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义著
清代男女生育行为的考察
婚姻为续嗣,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关于婚姻目的最常听到的说法。一对夫妻,特别是妻子,如果婚后多年未能生育,便被认为无血食可继,有负于祖宗而抬不起头来。所以,生育不只是个人或夫妻间的事,它与家庭乃至家族的兴旺都紧密相连。实际上,生育行为远较婚姻复杂得多,这不但因为生育行为是一个需要持续一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还由于各种内在或外在的原因会不断干扰夫妻间的生育进程。生育行为在各阶级、阶层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那些有钱有势者可以通过纳妾等方式延长生育期,实现多子多福的愿望;而更多的下层贫苦百姓则碍于养育子女成本过高,不得不通过溺婴等手段抑制家庭人口的膨胀。此外,由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明清以来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人数不断增加,有的还在收入上超过男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她们的劳动价值愈来愈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肯定,从而增强了妇女的自信,提高了她们自主决策的能力。如此等等,都会使人们的生育观和生育行为产生微妙的变化,这是社会生活环境改变对思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有鉴于此,笔者试以清代为例,结合男女婚内生育率、儿童死亡率以及妇女生育风险和外力中止妊孕等问题,就这一时期的生育行为作适当探讨,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男女婚内平均生育年龄估测
男女的生育年龄是与其初婚年龄密切相连的。根据笔者在《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中统计,清代男子的平均初婚年龄是20—21岁,女子17—18岁。女子的初婚年龄较之男子要小3岁左右。刘翠溶教授根据50部家谱中36986个父亲(第一次结婚者)和母亲(元配)的记录样本,计算出长子出生时父母平均年龄是:父亲27.59岁,母亲24.73岁,双方亦各相差3岁。[259]由于家谱数据缺少女儿的出生记录,而父母的第一胎,既可能是儿子,也可能是女儿,从生育的逻辑推理,起码是一半对一半。如此说来,父母的第一胎出生时的年龄应低于27.59岁和24.73岁。笔者在年谱资料中曾对95个妇女的初育年龄作出统计[260],结果是:
以上平均初育年龄是20.33岁。因为它包括了所有男孩和女孩,比刘教授的统计少4.4岁。遗憾的是样本量太少,会影响到统计的可信度,但至少提供了一个可用作测评的大体依据,即清代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应低于24.73岁,摆动于20—22岁上下。对于男子,笔者也从年谱中辑得126个初育年龄的记录,兹罗列如下:
按统计,男子的平均初育年龄是23.41岁,比刘教授的27.59岁小4.18岁。需要说明的是年谱谱主的身份都是官员和绅士。根据笔者先前的研究,在男子中,凡有钱的或绅士以上家庭,平均婚龄要低于下层平民将近2岁。[261]这样,主要由官员、绅士中得出的初育年龄应适当加以调高,大致在23—25岁上下。
夫妻结婚后第一胎的间隔年限,亦与他们的初育年龄关系密切,笔者同样从年谱中辑得婚后生育第一胎的年限间隔共150例,其中:
所谓当年生育,只限于少数年初成婚、年末生子者,一般来说都要来年才能养育。在当时情况下,夫妻结婚后的头两胎,均不采取避孕或人工流产手段,件不允许,更重要的是囿于传统观念,在婚姻为续嗣思想支配下,即使有避孕、流产条件,也不可能去做,因为那会招致家庭、家族乃至社会的指责。所以,上述统计的第一胎生育年限,都属于无外在干预措施下的自然生育。样本显示,约占33.33%的夫妻都是婚后不久就怀孕生育了,再就是隔二三年生育的比例也不小,占到36.67%;可令人注意的是间隔四年以上生育的却有30%,即占全部统计人数的三成。这么多妻子在婚后迟迟不能怀孕生子的事实,同时也彰显了当时生殖保健知识的缺乏和医疗水平的不够普及发达。
二、婚内生育率
根据20世纪50年代的人口统计数据,妇女的平均总生育数为5.87人。[262]当时,中国还没有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所以5.87这一数字基本反映了在自然情况下妇女的平均生育人数。刘翠溶教授从家谱资料推算得出清代男女的总生育数为6.06,换言之,每一个家庭平均子女数约为5至6人。[263]这样的生育水平与20世纪50年代的统计是可以扣合的,但具体到某个人群、各个地区和不同时间,仍能显示出差异。
(一)多妻者的生育情况
在此且以清代皇族为例:皇族中除皇帝外,可分为有爵位者和无爵位者。有爵位者还有高爵位和低爵位之分。皇族男性中的有爵位者,或虽无爵位却有一定身份的,差不多都是多妻。只有低身份者才以一夫一妻为主。在统计的8361个男性成员中,3568人属于多妻,平均生育5.94人;另4793人为一夫一妻,平均生育子女3.91人。这是以丈夫为主计算的,多妻者的生育明显地高于一夫一妻者。[264]此外,笔者又根据年谱,对146个丈夫、439个妻妾的生育情况作了统计。这些人都出身于绅士家庭,有不少还做了尚书、巡抚一级的大官。他们中只有少数属于一夫一妻,其余约98%的人均系多妻。他们生育儿子582个,女儿498个,合计1080个。若以丈夫为主进行计算,平均生育子女7.4个;若以妻妾计算,平均仅2.46个。因此多妻对于丈夫而言固然可以广子嗣,具体到每个妻妾则未必尽然。下面,我们权将拥有5个妻妾以上者的生育情况选录如下:
