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的社会职能从早期的多功能的不分化状态向后期广泛地指导、规范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内部自治的紧密型宗教社团发展,形成高度的政教合一国家
在早期,中东宗教即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密切联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西亚早期国家一般均产生于神庙。苏美尔城邦经济的主体是神庙,其面积可达城市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个别神庙控制的劳动力达到城邦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城邦的早期国王名称即“恩”和“恩西”,而“恩”原是高级祭司,“恩西”则指神庙中的管理人或奠基者。显然,早期的城邦首领是从高级祭司而非氏族贵族中出现的。同时,神庙在两河流域和埃及城市的市区总面积中占到三分之一。
从神庙和祭司阶层的社会职能上看,这一时期尚处于与其他机构和阶层相交叉的状态,社会分工不明确。例如,两河流域的神庙在经济事务上,负责农产品的储备和防灾、纳税、储备再生产物资、支付参加公共工程人员和神庙雇工的口粮、组织外贸等;城邦祭司往往由长老兼任,没有专职祭司。
在帝国时期,中东的宗教成为官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具。在埃及,法老被称为“拉(太阳神)的儿子”,其塑像与神像并列在神庙中,而法老死后往往要为其修建葬祭庙和宏伟的金字塔。在两河流域和波斯,同样存在着君权神授的悠久传统。
随着晚期宗教的发展普及,公元4~9世纪在中东逐渐形成了成员有强烈认同、内部有强大凝聚力的紧密型宗教社团,尤以祆教和三大一神教这些“有经典的宗教”为典型。笔者认为,紧密型宗教社团的主要特征有:
(1)固定的崇拜仪式。信徒平常在家中礼拜,而每周在教堂、清真寺或会堂举行一次集体礼拜。祆教徒和伊斯兰教徒每天礼拜五次,在礼拜前须作大小净。对穆斯林而言,礼拜可以在工作场所和旅行途中进行,因而与他们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
(2)共同的社团财产。由宗教机构管理,包括宗教设施、公共澡堂、学校、公墓、行政楼和宗教基金等,其中的宗教基金也负责慈善活动的开支。
(3)统一的宗教教育。祆教在萨珊帝国晚期形成了制度化的宗教教育;三大一神教也都设有专门的宗教学校,其科目包括世俗课程。
(4)无所不包的宗教法律和专门的法律机构。教法对信徒的日常生活作出了细致而广泛的规定,内容涉及伦理、饮食、丧葬、婚姻、财产继承、子女监护、放债等许多方面,并设有专门的法律机构处理社团内的相关事务。在饮食方面,高度重视洁净问题,因此一些食品属于禁忌之列。
(5)信徒有明显的外在标志。例如,男性犹太教徒必须作割礼,其服装和发辫因所属教派而有不同。
(6)有关禁欲方面的规定。上述宗教都有洁净方面的规定。而禁欲主义主要存在于基督教、后期的祆教和苏菲派的一些派别中。
(7)对叛教的严厉惩罚。如祆教规定取消叛教者的财产继承资格,并可实施逮捕,劝说无效者可处死。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哈乃斐法学派也规定要取消叛教者的财产继承资格。当然,类似规定并不能阻止改宗,甚至大规模改宗现象的发生。
(8)宗教科层体制和宗教人士对社团控制的形成。在祆教内,形成了金字塔式、与萨珊帝国行政体制相一致的宗教体制:位居国家最高层、由政府任命的祭司长,与大省或一般省份一致的大祭司、祭司,县和县以下行政单位的神职人员。另一方面,像后期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则确立了不依赖于官方的、分别由拉比和乌莱玛、苏菲派首领控制的分散的自治社团。
(9)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政教合一是一个突出特点,如祆教僧侣即参与政治,包括国王废立。伊斯兰教的乌莱玛拥有解释经训教法的权力和司法、教育大权,控制着宗教基金瓦克夫,参与地方的税收、水利、治安、慈善事务,甚至出任行政官员。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实为入世型宗教的表现。
此外,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还通过内婚制巩固社团,推动宗教的传播。宗教社团的形成增强了内部的凝聚力,同时也加剧了社团之间的区别、对立乃至冲突。
在萨珊帝国占领伊拉克以后,它逐渐开始承认当地宗教社团的自治,以宗教容忍换取纳税和政治支持。这一政策为后来的阿拉伯帝国所继承,适用对象为“迪米”(“有经典的宗教”信仰者,即犹太人、祆教徒和基督徒),奥斯曼帝国时期则发展为著名的“米列特”制度。
在上述宗教中,祆教因过分依赖政府而在萨珊帝国灭亡后逐渐消亡,而三大一神教依靠强有力的宗教社团,即使在政权解体后仍然能够生存,甚至迫使征服者改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