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再现
张某与范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接触了不到一个月便结婚。然而,由于结婚之前双方了解非常少,结婚之后张某发现自己与范某并不合适。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而且范某非常喜欢在晚上打游戏,有时甚至是通宵玩。对此,张某非常反感。在结婚三个月之后,张某无法再继续忍受范某,于是便提出离婚。但是,由于两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而现在房子的手续还没有办理完,房产也还未过户。随着近期房价不断上涨,张某与范某购买的房屋已经升值了将近10万元。因此,在离婚时,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张某与范某在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张某准备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疑点
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是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作出判决。此时,法院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法院只会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当事人可以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
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不会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作出判决,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代表着国家的权威,相应的,房管部门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也具有物权公示的效力。在房屋所有权尚未确定之前,如果法院提前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就可能会出现法院的判决与房屋产权证不一致的情形,会影响法律的威慑力,甚至会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上面的案例中,因张某与范某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即双方还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使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因此,张某可以先与范某离婚,等到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之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
条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人生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离婚中当事人因为房产分割而发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离婚时,很多时候可能并未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此时,如果离婚双方无法就房子的问题协商一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遇到此种情况时,我们争取各退一步,双方协商解决房屋的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