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人文学科?
这个问题的关键或者说实质在于社会学及其从业者与事实及价值的关系。
近代以来,随着“自然”(nature)因韦伯所说的“除魅”过程而日益被理解为有着自身的自然法则、只待牛顿们来发现的客观物质世界,“科学”(science)就日益被视为“对自然做有方法的理论研究”,而人类经验或者说体验(experience)的领域,诸如形而上学或哲学、宗教、政治、历史以及与艺术(art)有关的内在情感生活等,则被排斥在科学的范畴之外,而通常被归属于人文学科或历史学科。“科学”是一种只关注客观事实、事理而不关心主观感受、意义的“价值无涉”(value-free)的研究,而人文学科或历史学科则是一种与人的生命体验、主观意义、价值追求紧密相连的叙事。照此,作为由人、人的生命活动所造就的“社会”,无疑属于人文学科或历史学科的领地。但是,社会学的诞生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对此种观念的一种挑战。社会学的创立者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启蒙思想家们内部虽然也有分歧,但是共同坚持某些关键的基本信念:无论何时何地,人性都是一样的;存在普遍适用的人类目标;可以制定出一个合乎逻辑的、易于检验和证实的普适性法则结构,以取代无知、臆断、迷信、偏见、教条和幻觉所造成的混乱;牛顿的科学方法在说明自然界方面已被证明极为成功,在道德、政治、经济以及一般人类关系的领域,也应当能够发现和采用类似的方法,从而消除邪恶、痛苦以及爱尔维修所谓“涉及利益的谬误”。在这种启蒙观念的影响下,社会学的开创者们创设社会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门如同物理学、化学之客观地研究自然现象一样,来客观地研究社会现象的“社会科学”,以图在对社会的研究中,获得关于社会的有效的、明晰的、精确的、统一的、可重复可验证的客观知识,而不是多种多样的、因人而异的、飘忽易变的主观感悟或价值表达。这不仅对于孔德、斯宾塞、涂尔干,以及出生土木工程专家、转而为数理经济学家、再转而为社会学家的帕累托等而言,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即使对于志在“改造世界”之实践的马克思,以及深受德国人文主义、历史主义传统之影响而明确肯定人类社会之研究与自然世界之研究存在本质性区别的韦伯而言,在社会研究中对于知识之客观性、精确性、统一性、确凿性的这种追求也是理所当然的。也正因此,我们才在前面指出:社会学思维首先是一种明确区分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评价、描述性法则和规范性法则的思维方式。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彼得·伯格指出:“社会学家关注的是以严谨的治学方式去理解社会。社会学的性质是科学的。……社会学家以科学家的身份工作,他尽力做到客观,控制个人的喜好和偏见,尽量获得清楚的感知,而不是去做规定性的评判。”可以不无理由地认为,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研究方法的特殊性,社会学不同于自然科学,但是,在追求客观事实真理的意义上,它要求的科学精神与自然科学无异。
不过,伯格同时又指出:“社会学的其他一些特征又使之接近人文学科……社会学毕竟和人文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息息相关,这个研究对象就是人的境遇。在人的存在里,人的社会存在是关键的一维;所以,社会学反复研究的根本问题是,人之为人有何意义,作为具体情景里的人又有何意义。”这就是说,社会学并不全然是价值无涉,并不真的不关心、不关乎价值、意义的问题。当然,不同立场的学者对于社会学与价值之关系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一些激进的后现代主义者的观点比较极端,他们认为,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科学追求如实再现外部实在的稳定的、“唯一正确”的、普遍的“客观真理”是虚妄的,可笑的,“科学知识”与价值、与研究者主体精神意向之间那种无法脱离、无法区分的关联,决定了社会科学对于周围世界的论述,都只是在特定的社会脉络中于特定的社会规则下运作的结果,根本不是什么客观的、普遍的真理,所谓“真理”都是蕴含着价值的“观点”。就此而言,所谓“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分离其实并不成立。当然,如上所说,这是一种比较激进、极端的观点,未必为多数人所接受。但是,即使不认同这种观点,我们也还是比较容易说明社会学和价值之间的联系。