在所罗列的24人中,拥有妻妾最多的是王熙和屈大均,生育子女最多的是王熙。但就平均每个妻妾生育数进行考察,却低于一夫一妻的生育量。她们中最高的只有3.2个,多数在1.5至2.5之间,少数平均不足1人,像张集馨先后娶妻妾5人,最终只生了1个儿子,平均仅0.2人。看一看清朝皇帝的生育情况,也有助于对多妻不会导致子女成比例增加的认识。先以玄烨为例,他在康熙四年(1665)九月举行大婚,册立赫舍里氏为第一个皇后,实际年龄只11岁半。皇后虽比玄烨稍长,也不过11岁零9个月。以后到五十七年(1718)止,经他本人册封有名号的妻妾55人,生育皇子35人,皇女20人,合55人,平均每个妻妾生育1人;再如弘历,经其册封有名者41人,生育皇子17人,皇女10人,合27人,平均每个妻妾生育仅0.66人。另如奕詝(即咸丰帝)和载淳(即同治帝),据《清史稿》记载:前者后妃19人,生育子女3人;后者后妃4人,据说仅皇后死前有孕。照此,他们的妻妾生育数更远低于父祖们了。对于丈夫来说,一夫多妻等于是延长了生育年限。在一夫一妻情况下,夫妻年龄相差不会太大,女子十八九岁、20岁结婚,生育年龄一般到40、45岁就完结了,整个生育期最多25—30年。从生理学角度考察,妇女的生育高峰在20—30岁之间,30岁后呈现下降势头。多妻一般都是随后陆续娶纳,而且继妻和妾的年龄通常都要小于丈夫,有的相差十几岁、二十几岁乃至更多,只要丈夫有性能力,后来的妻妾便可继续生育,这在年谱资料中有所反映,如:王崇简67岁生最后1女,魏裔介69岁生最后1女,魏象枢67岁生最后1子,瞿中溶66岁生最后1女,陈弘谋69岁生最后1女,冯成修70岁生最后1女,贺瑞麟67岁生最后1女,汤贻汾73岁生最后1子,钱吉泰67岁生最后1女,王先谦72岁生1子,张邦伸66岁连生2子,蒋元益70岁生最后1子,陈珩72岁生最后1子。
上述都是丈夫在65岁以后仍能继续生育子女的例子。但在中国,同时又有色欲伤身的说法,特别对于多妻妾者,人们总要教导其清心寡欲,并要求做丈夫的“不宠妾弃妻”,其妻子亦要劝诫丈夫“节欲保身”。[265]对于老夫少妻者,更强调要节欲,甚至提出“男女寡欲……夜必分房独宿。要知不可见欲,心即不乱”。[266]这些道德规范,对于某些多妻妾者可能会起到一定的儆示作用。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相当一部分丈夫存在喜新厌旧心理,有了新欢,就冷落老妻旧妾,雨露不均施,可老夫少妾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尴尬的差距又无法填补,这也是多妻不一定会造就子嗣多多的原因。
(二)不同的婚姻形式也会对生育造成影响
庄英章教授利用台湾日据时期的户口册,对新竹的嵌顶和六家两个村落1906—1945年4793个妇女的生育情况作出统计,结果发现,招赘婚,即女方招男子进门生育率最高,分别为7.62和8.123(前者为嵌顶村数,后者是六家村数);其次是大婚,即男子迎娶妻子的正常婚姻,一是7.403,一是7.165;排在最后的是小婚,即童养媳婚姻,只有5.632和6.483。作者认为,招赘婚生育率高,与家庭注重传宗接代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是分不开的;而童养媳婚生育率较低,则基于婚后夫妻感情的相对淡漠。[267]
庄教授提供的数字,在时间上稍晚了些,属于清末至民国年间,可能也有一定的地域局限,但至少说明生育率的高低还与婚姻形式有关。
(三)不同地区生育率也可能存在差异
这与妇女的初婚年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之有关的观念文化的变化有着相当的关系。刘翠溶教授从50部家谱所在的地方观察到生子率的地区差异。江苏最低(约2—2.5),长江中游诸省次之(约3),台湾最高(约3.5),其他各省介于中低之间(2.5—3)。[268]又据李中清教授给笔者提供的数据:在乾隆十五年至宣统元年(1749—1900),辽东盛京内务府三佐领下人户的妇女婚内生育数是5.5;元元贞二年至清同治三年(1296—1864)安徽为6.1;明正德十二年至清光绪三年(1519—1877)江苏为5.8;清康熙三十九年至光绪十六年(1700—1890)北京为5.3。其中江苏生育数亦属偏低,显示了各地区间的不平衡。刘教授观察的江苏的几部家谱,除江都(今属扬州市)外,均属苏南地区。自清中期后,苏南的城镇化程度高,农村市场经济发达,从事多种经营,人口密度在全国也是最高的,按照传统的想法,较好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可以养活更多人,有条件多生多育。可实际情况相反,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在生活博弈中,比起旧式的自然经济风险性增大了;再则,大批青壮妇女需要参与生产劳动,也相对地压缩了生子育儿的时间;而城镇的兴起,对于改变人们观念又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正如李伯重教授所说,他们在人口行动上,宁愿选择“控制增长,以保富裕”的方式,类似堕胎、避孕与绝育等方法的运用和传播便是证明。另如推迟婚龄、以及男子外出谋生的增多等,都有助于降低总生育率。[269]
(四)不同时期的生育变化
夫妻生育子女,不只是本能的生理行为,还与家庭、社会息息相关。就大环境而言,在社会经济高涨时期,人们的总体生活较为优裕,出生的子女也会增加;反之,经济凋敝,多数人求食困难,对生育必然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另外像大战乱、大灾荒也都是如此。对于清代各时期生育率的变化,刘翠溶考察的结论是这样:
