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同特性,可将其区分为不同种类。
一、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分类
如前所述,《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规定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各省在其所编制的应急预案中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了基本相似的界定,只是在表述上稍有不同。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即未达到上述食品安全事故程度的事件。
二、根据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同分类
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具体原因很多,但大致可将其分为不可预知事件和人为事件。
1.人为食品安全事件
人为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或过失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或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影响了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如“阜阳奶粉事件”、“假酒事件”等。
2.不可预知食品安全事件
不可预知食品安全事件是属于人类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的事件。如“禽流感”等。这类事件往往是由于受科学技术及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在人类尚未认识某因素可能会损害人身健康时有意或无意将其引入食品,结果导致食用者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人为事件和不可预知事件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例如六六六、DDT农药,“瘦肉精”、三聚氰胺、“吊白块”等在人们认识其对人体具有伤害作用之前,因其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属于不可预知事件,而在今天认识到它们对人身健康有危害,且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后,如果再使用就属于人为事件了。
三、根据事件存在的形态不同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存在形态不同,可将其分为显性事件和隐性事件。
1.显性食品安全事件
显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均以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而为人们直接认识和判断的事件。如食物中毒事件、“禽流感”等。
2.隐性食品安全事件
隐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而必须借助特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被人们所认识或者在现今状态下无法被人们所认识或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不能被人们所认识的事件。例如人们目前仍不能肯定用辐射技术加工处理过的食品、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又如三聚氰胺奶粉和阜阳奶粉均是在婴儿食用了一定量、一定时间后才显现出对婴儿身体的伤害。
此外,根据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因素和危害机理不同也可将事件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详见下一节)。这种划分对分析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寻求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蔓延和扩大,掌握危害机制和治疗,以及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