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件的概念
一、事件
事件(event,incident)一般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已经发生的产生相当影响的事情。它的发生是受多重因素激发而产生的,可能来源于政治领域,或者军事领域,或者生活领域。事件可以来源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能来源于自然界的突然变化等。因此,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文事件。
在法学上,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二、事故
事故(accident)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较著名。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损失。
三、事故与事件的界定
从事故和事件的定义可以看出,事故只是事件中影响较为严重或重大的部分。因此可以认为,“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事件包括了事故,而狭义事件则是指影响或危害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事件。
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核能机构(NEA)联合组织专家制定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把核事件分为0~7级,其中0级属于在安全上没有重要意义的偏差现象,1~3级称为核事件,4~7级称为核事故。
广西电网公司在其企业标准《事故与事件管理标准》(Q/GXD207.38—2009)中把事件定义为:“事件:是指由于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未构成事故和障碍,但在社会或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状态或行为。”
四、食品安全事件与事故
根据对事件的理解,可以把食品安全事件定义为与食品安全有关,并对人体健康或社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99条将其定义为: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怎么来界定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把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见表1-1。但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未作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见表1)。目前各省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最低一级(第Ⅳ级),即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普遍是指事故涉及2个以上乡镇或中毒人数在30~100人。对事故涉及范围小于2个乡镇或少于30人的情况均未界定。
表1-1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
①标准中所列各项为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认定相应类别和级别。
因此为了方便区分,可以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食品污染在未达到事故认定标准时称为食品安全事件。即认为食品安全事件是指较食品安全事故对人类或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较轻的事件。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食品污染,还包括诸如质量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广告宣传不规范等问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人)、监督管理部门(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现象。将这些均可归于食品安全事件(狭义)的范畴。
另外,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监督管理、控制、问题处理等过程中,用“食品安全事件”替代“食品安全事故”较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