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学校有保障残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吗?
案例情境
小政因为小时候患有小儿麻痹症而导致双腿残疾。小政上小学之后,由于班主任和小政的母亲关系非常好,因此,小政在学校里经常得到班主任照顾。然而,小政升入初中后,同学们经常嘲笑他,说他走路歪歪扭扭,就像个小丑一样。小政向老师反映之后,老师却说他也没有办法。为此,小政变得非常自卑,整日沉默寡言。小政的父母得知小政的情况后便到学校找老师交流,而学校却说他们不可能顾及每个学生,同学们嘲笑小政他们也无法阻止,还称别让小政放在心上,实在不行就让小政休学回家。小政的父亲非常生气,说学校有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予以否认,认为他们没有这种义务。
法律疑点
学校有保障残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吗?
法律分析
学校有保障残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据此可知,学校应当保障残疾人在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保障残疾人在学校的平等受教育权,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应当遵守此项义务。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避免其在学校受到歧视,督促学校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从而保障残疾人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此种规定也说明任何未成年人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政是残疾人,但是,他仍然与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保障小政在学校接受平等的教育,为他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其他同学在学校中嘲笑小政的行为是错误的,针对此种现象,学校和老师应该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让他们改变对小政的看法。在小政的父母向学校反映后,学校拒绝承担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学法有感
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学校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作为同学,我们应当对有残疾的同学予以应有的照顾,而不能对他们加以歧视,要尊重他们,不能将他们作为嘲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