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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废止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解释,“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中,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作出的没收裁决却极难得到外国司法机关的认可,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允许司法机关没收与犯罪或违法行为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国际合作中遇到的尴尬不能不令我们认真审视自己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一附加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