公元1675—1725年,亦即康熙十四至雍正三年。在此期间虽发生过历时八年的“三藩之乱”,南方的很多省份陷于战争的苦难,但总体来看,属于和平恢复、发展期。在当时,无论是地主、农民,上层、下层,人们在经历了自明末到清初将近半个世纪的长期动乱后,迫切希望的就是安定生活、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农民希望得到土地,地主则要求重新拥有土地。这在当时都不困难,特别像四川、湖南等省,主要矛盾是缺乏劳动力。在那一段时间,只要有足够的劳动力,想要多少土地,就能得到多少土地。这从后来所修的一些四川移民家庭的家谱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证明。他们人丁兴旺、子孙繁衍,很快在四川生根发芽。从康熙至雍正的六七十年里,乃是有清一代生产最活跃、最富有生机的时期,与此相伴,地主经济也得到长足的发展。正是这种土壤,促进了人口的繁衍,形成出生率的高峰。到了乾隆年间,虽然清朝的总体国力较前更强,人口数量也保持增长的势头,但作为经济基础的小农和中小地主活动的地盘缩小了,活跃的程度降低了,反映在生育水平方面,亦不如前期。这就是刘翠溶教授的统计带给我们的启示。至于战争和灾荒造成生育率的降低,不但例子很多,也容易理解,无须再多作说明了。
引起出生率前后波动的另一个例子就是清代皇族:在康熙四十年至乾隆十五年间(1701—1750)为6.87,乾隆十六年至嘉庆二十五年(1751—1820)为4.35,道光元年至二十年(1821—1840)为4.42。[271]这三个数据中,虽然第三组略高于第二组,但总体是呈下降趋势的,而且下降数明显。其所以如此,与乾隆以后,八旗生计问题日渐突出密切相关。宗室作为八旗中的特殊人群,虽然地位高于一般旗民,但因大背景相同,故亦不能例外。乾隆中,清廷采取诸多措施,以挽救宗室和一般旗民家庭的生活困境,可随着宗室成员的繁衍生息和清朝政府财政状况趋向窘迫,终究不能挽救宗室整体生活的恶化,是家庭经济条件的持续走低,导致了宗室生育率的下降。
三、婴幼儿死亡率
(一)令人吃惊的早亡实例
仲瑞五堂主人编次的《几希录》中有这么一段话:“有夫妇而后有父子,若娶妻而即生子,且连举数子,则承祧有人,可无恨矣。”[272]为什么要连举数子,才承祧有望,原因在于当时的医疗保健水平低,动辄出现婴幼儿死亡,以致在生育时必须预设一定的名额作为风险保证。这也是我们谈生育后必须再谈婴幼儿死亡的重要理由。
在文后的附表2中,我们辑录了刑案数据显示的66个妇女生育和子女早亡的例子,其中有的例子尤显突出:如安徽当涂段氏,43岁,婚18年,生育子女5—6个,死亡4—5个,只剩下1子;贵州安南(今晴隆)刘氏,34岁,婚18年,生7人,夭5人;四川永川龙氏,50岁,生8女,早亡7女;湖北天门陈氏,81岁,生4子1女,3子夭亡;山西静乐李氏,31岁,婚15年,生7胎,早亡者5;湖北当阳黄氏,33岁,婚16年,生3女,全殇;还有一些只笼统说生有子女或生数胎皆亡故的记载。总计这66人中,除去只记生有子女而无确实数额者,其余56人共生育子女166人,早亡者却有108人,死亡率竟高达65%。
类似例子在绅士中也同样存在。前述王熙,先后娶3妻,又纳8妾,生有儿子17,女儿15,早殇者子5女4,早亡率为28.12%;王崇简先后生子女18人,殇者8,早亡率近44.44%;英和生子女13,殇者10,早亡率高达76.92%;王先谦生子女9人,殇8人,早亡率更达88.88%。还有像胡林翼妻彭氏生7子俱不育,妾生子又殇,最后只剩下1女,无子承嗣,早亡率也高至88.88%。更有甚者如名叫张琴者,“凡三娶皆育子女,皆早殇”,最后在他得“痼疾”时盼得一子,但养到3岁又过世了;[273]还有一个客居于浙江平湖、以行医为业的李姓高士,先后娶了伍、殷、勒3个妻子,生了9个子女,也是无一人逃脱夭折之命。[274]这两人的子女早亡率等于是百分之百。如此高的早亡率,对于家人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王先谦38岁连殇2子4女后曾颇动感情地说:“数年来,所生儿女旋踵夭亡,强颜破涕以慰老母,然寸肠断矣。”43岁时,王为续嗣,一年间连纳宋、毛二妾。不久生了大贞、二贞两个女儿,但第二年二女又先后死去,王因此大病一场。直到73岁时,毛氏才给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没过几年,未能等到儿子长大,王就遗憾地去世了。[275]上海曹锡宝在自撰年谱后的附录中专门谈到他为了求嗣的紧张心情:“六十前艰于子嗣,张恭人(曹的元配)举两子不育(1子一周殇,1女弥月殇),赵恭人(曹的继配)仅二女,徐妾得一子又三岁而殇,所过继洪济又单传。至六十三岁始举汝江(妾郭氏生)。”[276]又如魏象枢自言,他“壮年所生之子皆早夭”,到了41岁才生长子学诚,并由此感谢妻子李氏宽宏大量,允许他置妾刘氏,“生育子女甚多,余家有赖焉”。[277]还有厉鹗,据说亦是因“求子故,累买妾而率不育”,无子成了他终生遗憾。[278]
实际上生子不育,压力最大的是妻子。查继佐妻孙氏生子嗣昉,少长聪慧,未及立业早亡。孙氏“子殇过哀”导致病卒;[279]张集馨的继母许氏在婚后九年中,生子女数人皆不育,哀伤成疾,竟不起;[280]罗泽南妻张氏,三子俱夭,“伤甚,两目俱盲,耳又重听”,不到30岁的妇女,如同老妇。[281]更有妇女因子女早亡无法承受压力而发疯自杀的:
上面所举7个例子,都在北京。这些女子自杀的原因,就是子女早夭,备受打击,又无法排解导致的。有的还先发疯,由疯再去寻死,既令人怜悯,也使人感到生命的脆弱。她们把生育后代甚至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一旦命运所系的那根线被扯断,做母亲的心也就跟着幻灭,剩下的便只有去死了。这也是结婚为续嗣给女人所带来的最大悲剧。
在20世纪90年代,笔者与定宜庄教授在辽宁作田野调查,向老人询问清末民国初年的婴幼儿死亡情况,他们的回答是:
