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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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权的基本特征

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税权是一个可能与收费权等其他国家获得财政收入权力发生混淆的概念。对税权概念的理解,除了厘清其基本内涵以外,还应当准确把握其基本特征。总的来说,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税权主体由国家和人民分享

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国家运用税收参与这种分配,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而这种分配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因为它依据的是政治权力。(注:参见陈共:《财政学》,111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02。)公共权力和征税权是相辅相成的,公共权力靠征税权取得赖以存在以及执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而征税权则是以具有政治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注:参见陈共:《税收基础》,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

从根本上说,税收的权威性导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马克思曾指出“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3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因此必须由国家来享有税权,否则国家将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将处于无秩序状态。同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享有税权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也可以控制国家的税权,防止其滥用权力,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

(二)法定性

税权是法定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在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政府的税权必须经过宪法和相关法律作出严格规定。美国宪法规定,依照权力征税,必须按照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并在议会中专门规定了税收议案的审议程序。法国宪法及税收法典均规定,各税种、税率及税款征收方法都要由议会制定法律加以明确。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也在宪法中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征税。(注:参见曾繁正等编译:《税权管理》,187页,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政府的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从反面说明政府拥有课税权。同时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些法律规定都说明遵照法律的严格规定是税权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特征。

(三)优益性

税权不同于公民和市场主体的一般经济权利,它体现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涉及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因此,税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条件,实现国家的优先受益。这种优益性在征税行为方面表现为效力先定性。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示性

这是税权某项具体内容发生变更时表现出来的特征。由于税权的义务主体十分广泛,税权的某项内容的变更涉及众多纳税人的利益。为了切实贯彻税权法定原则,约束税收机关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凡是税权内容发生变更的,都必须将变更的内容以法定方式公开,使纳税人知晓。税权的公示必然有利于防止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监督各项税收工作。可见,税权的公示性是依法治税的内在属性。

(五)不可处分性

税权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职权。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税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税权的不可处分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不得自由转让税权,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二是征税机关不得自由放弃税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同时也是征税机关的基本法定义务。税权的不可处分性是它区别于一般经济权利的重要特征。(注:参见徐孟洲:《税法原理》,93~9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