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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原则
GCs发挥药理作用时所应用的剂量有很大的宽度,因疾病种类、病期和患者个人状态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剂量和剂型的差异。
糖皮质激素具有多种药理作用,但如果用药不当,也会产生很多副作用,严重者危及生命。因此,在临床应用GCs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
当某种疾病的病因或发病机制能够被GCs的药理作用抑制、减少或去除,就可以认为有应用GCs的指征,或是GCs的适应证。例如:支气管哮喘是多种炎症细胞和炎症介质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利用GCs的抗炎作用,便可治疗哮喘的发作、减轻呼吸困难,支气管哮喘就成为应用GCs的适应证。而急性左心衰竭时,呼吸困难是由肺毛细血管压力增高导致肺水肿,就不是GCs的适应证,而且,由于其钠、水潴留的副作用,应属用药禁忌。
GCs的适应证与禁忌证有时是相对的,这是由于药理剂量的GCs同时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例如:细菌感染性疾病时一般禁用GCs,以免抑制机体的免疫与炎症反应,造成感染扩散。但感染性休克时,GCs可以减少炎症因子过多释放,改善微循环,有利于抗休克治疗。这表明,应用GCs前,要对疾病的病因和病理生理状态有全面的了解与评价,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
需要指出的是:GCs可以迅速改善某些疾病的临床症状,最常见的是“发热”。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或恶性淋巴瘤患者往往有反复高热,服用GCs后,体温可以很快降至正常。但是,对于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不应该将GCs作为“退烧药”,随意给患者服用,其后果可能是掩盖病情、导致感染扩散、引发消化道出血等诸多副作用。
2.选择适当的制剂和给药途径
人体内天然的糖皮质激素为可的松(cortisone)和氢化可的松(hydrocortisone)。作为人工改构或合成的药物,GCs有10余种,它们的药理作用和副作用基本相同,但是代谢时间、抗炎强度、水钠潴留作用等多方面有所差别。因此在确定需要使用GCs后,就要根据疾病和患者的具体情况对GCs的种类、剂型和用药途径作出选择。
对于危重症的抢救,应选用起效快、不需肝脏代谢的短效制剂氢化可的松;而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可以用中效的泼尼松或甲泼尼龙,后者更适宜于肝功能受损者。长效GCs,如:地塞米松,不宜作长程用药,在支气管哮喘发作时常短程使用。
为尽量减少GCs的副作用,能够局部用药者,避免全身用药;从方便患者的角度,可以口服者,不作静脉注射。
3.确定合理的剂量
GCs的处方剂量差异很大,不同疾病、不同患者要求不同剂量,如何确定GCs的使用剂量,需要全面考虑。原则上,应确定疗效最好、副作用最小的合理剂量。这不是说,GCs的用量越小越好。当遇到需要大剂量GCs控制病情时,如:活动期的系统性血管炎,就应果断地给予超常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在开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以泼尼松为例,通常选用的剂量为0.5~1.0mg/(kg·d),以达到预期的疗效。大剂量GCs仅用于需要强大免疫抑制的情况,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或适用GCs的危重症患者。此时GCs的剂量将数倍于普通剂量,如:地塞米松40mg/d(相当泼尼松270mg/d)或甲泼尼龙1000mg/d,称为“冲击治疗”,连续应用不应超过5天,以免发生严重的副作用。当患者存在某些GCs的相对禁忌证时,可酌情减少GCs的初始剂量,但过小的剂量达不到治疗效果。小剂量GCs多用于维持治疗或撤、停GCs的过程中。
4.GCs的维持治疗与减量、停用
除了某些危重急症外,服用GCs的患者都需要维持治疗,以求更好地控制病情,防止复发。
GCs的维持治疗剂量与维持时间,取决于不同疾病、不同患者的需求,在各论中将有具体说明。
通常认为:GCs使用不超过一周者,病情允许,可直接停药,不会发生“GCs撤停综合征”。所谓“GCs撤停综合征”(GCs withdrawal syndrome)是指患者服用常规剂量的GCs四周以上,过快减量或突然停用时临床上出现乏力、食欲下降、精神萎靡、腹痛、腹泻等症状,严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危象。这是由于长期大剂量外源性GCs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肾上腺皮质细胞萎缩,突然停用外源性GCs后,一周内其功能无法恢复,以至出现上述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表现。
为避免长期使用较大剂量GCs的患者出现“GCs撤停综合征”,在治疗期间尽量采用每晨顿服GCs,以减少对下丘脑-垂体-皮质轴的影响。在停用GCs时应采用逐渐减量的方法。具体减量方法参考各论。长期使用较大剂量GCs的患者(如泼尼松20~30mg/d半年以上)停药半年以内还有发生GCs撤停综合征的可能,特别是在感染、严重吐泻等应激状态时应密切观察上述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表现,必要时给以GCs短期替代治疗。
(沈 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