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本成果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导论。解读了本成果名称中的几个关键词:“当代中国”“现代化”“农业”;论述了研究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意义;交代了本书的基本内容与框架;最后概述了本成果的创新和今后的研究方向。
第二章,本成果基本分析框架:自由与组织。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该章是全书的“纲”,是研究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纲”。
依据马克思“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地实现自由”的深湛思想,借鉴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理论,该章阐明了本成果的主旨:现代化组织的最终检验标准就是拓展“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提升人们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
该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何谓自由,何谓组织,组织如何拓展了个人自由的空间,组织又如何会异化成限制个人自由的工具,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相关理论的评价与批判,对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的思考与探索。
第三章,新中国建立以来农业生产组织变迁的历史脉络与内在逻辑:基于农民自由视野的解读。该章遵循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组织—自由”这一主线,从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的视角,着重论述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历史与逻辑起点。
该章首先分析了人民公社体制,指出人民公社体制实质上是以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权、自由选择权为代价换来的基本生存权的集体安全保障,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的根本原因则是农民与公社“双向锁定”所导致的自由选择权空间过于狭窄所引起的效率低下。因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最深远、最持久、最本质的意义并不是农户的分散经营,而是它为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提供了一个比较广阔的、包容度较大的组织与制度平台。这一组织与制度平台给了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进程中两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一是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二是“劳动自由权”。而且,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并没有完全否定人民公社体制中的合理因素,社区土地的均分承包实际上继承和延续了基本生存权的集体安全保障。同时,当代中国农民的自由还不是充分的、完全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还从多方面束缚与限制了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 束缚和限制了农民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因此,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乃至我国总体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未来的基本方向就是要进一步拓展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的制度空间。
第四章,多元共生: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基本构架。该章从总体与宏观的角度论述了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的基本构架是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并交织的多元共生格局。这种多元共生的组织构架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反过来又为农民进一步的多元化自由选择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组织与制度舞台。
该章首先论述了“共生”理论的意义,指出“共生进化”是另一条进化道路,是“合作双赢”“合作多赢”的进化,而不是“赢者通吃”,不是“谁战胜谁”“谁消灭谁”。 它隐含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认客观世界的多元化、多样性与异质性。该章的主体部分是笔者及课题组成员通过实地调查或通过文献搜索所获得的一系列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这些案例分布于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每一个案例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不是孤案),但没有一个案例可以涵盖、包括或替代其他所有的案例。这一系列的案例说明了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多元、多样、错综复杂。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及本课题组的工作是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去“发现”而绝不是去“发明”各具特色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去“发现”而绝不是去“发明”各种农业生产组织相互之间的交融与合作,以及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利益协调、利益整合。同时,还要说明的是,本章所“发现”的案例还不能囊括当代中国农村丰富多彩的各类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这进一步表明了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多元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农村正在形成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五章,改造小农: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关键。该章区分了“改造小农”的两种理念和两条路径,即“集体化改造小农”和“市场化改造小农”。“集体化改造小农”实质上就是要“消灭小农”;“市场化改造小农”则是要把小农改造成为现代化、市场化网络中的“节点”, 用“现代小农制”取代“传统小农制”。
该章首先分析了“小农”的不同类型,指出了“现代小农”与“传统小农”本质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两种不同的“改造小农”路径,并着重探讨了在当代中国如何进行“市场化改造小农”。该章指出,农业劳动力转移,大幅度减少农民,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市场化改造小农的必要前提;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小农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渐进之路;推动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是市场化改造小农的重要环节。并回答了在农户经济基础上如何推进农业机械化,如何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未来农业,谁来种地”等现实中的热点问题。
第六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谁组织?组织谁?这是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该章首先回答了“市场化小农是否需要合作组织”的疑问;接着指出了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困难不是农民没有需求,而是供给乏力:农民合作“企业家”(组织者)资源稀缺,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与运行成本过高。该章对政府作为农民合作“组织者”的独特作用进行了分析,但同时特别强调了政府主导合作的底线与边界:不可侵犯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对于流行的农民合作是“弱者联合”的观点,该章也进行了基本否定的具体分析,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者是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相对“强者”;主要的组织对象是专业化农民、市场化农民,而不是贫困农民;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村中产阶层的发展。
