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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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践行“枫桥经验”之思考

赵画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时值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之际,本文对新时代背景之下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多元化、数量大、难调解等问题进行思考,结合新出现的互联网融入当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探究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如何更好地适应群众需要,精准定位,适应社会发展,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与完善等。文章主要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论述,依次剖析我国高速发展水平之下的相关现实问题;理清人民调解制度需要解决的矛盾所在;对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立足当下,紧紧把握住时代脉络,顺应社会发展步伐,是否可以借助互联网力量加强相关工作建设等问题展开一定的讨论,以期充分实现人民调解的作用,探究人民调解制度发展新路径。

关键词:新时代;互联网;人民调解;专业化

一、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问题

纵观全世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不论是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极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仍旧是趋势所在。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赞为“东方之花”更是有其被推崇的道理。在人口庞大且密集的中国,很难想象每天到底有多少的摩擦纠纷正在发生或是愈演愈烈,如果所有的问题都必须对簿公堂,不难想象我们司法系统的瘫痪必定就在一瞬之间。作为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负担,使得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作为一种社会救济的方式,它近距离接触矛盾,直击纠纷化解问题。

(一)民事纠纷急增化

迈入21世纪新时代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高速前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问题已无须重复赘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习惯也随着各种各样的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着,思想活动行为方式亦受其影响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改变。到目前为止,我国依然是全球最大人口数量的国家,在更加丰富多样的日常生活中,伴随14亿人口的巨大负载量产生的是大量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与消灭。截至2018上半年,全国人民法院新收案达到1229.5万件,同比去年增加70.6万件,上升将近6个百分点,而同期全国各省市人民法院包括一审二审在内审结完毕的民事案件数量更是多达600万件,牢牢占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最主要部分。法院每天处理着大量的案件,尤其民事案件,可想而知,人民调解的现实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为了践行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解决的原则,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第一防线,调解社会矛盾于最基层处是人民调解的首要任务。

(二)民事纠纷多元化

然而,民事纠纷的激增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增长,消费者权益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新型民事纠纷伴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发展大量出现,尤其以当代互联网为典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作为时代先锋技术的互联网科技的蓬勃发展更是人们所无法准确估量的,由此加之各项监管制度的不够完善,相关配套治理措施亦不完备,便催生了网络纠纷爆发式增长的矛盾冲突,如P2P网贷纠纷,互联网购物交易纠纷等。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所呈现出的变化趋势无疑是迅速且多元的,在对待处理这类频发的新型化民事纠纷时,想要通过人民调解方式于基层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手段方法必定不同于以前。针对新类型的各种民事纠纷我们不难发现,其所涉及的领域往往不再是单纯的思想情感问题,也不单单依靠情理便可以口头进行调解,矛盾更加专门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对于人民调解来说,无疑提升了一定的难度。[1]

(三)调解活动难度加大

根据司法部相关调查显示:“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事实上,基于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依旧占据民事纠纷的大部分,在传统的调解依旧能够发挥其力量的今天,这些数字背后的现实值得我们思考。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我们应该如何化解。当然,新时代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过去的纠纷也大不相同,这无疑是传统调解方式所预料的。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的人民调解方式也必须要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但现实是,我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中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不足二成。根据《人民调解法》第8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是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尤其是在文化发展程度相对低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调解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更是相对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承担人民调解职能的人员受到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但乡镇所中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当供不应求成为“市场”上的大麻烦,加大“生产量”又是我们短时间内无法做到的时候,如何合理运用有限资源,使效率最大化便成为当下急需的应急之策。[2]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员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有三点:专业知识丰富、社会经验丰富和沟通技巧优秀。然而,现在同时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凤毛麟角,具备条件并且愿意从事人民调解这项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在很多的人民调解工作专业研究中都会提到的改进方式是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其实人民调解员是否真的能通过提高待遇的方式就能提高水平,结论无法知晓。但无法否认的是,在社会变迁日新月异的今天,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必然是越来越大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如何创新发展这一制度,在秉持“于基层处化解矛盾”这一工作原则时,我们该如何发展值得我们继续探究。[3]

