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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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应用举例

例子:我们首先来研究一下,哪些对象与某一块个别的石头是领域同源的。关于这块石头有以下这些语句:“这块石头是红色的”,“这块石头重5公斤”,“这块石头在瑞士”,“这块石头是硬的”。这些语句肯定都是有意义的语句;我们无须知道其为真或假。现在我们必须在这些语句中置入其他要考察对象的名字,确定这些语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一种意义,而不必首先考虑其是真是假。如果我们要考察另一块石头或一只母鸡,我们就会看到又得出一些有意义的语句。因此这些对象与前一块石头是领域同源的(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它们全都属于物理的东西的领域)。反之,下面从石头开始的一系列对象则不包含任何与石头领域同源的其他对象;因为用任何名字替换上面这些语句中的石头都得不到有意义的语句。

各类对象举例:(物理对象):某一块石头、铝;(心理对象):某种忧虑、N先生的愉快;(精神对象):国家宪法、表现主义;(生物学对象):蒙古人种、后天获得的特性之遗传;(数学和逻辑的对象):毕达哥拉斯定理,数3;(感觉现象的对象):绿色,某个曲子;(物理学对象):基本电量,冰的溶点;(伦理对象):至上命令;(时间对象):今天。

从下面一些例子可以看到,前面所说的意义含糊性(领域混淆)使得对这些对象的领域同源性的考察更加困难,也增大了错误的可能性。例如,“这块石头是红的”和“这块石头是硬的”这两个句子,如以铝替换这块石头,它们似乎也是有意义的,即前句是假的,后句是真的。另外两个关于这块石头的句子(“这块石头重5公斤”,“这块石头在瑞士”)如换成关于铝的句子,则是无意义的,只有确定了这一点,才能指明这两个对象(这块石头和铝)是不同领域的对象。由此引起的更详细的思考又使我们认识到,说某个东西有“红”和“硬”的特性,与说一种实体有“红”和“硬”的特性,不是一回事。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为了不致被语词的不纯的领域归属引入歧途,我们常常必须通过若干不同的语句来考察领域同源性。

从对上面列举的诸对象的详细考察可见,它们全都是领域相异的对象。对于第一个对象即石头,我们最先提出的那四个语句就可用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其中有的语句似乎表明石头与上面列举的其他对象有领域同源性。但是,合起来看,它却是与所有其他对象领域相异的。上面列举的任何其他对象名字都不可能放入所有这四个语句中而构成即使只是表面上有意义的语句。对上面列举的任何其他对象的考察,情形也是如此。

上面列举的诸对象彼此是领域相异的,这表示它们各自代表一个不同的对象领域。前面列举的对象可以随意这样增加,使得所有新增的对象都是彼此领域相异的,从而我们可以认识到,有为数众多的不同的对象领域;其数目是否有一个最后的极限,至少眼下还看不出来。换言之,不仅彼此同等并列的对象种类(例如属于同一分类的一些领域),而且就连彼此全然不同的那些对象种类(因为它们各自都有其自己的“天宇”[coelum],即自己的对象领域),也是为数众多的。

在上面列举的一系列对象中,不同的对象种类各有若干对象代表之。因为这些对象不是领域同源的,由此证明这些对象种类是不纯的。几乎可以普遍地说,通常科学上的对象种类差不多无例外地都是不纯的,因此都不是逻辑上合法的概念(例如,物理的、心理的等等对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