上面引述的话都是具有形容性的,譬如“生一千,死八百”之类。当然不排斥个别家庭有此情况,像前面列举的王先谦、胡林翼、英和以及安南刘氏、永川龙氏、静乐李氏等等,但就整体而言,是不可能的,否则人口就不会增长,无大批新生劳动力补充社会,生产就会废弛、萎缩,那是无法想象的。但它传达了一种信息,显示当时婴幼儿死亡量之大。
(二)10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的估测
根据附表1,我们对146个绅士家庭生育子女和子女早亡人数(指10岁以前死亡者)作出了统计,他们生子582,早亡205人;生女498,早亡167人。早亡率男孩35.22%,女孩33.53%,男女总早亡率34.41%。从资料本身判断以及所作的统计考察,子女成活数比较接近于真实,可能存在差错的是死亡人数,因为死人总不是好事,所以有的谱主往往不愿记载此事,也有的属于新生儿死亡,本来就无事迹,几十年后也就淡忘不再提了,从而出现死亡总数的偏低,其中尤以女孩更为明显。据笔者权估,偏低率应在5%左右,早亡率为40%,或者稍高。按照刘翠溶由族谱所作的统计推测,15岁以下男孩的死亡几率合计是55.32%;另据附表2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19位妇女生育和早亡子女数的统计,出生72人,早亡38人,早亡率52.77%,后者较55.32%为低。但前者指的是15岁以下男孩,后者则仅为10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双方相差5岁;再有,后者的数字没有包括曾生有子女却没有出现早亡的家庭,而这应该占有一定的比重,可由于数据的局限,我们无法确定其比例有多大。若左右权衡,笔者倾向于清代10岁以下的婴幼儿总体死亡率在45%—50%之间。就是说,若一夫一妻的平均终极生育率是5个多到6个多,那么能保留存活下来的为3—3.4人。
(三)导致婴幼儿早亡的原因
记得一位从事医疗史研究的学者曾告诉过我:在妇女生育中,清末从西方引入的新助产士的出现和科学接生方法的采用,相对于传统的旧式接生法,可以说是一种革命,因为它挽救了更多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使死亡率有所降低。我国传统的接生法,是从世代传承中不断丰富起来的,一个成熟、老练的产婆(俗称稳婆、收生婆、接生婆)往往在产前一两个月时,已被待产妇女家邀约聘定了。但她们终究只凭经验,而且因袭陈规,甚至还掺杂迷信陋习。产婆接生时多用剪刀断脐,在东北等北方地区还有用秫秸片的。由于在接生过程中不注意卫生、不讲究消毒,产妇或新生儿都极易发生感染。尤其是新生儿抵抗力弱,一旦感染便难保性命。我们在辽宁作调查时,一位老中医就谈了老一辈收生婆的接生方法:
有关新生儿死亡的事,年谱中记载的很多,张笃庆《厚斋自著年谱》:康熙十四年(1675)33岁正月,再继妻赵氏双生二子不育;三十三年(1692)51岁,正月诞一子不育。《汪尧峰先生年谱》言汪琬22岁时妻袁氏生长女不育,24岁春生第二女不育,25岁生第三女仍不育,44岁夏妾生子穗又旋殇。曹锡宝,乾隆五年(1740)22岁妻张氏生1子一周殇,八年(1743)25岁得1女周月殇。纪昀侧室郭氏,先后生数子皆不育。乾隆三十七年(1772),张邦伸36岁,妻徐氏生次子襄麟,月余惊风不育;5月上年所生长子玉麟亦殇。乾隆三十四年(1769),洪亮吉24岁,7月长女传箫生,未几殇。宝廷,同治元年(1862)23岁妻生长女新篁旋殇,24岁生次女卿仍旋殇。在新生儿和幼儿死亡中,英和的例子是很突出的。英和,索绰络氏,内务府正白旗人,属于满洲世家,曾出任过尚书、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等要职。乾隆四十八年(1783)他13岁时与故漕运总督阿思哈第三女萨克达氏结婚,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他家共生子女、孙儿女、曾孙儿女37人,早殇者却有21人(另第九孙未记生死)。在他自订的《恩福堂年谱》中对此有详细记载:
在英和家死亡的21个孩子中,除1人14岁夭,1人13岁夭,不在我们统计的标准之内,另19个人中6岁殇1人、5岁殇2人、3岁殇3人,1岁殇2人,剩下11人都作“旋殇”,也就是在新生和婴儿期间就夭折了。
在文献中见到造成婴幼儿早亡的主要是疾病,除惊风外,还有下泄,即是肠炎或痢疾,是由饮食不洁造成的;另有喉症也十分常见。根据我们从步军统领衙门保存的宣统元、二年(1909、1910)部分北京城内死亡登录册籍所见,因得瘟症而死亡的有394人,占统计总数2521人的15.58%。瘟症是中医里十分常见的病症称谓,指感受热毒戾气而暴起发热、寒战一类急性热性传染病,并因季节不同而有春瘟、暑瘟、伏瘟等称谓。在瘟症中,婴幼儿和儿童的比例也不小,其中14岁以下者有84人,为这个年龄段死亡数276人的30.43%。再就是痧症。痧症者乃感受时疫秽浊之气所形成,常见的症候是发烧、胸腹闷胀,或伴随上吐下泻和皮下青紫痧斑、痧筋一类外伤性表象,有病势危重的特点。痧症分紧痧、闷痧、热痧、瘟痧等多种类型。因染痧症死亡的14岁以下儿童比例也很高,在138例中有77例,占55.79%。另外还有一些在婴幼儿中死亡率较高的病,如因抽风(或惊风)而死的共37宗,其中36起发生在14岁以下儿童中,占总病例的97.3%;24例喉症,9起是儿童,占42.86%;3例牙疳病,儿童2例,占66.67%,等等。[284]
在考察婴幼儿死亡中,痘症也是个重要杀手。痘症亦称天花,是由天花病毒引起的烈性传染病。因染天花而死的,虽不全是儿童,[285]但儿童无疑是最主要的。据梁其姿教授所作的估计,在患痘症的儿童中,近四分之一的人不幸被夺去了生命。[286]在我们查阅年谱统计出的死亡儿童中,明确记录死于痘症的有63人。虽然近年来学术界讨论历史上痘症(天花)流传和防治的成果不少,但年谱这样具体叙述每个家庭的孩子在感染痘症后的死亡情况的,确实少见,故略占篇幅就此稍作展示:
1.王崇简妻梁氏,17岁生女秋得,18岁又生子,同年冬男女俱痘殇。王64岁时,妾屠氏生女痘殇(才7个月);69岁时,妾蔡氏所生女痘殇(才满10个月)。
2.汪琬:顺治十二年冬,女慧殇于疸;十三年春正月次子蘅殇于痘。
3.翁叔元:8岁时,与妹(遗腹女)同时出痘,母以急叔元,无暇顾及其妹。叔元得活,妹死。
4.王熙:康熙七年,子克谦痘殇(2岁);十年妻董氏所生男痘殇(3岁);二十五年十月妾李氏所生男痘殇(2岁);二十六年,头年妾李氏所生男、同年妾阎氏所生女俱痘殇。
5.颜元:康熙三年30岁,子赴考痘殇(6岁)。
6.张笃庆:康熙三年23岁,岁暮所生男痘殇。
7.张廷玉:康熙四十九年39岁,妾吴氏所生子若霱痘殇(1岁)。
8.蒋元益:34岁时,三女周岁痘殇。
9.王霖:27岁,子梵生痘殇。
10.钱陈群:2岁时同村幼稚患痘殇者数人,陈群兄5岁亦殇,本人痘甚,频死者多次,始获救。
11.陈弘谋:49岁时次子钟瑛痘殇于赣汉道中(6岁)。
12.曹庭栋:45岁时,4月妾吴氏所生子佛缘痘殇(6个月)。
13.冯成修:长子7岁时以痘殇。
14.曹锡宝:雍正四年8岁,弟锡玉痘殇;乾隆二十八年45岁,十二月次女痘殇(8岁);二十九年,妾徐氏生子痘殇(3岁);三十二年,妻赵氏所生女痘殇(1岁)。
15.蒋士铨:乾隆三年,妹润姑以痘殇(4岁);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孙女宝宝(2岁)、鸾(1岁)和宾(半岁)先后殇于痘症。
16.赵翼:乾隆十二年,21岁,幼弟亭玉以痘殇。
17.汪辉祖:乾隆四十九年,55岁,坛儿痘殇。
18.朱珪:乾隆三十九年,44岁,孙儿讽以痘殇(5个月);嘉庆六年71岁,曾孙栴林以痘殇。
19.李殿图:乾隆四十五年43岁,侄哈福喀以痘殇,年6岁。
20.杜谔:嘉庆十七年49岁,二子以痘殇。
21.洪亮吉:乾隆二十六年26岁,次女传线生,越岁春痘殇。
22.阮元:乾隆五十七年29岁,十月女荃因疸殇。
23.潘世恩:道光八年60岁,孙女鸳绣生,后以痘殇;61岁,孙女双鸳生,后以痘殇。
24.孔昭杰:道光二十二年,是年风旱,邑中(曲阜)以痘殇者十之八九,两弟等皆殇于此。昭杰九孙女与孙庆笏、子宪龄、宪琰相继殇,表姐夫李菊人子三官亦殇。
25.徐宗干:道光五年30岁,正月子毓庚以疸殇(6岁),越日女联亦殇(5岁)。
26.王锡九:道光七年31岁,次子宗哲3岁痘殇;36岁,长女三姑4岁痘殇。
27.赵光:嘉庆七年6岁,昆明流行痘症,兄、嫂、弟与堂兄、表兄均有染,弟百禄以痘殇。
28.张集馨:嘉庆十六年12岁,八月染痘症,重而顺,六妹痘殇(10岁)。
29.殷兆镛:同治三年59岁,次孙松龄痘殇;光绪八年,又有孙儿5岁以痘殇。
30.董恂:同治三年59岁,孙诏3岁以痘殇;光绪八年,又有孙儿5岁以痘殇。
31.曾国藩:道光十七年27岁,乡里(指湘乡)痘症大作,季妹(10岁)及长子桢第(15个月)染痘殇。
32.邵亨豫:道光十二年16岁,次姐以痘殇;二十八年32岁冬,子百龄以疸殇(2岁),旬日后子百岁亦以痘殁(5岁)。
33.王懿荣:同治五年22岁,长子保生以痘殇(3岁)。
34.陆宝忠:咸丰九年10岁,二弟尔斌,发疹未透,未几殇(5岁)。
因为并不是所有年谱记录儿女死亡时都注明病因,所以以上34个例子63人只能算是痘殇中的一部分。就以标明的63人为准,除去弟妹、孙儿、孙女等痘殇者不计,仍有子女36人,占附表1早亡总数1080人的3.33%,若按梁其姿教授估算痘症死亡率约占感染者的四分之一,那么36人意味着周围有近140人感染痘症,63人则在250人左右。这些都说明了人们为什么会对出现痘症如此感到惊恐。
在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流动的频繁,各种瘟疫发生次数、规模也比以往任何时期要多要大。每逢瘟疫,总要死很多人,儿童因为抵抗力弱,便成为其中的主要受害者。有关瘟疫导致儿童死亡的记载也有不少。像乾隆三十二年(1767)夏月,湖北天门县“瘟痢大作,染者百无一痊”。蒋祥稚的幼弟不满3岁,就以是夭亡。蒋本人6岁,侥幸逃脱鬼门关,但作热发痢,不能食米者二十余日,前后总计调理了四五十天。据蒋自述,“痊后视余坐痢之板木已磨有凹形矣”。[287]再如道光十五年(1835)湖南湘乡县闹旱灾,里中疫大作,罗泽南的兄弟姊妹与子女中因受到传染而死亡者11人。[288]还有像同治六年(1867)京师“喉症盛行,染者多不治”,正在都下詹事府做官的夏同善,一家7人受感染,死者3,其中夏的第三女不满4岁,四女才2岁。[289]
在清代的儿童死亡中,如果说新生儿的高死亡率很大程度上与产婆的接生方法与观念陈旧、落后有关,那么婴儿和少儿的死亡则更多地是由于对卫生防治知识的缺乏,以及医疗资源的不足和水平的局限。另外像有病不治,或无钱不敢治而求诸单纯的养护或祷神,在当时相当普遍,甚至连绅士家庭也不例外。前述翁叔元,在他和妹妹罹痘症之际,母亲尽力看护叔元,而无暇顾及于妹,结果叔元得活,妹妹却死去了。还有像孙渊如9岁时,“出痘花几危,许太夫人、金夫人(庶母)抱持不眠者两旬始愈”。[290]徽州歙县许氏,第一个儿子就是因痘而殇,丈夫死了后,只剩下一个独子五聚,结果五聚复患痘,许氏面色非人,“日夜辛勤调护,不寐者旬月”,得转危为安。[291]浙江山阴县(今绍兴)人许思湄言及嘉庆十六年在保定直隶总督署做幕宾时,碰到痘症蔓延,他的大儿、七儿、八女、九女同时染病亡,妻子亦因劳累和悲伤,大病一场。[292]再如王先谦出生后数月,患痘濒危,母亲鲍氏“备极艰劬”才遇救得活。[293]至于有病祈禳,不但孩子如此,即使对大人也不例外。譬如蒋祥稚染疸后,他父亲就祷于神,然后又自拣医方试之,结果“鼻涕出热,痢亦顿顺”。更有某些地方,得病后,甚至“不事医药,一意妄信巫师”。[294]特别是每遇大疫,人们普遍认为是鬼神所为,所以求神敬鬼更成为民间驱疫一个重要项目。如此这般,在今天看来当然会延误治疗,增加死亡几率。
四、妇女的生育风险