第一种联系是韦伯所说的“价值关联”意义上的联系。生活于特定社会时代中的社会学者都是有价值倾向的,更何况许多社会学者还自觉地扮演社会进程参与者的角色,而不论是作为变革者还是现有秩序的维护者,每一个社会进程的参与者都会有其什么才是“好社会”或“好生活”的理念,他们投身于社会学乃是致力于其理念之实现的一种实践。孔德就深信,社会学就是要揭示支配人类社会的法则,只要我们找到了这种法则,我们就能支配自己的命运。社会学者的这种价值理念、目标取向必然渗透进其研究实践,包括课题的选择以及通过研究工具的选取而进入研究过程,就像韦伯说的那样:“研究对象的选择,以及这种研究试图探究的无穷的因果之网的广度或深度,是由支配研究者及其时代的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指导性的‘观点’对于建构在研究中将被使用的概念框架是至关重要的。”当然,研究的“价值关联”并不妨碍研究结果的客观性,而只是表明,社会学的研究是带着学者和时代的价值关怀的。
第二种联系是社会学知识或者说研究成果不可避免地彰显意识形态的蕴含。或许,在研究课题选择的阶段,“价值关联”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同样也有体现,但是这第二种联系则显然是社会学,甚至是整个社会科学的特点。罗伯特·默顿在提到功能分析的意识形态蕴含时就说:“功能分析并非内在地坚持某一意识形态立场,这并不是否定由功能主义者所推进的特殊功能分析和特殊假设可能具有非常明确的意识形态作用。”当然,对于这种蕴含,发端于马克思的批判社会学的揭示就更充分了。
第三种联系则是韦伯所说的“价值探讨”层面的联系。韦伯一方面坚持“价值中立”(见下一问题),另一方面又倡导“价值讨论”,即价值判断虽不是学者、教师宣言的对象,却可以是认识和研究的对象——这也是包括孔德、涂尔干、帕累托等实证论者在事实上所承认的。也就是说学者可以分析揭示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可以把行动者同某个价值观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分析展示某项行动选择的结果。这样的“价值讨论”可以帮助人们明确他所采取的某种具体的行为立场、态度具有怎样的终极意义,或者他所选择的终极价值将在现实世界面前导致怎样的实际结果,并进而认识到他的选择可能得罪哪一方“神魔”。这样的价值探讨一方面具有促进“价值沟通”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使人们获得头脑的“清明”,从而帮助他们进行价值的选择。尽管韦伯声称一个人所选择的价值目标之能否实现并不影响他的选择的品质,但是,当他说到,在当今时代一个人若要真正献身于宗教就必须“牺牲理智”,并且说这样的人是“无法像一个真正的人那样接受这一时代的命运的人”时,即意味着一个置身于除魅后的现代世界中,并且直面这个世界的人,在其选择价值目标时必须服从一个原则:“应为”的条件之一为“能为”。——至此,社会学所具有的人文性质就更加鲜明地显示出来了。
社会学与价值的联系,或者说,社会学的人文意涵,在很大程度上源自社会学研究对象之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由跟研究者一样,并且包含着研究者的人的行动构成和改变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本身处于互动之中,研究对象会对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作出自身的主动反应,于是,社会学研究本身并不外在于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机器运行发展,而是参与并共同构成了研究对象的存在、运行和变迁。(参见本书后面关于“如何理解社会学与社会的关系?”的阐述)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说,社会学是一门具有浓厚的人文意涵和人文关怀的社会科学。事实上,如果进一步分析,社会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问题,与社会学所探究的关于社会的客观知识,或者说,关于社会存在、运行、变迁的“客观规律”与人的自由的关系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承认社会学意义上的“客观规律”或“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历史决定论”,并不意味着在历史进程中没有人的主观选择的余地(参见本书后面关于“历史发展有规律吗?”的论述),那么,社会学研究的价值涉入、社会学家对于历史进程的积极介入就是合理的、允许的,甚至必要的。换言之,只有在社会存在、运行、变迁之客观必然性与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主体性自由可以并存的前提下,社会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才有可能并存,并且像吉登斯等所说的批判的社会学也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