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专用的奢侈品包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案情再现
方某是某服装公司的设计部总监,平时经常到国外出差,由于她非常喜欢购买各种各样的奢侈品包,因此,方某家里有很多自己专用的奢侈品包,有的甚至是全球限量版。原本方某有富裕的生活,幸福的家庭。可是有一天,方某无意间发现丈夫有了外遇,遂提出离婚。方某的丈夫同意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方某的丈夫认为方某平时所购买的奢侈品包加起来价值上百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而方某认为这些包都是自己平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而且她已经咨询过律师,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其丈夫没有权利进行分割。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疑点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专用的奢侈品包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专用的奢侈品包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属于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那么,不管该财产的价值大小,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谓的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业物品,如个人使用的服装、书籍、电子产品等,而女方专用的包应当属于其日常生活用品,所以,也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因为既然是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法律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于一方方便生活,对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果将个人的专用生活用品予以分割,则不利于保护该财产的完整性。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方某的奢侈品包都是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这些包的价值比较高,但是,法律并未限制个人生活用品的实际价值。所以,即便奢侈品的价值比较大,如果是方某的个人生活用品,那么,也应当归为其个人财产。因此,方某丈夫的想法是错误的,方某的这些奢侈品包并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方某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方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将这些包认定为方某的个人财产。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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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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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
在离婚夫妻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注意的是,像个人日常使用的衣物、书籍、箱包、手提电脑等都应当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由于法律没有对个人生活用品的价值进行限制,所以,一旦属于专用生活用品,就应当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物品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