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妇女因生育而发生的死亡事故。在南方的有些地方,形容妇女生孩子是一只脚在棺材里,一只脚在棺材外,说明在当时的条件下,妇女在做产时出现意外、导致死亡的概率是很髙的。出现产妇死亡的原因一是难产,这是最可怕的。传统的接生方法,虽有谈到矫正胎位的,但毕竟不是手术,措施有限,常常不是母婴俱亡,就是母亡子存,都是悲剧;二是产后感染,这与前面说的接生不科学、不注意消毒有关;三是产后护理不当或孩子夭亡过度悲伤引起其他疾病的死亡;最后是产妇原有疾病或隐性病灶,如高血压、心脏病以及本需限制、不宜怀孕生育的,在分娩过程中因精神紧张,导致出现意外。
先说难产。这样的记载很多:像王熙的三儿媳裘氏“以难产殁”;翁叔元妾张氏难产,“子死腹中,母亦殁”,母子双亡;傅诗,道光元年他25岁时,“元配潘氏罹产厄”;殷兆镛夫人蔡氏“娩难”,“所生女不育,疾已亟”,虚龄才20岁;邵亨豫的长女仲英,光绪元年随父母由西安到北京,初时孕体平安,“忽于九月初八日(到京日期是五月初十日),陡患下血日渐加剧,竟于十九日以难产亡”;杜翰章妻程氏做产时,“深夜被寒,胞衣不下,数日而卒,子亦早卒”;王祖畲儿媳陆氏,“以产难,母子俱殒”;王先谦的继配周氏,21岁生头胎,“以难产卒”。[295]更有甚者,任云南按察使的李銮宣,他的元配和继配康氏两姊妹,“皆以产亡”。[296]在所列举的10个难产妇中,明确提到母子、母女俱殒的有4对,其余虽未言及,但王先谦的继配周氏和李銮宣的两康氏母儿同时或先后亡故是无疑的,所以难产往往意味着母儿都遭厄难;再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10位难产妇几乎都是第一胎,说明头胎的生育风险高于二三胎。
再就是产后受感染或调理不当出现意外。譬如王崇简妾周氏生男,以产后遇寒病,三日卒;王熙继配刘氏于顺治六年二月生1女,因“产后感寒”,几天后病卒,女婴随后殁;张笃庆妻高氏,康熙三年岁暮生子,受寒而病,无救亡,旬日后所生男以痘殇;方苞元配蔡氏,康熙四十五年时37岁,怀孕初生,未等满月母子俱故;冯成修,乾隆六十年正月孙媳颜氏“产后中风不救”,遗曾孙女嗷嗷待哺;全祖望元配张氏,雍正十年八月产1女,7天后张氏殒,女不久亦殇;祁韵士,乾隆四十五年,元配弓氏30岁生第3胎时,“以产后失调卒”;五十六年韵士孙媳任氏又在产后病殁;潘世恩,乾隆五十七年妻子谢氏21岁,生第3胎,“以产后病亡”;满人延昌,光绪十一年妾宁氏产后血晕(血崩)故,所生“小女无恙,取名芸格,另雇奶娘”。[297]以上9个例子,有3例明确说的是产后受风或中风而死,又1例死于血崩,其余都没有提及因何而死。她们有的几天后病卒,有的稍长,但也未挨过满月。在中国传统医学中,感受风寒不仅指产妇,但产后受风却是大忌。有人在谈到产妇月内护理时特别提出“所谓劳烦风寒,犯时微若秋毫,感病重如山岳,可不慎之哉”,又说“风寒易袭,稍有不谨,便成挛痹,为终身之患矣”。[298]亦是说即若不死,落下隐疾,也是终身难治。就上述所举例子推测,有的可能因感风寒而致,属于产后失调;但也有确系接生过程中不注意消毒措施,受到感染而出现的状况,属于生育环节的问题。一般说来,生育环节中出现问题,母婴同时遭厄的可能性较大;若是产妇产后受风失调,通常不致影响到婴儿的存活。但新生婴儿失去母亲,死亡的风险会相应增大。前述王熙妻刘氏、张笃庆妻高氏、方苞妻蔡氏和全祖望妻张氏,都是母亡和婴儿随后夭折的例子。有的婴儿即使侥幸活了下来,在随后的成长过程中,由于自幼失去母爱,心理的阴影也许永难抹平。由于数据的局限,我们无法就此作更多的分析,但妇女的生育风险,应不限于生育过程,生育后还有难关,通过上述实例已可足够证明了。
最后一种是妇女本来身体不好,怀孕做产,增加危险,有的就因此而死亡。申涵盼长媳张氏素有病,怀孕后更觉体力不支,康熙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张氏临盆,越十日而亡;申的一个女儿,头年做产血晕,几乎危及生命,小孩也死了,未等身体复原,又再怀孕,结果生女落地而殇,而她本人也一病不起,“呻吟床褥,日事药饵,遂苦家室之累矣”。[299]另如李墦的侧室吕氏,在生次子时“月间滞血,兼从前劳劬成疾”,以致虚岁才24岁便过早地去世了。[300]还有些女子因为不断小产,又急于求子,身体得不到歇息,常常引发其他疾病而过早地死亡。曹锡宝的妻子张氏,就是“小产得瘵”,30岁才出头就去世了;殷兆镛的继配徐氏,本有咯血症,又频年小产,终于在生长女忆萱后不久,以痢死,年27;纪昀的侧室郭彩符,13岁过门,生数子不育,35岁时早逝;更可怕的是王介山的母亲王氏,14岁时嫁来,“凡十孕而不育”,最后生下介山,命虽保住了,可身子已经掏空,无法再行生育,怕独子不禄,只好要丈夫纳妾、再纳妾以作弥补。[301]
妇女的生育风险还可通过一个小统计进一步得到证明。宣统元、二年北京死亡的1253名妇女中,因得月经病死的42人,做产死的35人。就总数字来看,比例并不算大(占3.35%和2.79%),但若按年龄段分列,便可觉察到不是个小数了:
表1 按年龄段比较妇女因月经病和产后死亡人数
若单纯按人数计,妇女产后死亡的以20—24岁组最多,因为这正是女性婚后第一胎的出生高峰,而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危险系数比生其他胎次要大得多,这在前面已有说明。如果从产后死亡占此年龄段总死亡人数的比例进行考察,25—29岁段较前有所降低;40岁后因妇女已处于生育末期,都大大下降了;值得注意的是30—39岁间的比例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此年龄段妇女的生育仍有相当比重,还有,随着妇女的年龄逐渐增大,生育第一胎的危险性也在增加。[302]至于月经病,应是现在所说妇科病的统称,属于生殖系统疾病,其中相当部分直接与生育有关,如前述“做产血晕”“月间滞血”等便是,故一并统计列表。因月经病死亡的大多集中于20—29岁,正值婚后的生育高峰期。这也间接地证明它与生育关系之密切。[303]
