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这在法理学意义上其实就是要求从纸面上的法,前进到行动中的法,让法律真正实施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建成之时,我们强调“法制建设”,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有法可依”,即通过各个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构建,便于人们依法办事。进而在法律建构之后,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党的十八大和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原来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得“法治”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将原来的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区分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方面,使得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外延范围更广,能够系统化、动态化地协调各方、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就上述五个体系的彼此关系而言,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实施体系是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关键。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在“后法律体系”时代,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在确保立法数量和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毕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应有之义。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以有效的实施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而核心就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为此,全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于其他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主体,被宪法授予了监督宪法实施及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完善其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激活其“护宪”职权,意义重大。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也是依法治国之关键。为确保司法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亟须试点、推行。同时,依法治国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促使我们建立健全其培养、准入、交流、职业保障制度。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务的领导,其内部法规对国家影响甚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从学理上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势需要,已经从静态的注重规范创制的法律体系向动态的注重法律实施的“法治体系”不断深化和发展了。在这样一个正确的路线方针指引下,我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建成,法治中国终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