第七章,网络化: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发展重点与战略导向。该章着重回答了在组织与制度层面“如何以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
该章首先界定了“网络”“网络化组织群”的含义;接着借鉴荷兰、俄罗斯等国的实际案例,说明了现代化网络、网络化组织群与“现代小农制”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当代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制约已不是“微观经济组织没搞对”,而是现代化网络、网络化组织群的缺失与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人民公社体制的“单一化”向以农户经济为基础、多种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共存共生的“多元化”的历史转变,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则是要在“多元化”的基础上逐步走向“网络化”。建立“网络化组织群”是“以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在组织、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单一化”—“多元化”—“网络化”,这就是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轨迹。
图1概括了本成果的基本框架。
“组织与自由”是贯穿始终的理论主线。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本成果得出了如下一些主要的理论观点与结论:
(1)作为人们合作行为和合作关系长期性、稳定性的一种制度安排,组织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能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个人的自由,拓展个人自由的空间,而不应该异化为限制与束缚个人基本自由的工具。因此,组织现代化的最终检验标准就是拓展“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提升人们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
(2)从自由的视角重新认识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是以农民自主经营权与自由选择权为代价换来的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集体保障组织,是为保障重工业优先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其解体的深层次原因是农民自由缺失必然导致的效率低下。实践证明,剥夺或限制农民自由选择权的结果,从长期来看,并不能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
(3)从自由的视角重新认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本质意义。与“大一统”、垄断型的人民公社体制相比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最深远、最持久、最本质的意义并不在于家庭分散经营,而是在于它为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提供了一个比较广阔、包容度较大的组织与制度平台。这是维持农户土地承包制“长久不变”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4)基于农民自由视野对农户土地承包制基础上农民“财产自由权”“劳动自由权”的解读。农户土地承包制给了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进程中两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一是“财产自由权”,最重要的就是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二是“劳动自由权”。
(5)由于国家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长久不变”,不允许任何组织(包括村集体组织)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农民土地承包权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同时又超越土地集体所有权并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法定私权利”。
(6)农民在不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有“不种地的自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自由权利。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并没有把农民“捆死”在土地上,农民有选择从事农业的自由,也有选择从事非农产业的自由。同时,土地承包权的不放弃,又给了农民万一从事非农产业选择失败而退回农业、重新耕作的自由权利,使他们能比较安心地自由选择,包括可能会出现的“试错”。
(7)从公社体制的劳动不自由到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劳动自由,是广大农民“自由地实现自由”必不可少的关键性步骤之一。广大农民有了这种自主自由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才有超大规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也才有形态各异、丰富多彩、“百花齐放”的各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同时,我国农民“劳动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渐进性的历史过程。劳动者获得自主自由地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只是实现“劳动自由”的基础性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还需要一个自由的经济社会环境,使劳动者能自由地实现“劳动自由”。
(8)基于农民自由视野对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基本构架的认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不同组织形式独立互补、融合交叉、共同发展的“多元共生”,是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构架。“多元共生”以多样性、差异性为前提,本质是利益共生。“多元共生”并不排斥竞争、进化。但是,这种竞争、进化并非“你死我活”“谁战胜谁”“谁消灭谁”“赢者通吃”;多元化组织的“共生进化”是一种共生组织群中各类组织共同获益、普惠式的进化。从根本上说,多元共生的组织构架既是广大农民在市场机制推动下自由选择的必然结果,同时又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地实现自由”的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组织与制度空间。
(9)从提升小农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这一视角认识“市场化改造小农”。与“集体化改造小农”不同,“市场化改造小农”不是要消灭小农,而是要把“传统小农制”改造为“现代小农制”,以提升小农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因此,必须在“市场化小农”的基础上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以及农业机械化,并逐步过渡到现代农民从事现代农业,回应“未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地”。
(10)从拓展农民自由的视野认识农民合作。市场化农民需要合作,但是合作的根本目的是提升广大农民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而不是要丧失和束缚自由。因此,农民有采取何种合作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利。政府主导合作一条不可逾越的边界是:不可剥夺与侵犯农民的自由选择权。