二、互联网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举措

谈及人民调解制度,我们无法避免的一个概念便是ADR模式,ADR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中文译为“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它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对高效及时地解决西方国家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令人无法忽视。而与人民调解制度不同的是,西方ADR模式的法律地位显然要更加高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究其原因,仍旧是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够完善和人们对于民间调解的信任度依旧较低。为了加强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不断地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而努力,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如今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确实只有牢牢把握群众工作主线,协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拉近群众之间距离,才能使纠纷在调解中得到解决,真正实现人民调解的意义。但面对新时代的种种新的社会问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互联网推动调解工作高效便利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研究大量的人民调解的案例后,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一类采用全新但是并不令人感到惊讶的调解方式的案例格外吸引人注意——“互联网+”。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省市司法部门都开始了探索构建互联网络下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之路。利用互联网便捷化、高效率的优点,很多过去令我们发愁的问题都可以得到一个较为令人满意的解决。一方面,“互联网+”人民调解新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地方司法所与基层人民调解员之间的沟通、指导、学习,使得基层人民调解员不够专业化的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较为有效的缓解,在组织人员培训、建立纠纷大数据库分析、科学类化民事纠纷便利调解等方面,互联网都将会有一个强大的发展空间。我们需要将互联网人民调解平台进行更好地完善,借助于互联网缩短人们之间距离的优势,推广通过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双方都更加信服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方式。同时也可以针对如何提高民间调解信任度的问题进行一个合理的尝试,普及互联网新模式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给人民调解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另一方面,它不单单是便利于调解工作的施行,互联网融入新型人民调解模式也有其自身多层次发展的可能性。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为了弥补司法制度的不足之处,基于传统ADR模式应运而生的ODR模式正在逐渐发挥它包括全球化的在线交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丰富功能,ODR模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演化而来,意思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网络纠纷,提供更多可行、高效、公正、透明的解决方案,让越来越多的国际政府、组织投身于共同建设这样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大量的实践案例使我们更加意识到互联网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互联网推动调解工作透明可信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通过(借鉴)西方ODR新模式去构建我国的人民调解新模式。仅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显然是力度不够的,当事人之间、行业之间的自律亦是调解工作的基石。以阿里巴巴为例,淘宝每年过亿的成交额背后不只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不辞辛劳地血拼,其多年日积月累经验下的成熟的B2C交易体系功不可没,B2C交易体系: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到客户,是指利用因特网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连接。在涵盖用户注册、商品展示,报价问询、评价交互等多个方面的完整的交易规则指引下,以交易平台客服中心为中间方的网络交易争议解决模式也渐渐展露出其在矛盾冲突产生之时的强大作用。互联网无疑提供了一个十分中立的透明平台,旨在扩大当事人双方之间更多的交流沟通空间,使得矛盾纠集点更加明显。[4]在构建新时代人民调解模式时,我们借力于互联网平台,吸收人民群众的力量,切实践行“枫桥经验”,以期化解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也可更好地通过人民群众对于调解过程的监督,使得人民调解的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在基层自主的调解过程中,能够建立一个更加稳固平均的三边对等关系,加强当事人之间的自律性,从根源处弱化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互联网作为科技发展下的朝阳产业,未来前景必定会更加广阔,我们在探究当代人民调解制度如何更加贴近人民,如何落于实处真正解决问题时,肯定绕不开如何利用好互联网技术的问题。互联网打破过去时间空间的限制性,优点十分明显。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互联网模式亦存在很多我们仍需要认真研究的地方。同社会发展一样,快速的发展必然带来很多我们无法监管到的盲点,我们需要更加谨慎,并且集中更加广大的力量去参与互联网模式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不能让有心之人利用漏洞侵犯人民利益,触犯法律的红线。

三、互联网时代人民调解发展新思考

(一)专业化问题之思

在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的同时,最重要的其实还是要针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规范与合理化仍旧是我们首要追求的目标。我们的人民调解队伍还不够专业,各项调解工作的开展还不够普及等一系列的问题依旧摆在面前,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专业性的缺失无疑大大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在相关改革措施中,以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去为例,这其实往往会引发的新问题。因为这类人员虽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但是,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事实上,他们无法真正做到与当事人之间平等相处,退休法官、检察官潜意识里还是会改不掉其作为裁判者的一些职业习惯,在民事调解中往往也会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调解人民纠纷不单单需要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心理学,社会学等是人民调解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在矛盾纠纷日新月异的今天,是否应该加强培养专职专门的人民调解员是当下我们都在思考的问题。但是,专职人民调解员如何做到专业化,而精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又如何愿意放弃相关专业工作去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这是一个本身就包含了很多矛盾点的议题。“专业”“中立”“高效”缺一不可,想要真正解决问题需要耐心,这与现代社会中的传统思维方式息息相关,人的思维发展没有跟上时代进化的脚步,所以,这将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我们呼吁从基层处化解纠纷,不将矛盾上交,还不如从各种纠纷本身的特有性质着手,从与纠纷相关的专业领域中去寻找熟悉纠纷性质,了解相关知识,适合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并可以辅以互联网相关技术对专门类别化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相关法律层面的指导,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并且大大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在呼吁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选举和聘任两种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之前,设立基础门槛,在专业领域内准许有相应资质的人成为选择范围内的对象,由产生矛盾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调解人员,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使得人民调解员能够更充分地理解纠纷,其调解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也能够获得更高的接受度。

(二)灵活性问题之思

时值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五十五周年之际,人民调解工作在把握从群众到群众的主要路线建设时必须要灵活构建,不能刻板死板,在强调群众自治的宗旨下,秉持专业化态度,能调解便调解,不能调解便及时转为司法审理,不在复杂纠纷上过多纠缠亦是保障后续司法审判效率的条件,这也是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专业化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必须首要明确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定位。与诉讼、仲裁工作不同,基层调解可以做到更加灵活,不必要过分追求“解决”的结果,而应该更加注重于“调和”的过程,防止人民矛盾的激化。

互联交互新时代,庞杂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爆发式增长,我们运用新技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不能放松制度的建设。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首要点,不忽视任何新问题,吸收各种优秀新技术,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灵活性,全面打造真正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人民调解制度。针对当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以专业化角度精准化解人民矛盾,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构筑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奠基社会主义新中国更加长远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常怡.中国调解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2-113.

[2] 范愉,史长青,邱星美.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6).

[3] 马芳.人民调解员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

[4] 赵宪明.新形势下ADR的运用与发展[J].法人,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