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国际法上的税权

从国际角度来看,税权的存在是与国家的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课税管辖权是主权的属性之一(注:参见黄茂荣等译:《国际税法导论(1)》,载《植根杂志》,2008(3)。);由于国家支出逐年增加,课税权乃成为现代国家权力之最重要现象。课税权之存在,即证明主权国家之存在。(注:参见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155页,台北,月旦出版社,1996。)并且马克思也曾经论述过,其本身就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从而形成了一国税权同他国税权的平等并立。如同其他的权力一样,一国的税权恰恰是在同他国税权的比较中存在的。因此,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也存在税权的划分问题。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诸多独立的税权所构成的参照系中,一国的税权应当有自己特定的位置。

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即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这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其中的管辖权,是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注:参见王铁崖:《国际法》,92~9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因而当然包括一国对税收事务的管辖权,即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因此,国际法上的税权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注: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4版,6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的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注: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32~34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在经济学界一般也认为,税收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注:参见王传纶、朱青:《国际税收》,修订版,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税权的存在是与国家的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因为税收管辖权被公认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世界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双边或多边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加以约束,甚至各个国家的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作出任何限制。由此可以认为,税收管辖权是各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当然,各个国家在具体行使税权时,也都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经济规律,并不是说各个国家的政府在行使税权方面就可以随意地确定课税要素。这是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权划分与冲突问题,国际避税地的存在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