(11)基于农民自由的视角认识构架与完善农村现代化网络、建设农村网络化组织群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农民实现“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还不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网络以及网络化组织群的缺失和不发达、不完善。因此,构建与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网络,构建与完善农业、农村网络化组织群,本质上也就是要加快建设与现代化市场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它也是提升广大农民实现“实质性自由”“可行能力”的重要前提。“单一化”—“多元化”—“网络化”,这是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轨迹。
(12)从提升农民自由的宏观历史视野认识“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十八大提出“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引领”。因此,“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不能仅仅局限于“村村通电话、户户能上网”等技术层面,而更应关注现代信息经济、现代网络经济给农业生产组织模式所带来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从“多元化”走向“网络化”,农业新型经营体系的建设,就是“信息化引领农业现代化”、现代网络经济引领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全方位深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以实证调查为基础,本成果还提出了如下一些主要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作为“私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赋予广大农民在土地承包权转让、交易与继承方面更充分的自由权利。因此,有必要修改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进城后“卖断”农村土地承包权,即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交换“城市社会保障权”;同时,在农村可试行土地承包权一子(或一女)继承权。
(2)进一步改革“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给广大农民充分自由的居住选择权与相应的自由迁徙权。既不能阻碍农民自愿进城,成为“新市民”,也不能逼迫农民进城。
(3)在农民自由选择基础上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路,应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鼓励积极的多元化探索,但是,“工商资本下乡”,将家庭农业转变为工厂化农业,把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实践表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大的风险,必须慎之又慎。
(4)在我国特定的资源约束与制度约束下,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与农业生产环节的规模化经营是市场化改造小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也是建设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出台积极的鼓励性政策,引导农村各种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
(5)农业机械化的目标不是要追求单个农户拥有多少农机,而是要追求农户整体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农机服务覆盖率。因此,农业机械化的推进应以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机服务为主体,绝大多数的农户并不需要购买农机,而只需要购买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机服务。因此,需要调整相关政策,不要鼓励家家户户买农机,而是对农户购买农机服务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积极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企业等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
(6)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生产专业户,发展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这是培育“职业化农民”的两条基本路径。未来“谁来种地”?根本的出路不是要把现有的农业劳动力都强行地“捆”在土地上,只能当农民,而是要在广大农民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培育“职业化农民”。它还应包括允许过去的非农民、“城市人”、大学生自由选择,去当“职业化农民”。
(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主要的障碍是“组织者”资源的极度稀缺以及组织成本与运行成本过高。为了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府必要的政策支持,即给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适度的“政策性收益”,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应借鉴企业及股份制公司的成功经验,在现阶段不宜以所谓“国际标准”过于苛求合作经济组织及“组织者”的规范性。
(8)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弱者的联合”,它以专业化农民而不是贫困农民作为组织成员的主体有其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商品化生产,主要受惠者则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专业化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培育农村中产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功能,事实上要大于扶贫的功能。这意味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更准确的定位。
(9)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类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为农民合作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经济组织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排他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应允许多种途径的选择。因此,在肯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民“组织化”有十分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其功能也不必“泛化”和过于“拔高”。同时,加入合作社只是合并了社员一部分的经济职能,而不是“人也成了合作社的人”,这也就是说,不要把农民“锁定”在一个合作社。
(10)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小农制之所以有效率,一个关键性原因是其背后有一个完善、发达的现代化网络及网络化组织群。“多元化”组织并不必然地会形成功能互补的综合竞争力优势;“多元化”组织构架也有可能长期停滞在“多元分散”的状态,无法形成组织合力。因此,“多元化”组织要形成功能互补的综合竞争力优势,关键在于要构建互补互利、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网络化组织群”。这种“网络化组织群”会创造出一种现代网络经济所特有的“联结经济性收益”。因此,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的未来选择必然是从“多元化”走向“网络化”。
(11)由于现代化网络本质上是一种外部性极强的社会公共产品,因此,它的建设与完善,“政府主导”是一种自然而且必然的选择。但是,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包办。政府“主导”与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的“合力”,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网络的两大基点。
(12)由于社会信任机制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极其明显的正外部性,因此,政府对社会信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政府要充当建设社会信任机制的主要制度供给者;政府要充当“道德说教者”;政府要充当诚信的“道德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