五、堕胎和溺婴
堕胎就是用药物等手段终止妇女的妊娠。据李伯重教授《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一文,早在宋元以来,江南地区已有人在实行堕胎,到了明清时期,堕胎药物在当地城乡都很容易获得。清人堕胎,非婚女子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当时,非婚生子一般都出于男女私情,是不能外扬的。怀孕生子,等于暴露了私情,不但为家属、亲友所不容,而且在社会上也很难做人,偷偷买药流产,目的是为了遮掩。但也不是堕胎者都是非婚女子。譬如有个叫宋遇的人,他要妻子“求药断产”,是因为确信怀了双胞胎,“恶其提携之烦,乳哺不足”,[304]与其将来受苦,不如尽早了断。当然也有因为夫妻生育过频,无法养育,而实施堕胎的。
由于堕胎,不管是婚外还是婚内,总不是件好事,只能悄悄进行,尽量不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所以除了李伯重教授从小说、笔记中辑得的实例,很难由其他数据获得更多的信息。笔者通过刑案记录,共辑得有关资料若干条,特抄引以备分析:
(一)康熙五十八年,江苏无锡县:
(二)雍正十一年,江苏嘉定县:
(三)乾隆二年,江苏嘉定:
(四)乾隆三年,福建:
(五)乾隆三年,浙江海宁:
(六)乾隆十一年:
(七)乾隆五十五年,四川巴县:
(八)安徽徽州:
(九)乾隆三十九年,江苏
(十)嘉庆二十一年,四川:
以上引录10个案例,时间从康熙到嘉庆年间,地区除1例不确定,江苏4例、浙江1例、四川2例、安徽1例、福建1例。江苏、浙江的5例都是李伯重所指的江南地区,其余已超出江南,前引纪昀所言宋遇“恶其提携之烦,乳哺之不足”,要妻子求药断产,很可能是在北方。照此,南北各地似乎很多人都知道使用药物堕胎。再说堕胎药的来源:第七例四川巴县金三姑是请石姓医生开药服用的;第九、十例,分别请人打胎。这两例中的受雇打胎者,很像李伯重文章里说的稳婆一类人。她们为人接生,兼做些堕胎的勾当。[315]而更多的则购自市场,或向背着药箱赶四方的江湖郎中买得。唯一例外的是第三例,当秦氏得知怀孕,向情夫张六提出打胎时,张六回说没处弄药。我很怀疑张六知道打胎要冒很大风险,害怕万一出事,难以承担责任,才作此托词。张六和秦氏都住在嘉定县,那里正是江南地区,信息多,市场活跃,应不难觅得堕胎药物。比如第二例中打胎的马氏,就住在嘉定县,是从路上背药箱的人处买到药的。至于打胎的药物,种类不一,仅上引案件中,记录就不下几种。现成的丸药如红药,另有红娘子等煎剂;使用单药的如麝香、牛膝等等;宋遇令妻断产服的是砺石舂碎的粉末。这都说明在民间,各种单方很多。
因为笔者所引数据均出自刑案,所以9例中,竟有6例因堕胎送了性命。以当时的条件,堕胎不安全,常常会导致死亡,这是肯定的,但绝不至像案例显示得那么高,因为这里集中的就是事关人命的要案大案。上述数据显示,这些人堕胎之所以造成死亡,根本原因是由缺乏医理的草头郎中进行指导。妇女堕胎,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时间,如以受孕后二三个月为宜。前述华氏孕后6个月服药,有的是腹大已显才想到打胎,这都是很危险的。再是用药,要根据不同人、不同体质,讲究君臣配伍,用猛了固然危险,轻了又难起作用,也会落下遗憾,而且一旦胎下,还得用药以免发生血崩。所举例中的有些堕胎,往往事前未作足够咨询,落胎后又无其他措施,难免会出问题。总之,无专业人员的指导,最多听信江湖术士那种笼统的意见,或任凭三脚猫把式的稳婆胡来,这样的堕胎死亡率怎能不高?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中根据他在20世纪30、40年代所见到的情况说:“也许因为这(指堕胎)太普通了,所以在把堕胎看作不道德的地方,当医生的得起誓不做这种生意……誓约反而使这可能有危险的工作……落入江湖术士手里,造成人间的罪恶。”[316]在一些流行于民间的善书中,也是连篇累牍地劝诫医生“不用堕胎药”。[317]出现于雍正初年,反映民间功过规范的《文昌帝功过格》则确定,“救一堕胎二十功”,“致一人堕一胎,百过”,又说有女子堕胎者具三百过。[318]这种无处不在的道德警示,使很多有职业训练的医生都不敢贸然从事实际上有社会需求的堕胎这一行当。
在当时,人们劝诫妇女不要轻易堕胎,也劝诫医生不要为人堕胎,一方面固然含有爱惜生命、重视生命的意思,因为一旦成孕,意味着一个生命已经形成,用外力中止孕妊,那就是戕杀生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再就是在堕胎人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婚受孕者。按照那时的观念,非婚受孕即属男女奸情,不但伦理不容,还可能会牵涉官司。私下堕胎等于是帮助掩盖丑行,逃脱社会谴责,所以也须阻止。除此以外,堕胎本身的风脸性,也足以警戒世人,不要擅闯险境。诚然,上述说法似乎不无道理,问题是这种以道德为借口的封杀行为是否能起到作用,而当有人真的需要堕胎时,又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素有不苟人言之誉的学问家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借着某女子因私情受孕,欲求医生堕胎遭拒,含恨自杀后,向冥司告理时所述的一段话,就颇具警示性:
文中说的事势,就是现实,或是社会实践;至于理,指的也很清楚,即前面说的那套貌似有理的道理。医生坚持的是以理处事,而那位女子代表着现实要求。当理与现实要求发生碰撞时,是坚持以理为上,还是舍理去适应现实要求,这虽是个带有哲理性的问题,实际却在于你面对的是谁,代表了谁的需求。纪昀的答复很简单,就是看社会效果。作为一个医生,他的职业要求就是以治病救人为最高境界,当有人要求援手时,却因守“理”而峻拒,并因此丧失了两条性命,那么这个“理”正确与否,便值得怀疑了。所以纪昀借冥官之口,责备类似这样迂腐的医生说:“宋以来,因执一理而不揆事势之利害者,独此人也哉?”这也是对只要听到堕胎便一概加以反对的那些人的最好批判。
