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理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辩护活动,而不受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的干涉和控制。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在处理与委托人关系问题上,律师则被要求“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46这里的委托人既可以指亲自委托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包括代为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近亲属等人。不过,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主要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上,遵循着一种“独立辩护人”的理论。下面对这一理论的含义和根据作出简要分析。

(一)独立辩护的含义

迄今为止,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并没有得到较为系统的总结和概括。不过,根据一些学者和律师的论述和分析,独立辩护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律师的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活动尽管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也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律师并不是委托人的单纯“代理人”,不能对委托人言听计从,而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辩护律师可以予以拒绝。在法庭审理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可以提出与委托人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辩护观点。比如说,在被告人当庭认罪时,律师如果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活动,或者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47这种与被告人认罪不一致的无罪辩护,是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典型标志。

二是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从事辩护活动。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法甚至明确要求律师在辩护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故意隐瞒案件主要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辩护。这些都显示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而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和认识,最多只是律师辩护的参考,但不能是律师辩护的唯一依据。为了尊重事实和维护法律,律师当然可以提出与委托人意思相悖的辩护观点。当然,律师的独立辩护有时也会面临一些争议。特别是在委托人拒不认罪或者当庭翻供的情况下,律师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的,究竟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的问题,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部分学者和律师坚持绝对的独立辩护人观点,认为律师此时仍然可以选择有罪辩护,因为在无罪辩护没有任何空间的情况下,从事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仍然可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律师一旦选择有罪辩护,就等于充当事实上的“第二公诉人”,背离了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因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的思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是律师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不是嫌疑人、被告人的附庸,更不是后者的“喉舌”或“代言人”。律师在辩护时不能完全听从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指令。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正确和合理的,可以予以采纳;认为不合理、不正确的,则可以拒绝。无论被告人委托了几位辩护律师,这些律师都可以提出独立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例如,两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既可以提出完全一致的辩护意见,也可以提出不一致的辩护观点,如一个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可以作出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而另一个律师则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这都是独立辩护的内在应有之义。

(二)律师独立辩护的理由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律曾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工作单位是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法律顾问处”,律师实际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公务员”。在这种律师定位的制度背景下,律师维护委托人利益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律师更重要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事辩护活动,当然不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可以说,这是中国近三十年来独立辩护人理论赖以形成的一个制度源头。48

到目前为止,《律师法》已经历了两次重大的修改,律师的职业定位先是被变更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最终又被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工作的单位早已从法律顾问处变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也早已变成那种受民事契约约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律师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独立辩护人理论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调整。一般说来,律师坚持独立辩护的理由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了,而有了一些新的解释。

那么,为什么要继续坚持独立辩护人理论呢?与德国法律理论不同,中国学者和律师并不认为律师是什么“独立的司法机关”,而是认为律师只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独立辩护人。之所以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之外,负有更高的职责和使命;二是律师不是委托人的民事代理人,而是独立辩护人;三是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应当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下面对这些观点给出简要的分析。

1.设置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

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之外,负有更高的职责和使命。律师法要求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所以要设置律师制度,从根本上是要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确立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这些权力的滥用,又可以为那些遭受公共侵权的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也不仅仅是维护个别被告人的权益,更主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义,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在法庭审判中,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与公诉机关、裁判机关进行程序上的交涉、抗辩和对话,成为被告人人权的最大维护者,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保证。

正是因为律师负有如此崇高的职责和使命,他们才独立于那些仅仅追求“个案胜诉”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应为达到维护后者利益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律师之所以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从事辩护活动,之所以要提出与被告人意思相悖的辩护意见,都是因为律师不仅仅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而更主要的是司法正义的追求者和人权的保障者。

2.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很多律师都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是取得委托人的授权,而取得这种授权的方式则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但这与民事代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民事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可以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只要两者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中止这种委托关系。而在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委托协议中,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是被禁止的,至少,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而且这种拒绝辩护即便符合法定的事由,也要征得法庭的同意。另一方面,在民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不仅要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还要服从委托人的意志和指示,甚至听从委托人的指令。代理人假如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就被视为一种代理违约行为。但在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中,律师并不忠实于委托人的意志,而要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正是因为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辩护律师既不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也不能对委托人言听计从。律师即便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和正当利益,并可以采用独立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

3.律师的专业优势

很多律师都强调律师辩护的专业优势,认为嫌疑人、被告人不懂法律,难以提出具有专业水准的辩护观点,即便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愿望,也没有达到辩护目的的合理方法。更何况,很多嫌疑人、被告人限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和信息的不对称,经常作出不当的甚至错误的判断。相反,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具有基本的辩护技巧和方法,他们可以发现对委托人有利的各种证据、事实和法律观点,选择最理想的辩护角度。因此,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律师,假如对作为法律外行的嫌疑人、被告人唯命是从,反而难以达到维护后者权益的目的。

不仅如此,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避免最不利的诉讼结果,经常会发生改变或者推翻供述的情况,其诉讼立场有时是不稳定的,甚至是多变的。与此同时,在办案人员的引诱、压力、逼迫下,一些嫌疑人、被告人有时还会作出违心的有罪供述。在此情况下,假如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辩护中一味地听从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那就很难提供令法官信服的辩护意见,甚至有时会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实,坚持这一观点的律师,还可以举医生治病的例子,这似乎更有说服力。医生作为医疗方面的专家,面对不懂医学的病患者,肯定具有专业上的明显优势。假如医生完全根据病患者的意见制订手术方案,或者开出治疗药方,那么,这种治疗肯定无法达成积极的效果。既然作为专业人员的医生不能完全听从患者的指令,那么,同样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也不能无条件地顺从委托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