬弃,是因为这种股份制并没有最终摆脱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但是后者却基本上解决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也就是传统的股份制形式,虽然给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特别是创造了现代金融服务业巨大发展的奇迹,然而与此同时,它们也在持续不断地并且周期性地把现代大工业和现代金融服务业带入绝境。当今发生在美国并以很快的速度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也正是这种制度性缺陷的极致表现。
从现代金融企业来看,一方面,这是一种完全的公有制形式或者叫作社会占有方式。就像在国有企业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我们在企业中根本不可能找到直接的投资人,因为直接的投资人都是那些银行储户、保单持有人或者养老金受益人。但是,另一方面,传统的企业分配方式,也就是“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传统剥削式分配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理论家们可能会不承认这里有什么剥削问题,他们也许会说剥削问题纯粹是马克思的一种虚构。但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肯定会感受到资本对于劳动的这种剥削。他们虽然不是企业的投资人,但是,他们现在对于企业的全部资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完全地和绝对地把企业的投资人玩于股掌之中。这其中,年度资金成了他们自己解决资本剥削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全部问题也就出在这里。他们给投资人所创造的是带有巨大风险性质的股权收入,但是,他们从企业中所拿走的却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按比例取得的巨额现金收入。所以,他们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没有财产权的权力”(阿道夫·贝利语),不择手段地、不计后果地把企业的账面收入数字做到最大,目的只有一个,即增加高管人员年终花红数量,将全部的风险留给企业中那些不可能见面的投资人。
总而言之,疯狂金钱的背后是一种疯狂和尴尬的经济制度。要想解决这种困境,最有效的临时措施就是一定程度的国有化。可是,历史早已证明,国有化永远都不可能真正地解决问题,但是马克思所表述的第二种公有制形式却可能是走出前一种公有制形式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境的唯一出路。
三、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即便是像米塞斯批判的一切带有社会主义味道的制度,也从未放弃过公有制这一基础。把公有制、市场经济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机地统一到一起,而且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最重要的是至今仍在蓬勃发展的,前途光明无限的,当然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莫属。
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为什么要强调宏观调控呢?江泽民在强调市场积极作用的同时,明确指出:“市场也有其自身的明显弱点和局限性。例如,市场不可能自动地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稳定和平衡;市场难以对相当一部分公共设施和消费进行调节;在某些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环节,市场调节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目标;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和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市场调节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7]正因为如此,江泽民指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发挥计划调节的优势,来弥补和抑制市场调节的这些不足和消极作用,把宏观经济的平衡搞好,以保证整个经济全面发展”[8]。同时,江泽民还指出:“在那些市场调节力所不及的若干环节中,也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同时,还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防止两极分化。”[9]这也就是说,为了进一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尽可能降低、分散其消极作用,必须充分利用计划调节的特点,平衡宏观经济,确保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全面发展。此外,在那些市场调节无法发挥作用的经济环节中,正好利用计划的手段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系统以及社会收入再分配体系,阻止两极分化的加剧。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0]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问题,《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11]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问题,《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12]。20年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无疑对市场和政府的建设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在所有制问题上,《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4.
[2]同①275.
[3]罗国杰.罗国杰文集:上卷[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134.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5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6.
[7]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1.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1.
[9]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1.
[10]《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第一章第2条。
[1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第二章第9条。
[12]同①第四章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