在清代,妇女堕胎所以在民间禁而不止,劝而不绝,就是因为它是社会调剂的需要,理应给以一定的宽容。遗憾的是它为社会的主流思想所不容,将此一概归之于过错,以致本应积极介入的医生也噤而止步。这也是清代的堕胎和堕胎之术只能在民间悄悄流行,并造成死亡率偏高的社会原因。
既然当时堕胎的死亡风险较大,所以很多妇女宁愿采取生后弃婴或溺婴的办法来解决子女难养的问题,其中尤以溺婴为最常见。所谓溺婴,就是当婴儿出生后,便被父母或在主人授意下由稳婆用水溺毙了。其实从人道的角度考虑,溺婴远比堕胎残忍,因为它把呱呱落地的一个活的生命给杀害了。但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原因,即父母借出生之机进行性别选择:溺女不溺男,或者说主要是溺女婴。溺婴问题虽不始于清代,但应该说,清代的情况远比以往朝代严重。仅据笔者经眼的资料,就涉及江西、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安徽、四川、广西、贵州和山西、河南、直隶、陕西等15个省区。在溺婴严重的福建,有的州县,贫苦下户“实无一户不溺”。[319]甚至很多中等和中等偏上家庭也参与溺婴,江西南安府,“中等之家仅留一二,余皆溺之”;[320]湖南临武县,“育女无过三举”;[321]凡育女“有三举者,人争啧啧”。[322]这些能养得起两个(少数三个)女孩的,都是些稍能过得生活的中等家庭,至于下等贫苦家庭就只能留一个或者一个也不留。像“止育一女,多则溺之”;或“再育者鲜甚,且一举即溺”,[323]以及山西《晋政辑要》中说的,“往往初生一女,犹或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均属于此。道光《蒲圻县志》引宋人苏东坡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岳鄂田野,就是清代的两湖大地,那里农民的理想家庭人口模式是一对夫妻加三个孩子的五口之家,这也是中等农民辛勤耕作所能养活的标准家口数。宋代如此,清代亦不例外。在三个孩子中,若由家长作性别选择,必然是二男一女,因为儿子是要延续香火的,必须预留一定名额,作为安全保证。这样,溺婴溺女婴,不单出于家庭经济考量,而且含有根深柢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因素。
按照民族学家的说法,溺杀婴儿在世界很多地区、很多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是调节人口生产与维持生存条件间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中国的文化环境里,却变成只杀女婴或少杀男婴。于是就产生了另外一个社会问题,即男女性别比例失调。这在有些地区显得十分突出。浙江龙游县,康熙时,女子人口竟不及男子三分之一;江西广信府出生的女婴十之三四遭淹溺,故男多于女十有三四。更有甚者如湖南桂东县(今汝城县),男多于女竟达十之七。[324]男多女少的直接后果,就是妻室难求,有的男子甚至为此而鳏居终身。类似例子在福建、江西、浙江、湖南、湖北以及贵州等很多州县志中都能见到。还有因为溺女造成“人民稀少,田土有荒芜不治者”。[325]福建某些州县的治安条件不好,青壮年常常参与“掳抢械斗,喜于从乱”,其根子也与其无家无室、心理倾向狂躁有关。[326]众多男子娶不到妻子,加剧了各种性犯罪的案发率。笔者曾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中统计了28宗36人参与的强奸轮奸案,内15人婚姻情况不明,剩下21人中,有17人未婚,或为鳏夫,占95%。又如在因情奔逃的109宗案例,其中15宗系少男少女,可略而不计,余下94例,明确记录男性为未婚或丧妻鳏夫的有51人,占54%,若加上未录婚姻状况的男子中可能存在的那些未婚者,估计会超过60%。再如在442个男女私通案例中,除男子婚姻情况不详者191人,余下251人,从未结过婚的125人,占49.8%,妻子已故鳏夫4人,占1.59%,另有35人虽已结婚,但为生活奔波长期在外,占13.94%。鳏旷和长期独居造成对异性的渴求,也是引起男女私通频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至于南方各地不断出现的夺寡抢醮、租妻典妻等情况,以及在婚姻制度中童养媳婚姻的盛行,应该说在相当程度上与溺婴造成的婚娶困难有着相当的关系。
鉴于近年来有关溺婴的成果不少,故本文只作简单介绍,目的在于说明,它也是生育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与养育成本密切相关。这种用人为手段对自然生育行为的干扰,虽属无奈,但后果却是消极的,即由于性别比例的失衡,造成一些地方社会的不稳定,还引发婚姻制度某种新变化(如童养媳婚姻的兴盛)。这说明生育行为从来不是单个的孤立行动,而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密切相关,并与之相互影响。
以上谈到的生育行为,虽包含有男女生理结合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想借此梳理出它与社会的关系,确实反映时代的特性。就是说,它应是一种社会行为。当然,生育行为不止是笔者所涉及的那些问题,而且即使笔者谈到的,也只是个人的观点,更谈不到作深入的理论探索,这些都有待于专家们参与讨论了。
(原载《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