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困境:主体间性人权观视角下的互联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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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双重影响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它所带来影响是善是恶、是好是坏,现在还很难做出评价。技术乐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具有天生的民主性,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必然会促进民主、平等与自由。技术悲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增强了权力的渗透能力和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将进一步被侵蚀。社会成员间接触和掌握信息技术的不平等性,即“数码鸿沟”,也将加剧社会不平等。相对而言,技术实在论者对互联网的认识更为客观:虽然互联网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力量,甚至有些特点并非中立性的,但是它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现实而存在。[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从人权保障的维度审视互联网的社会应用,几乎在所有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互联网表现得都恰如一把“双刃剑”。它既不仅仅是技术乐观主义者所期待的那样极大地促进了人权的实现和发展,也不仅仅是技术悲观主义者所猜测的那样对人权造成严重侵犯和威胁。

一、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的社会应用为公民实现人权和维护人权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渠道,也是促进人权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互联网有助于被边缘者实现表达自由

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等于拥有了可以向全世界表达自己见解和思想的强大平台。被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很难通过被主流文化掌控的报纸书刊、广播和电视台大范围地表达自己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到来,为扭转他们所处的不利局势提供了可能。互联网为“反支配话语”提供了生存空间,为意欲挑战现有体制控制的、无权的、被边缘化的反支配或改革性的话语提供公开化与合法化的机会。Barney Warf and John Grimes, Counterhegemonic Discourses and the Internet, Geographical Review, Cyberspace and Geographical Space,1997,87(2), pp.259-274.

黑人信息精英通过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冲破白人文化垄断。科林·贝克勒斯指出“毫无疑问,最新的社会权力资源就是互联网——一个全球性地连通着的计算机网络”,“Hill's African American Site”、“Melanet”与“African Frontline Network”三个黑人信息精英们建立的网站,通过传递黑人文化,建立黑人群体沟通渠道(专属E-mail),提供黑人救助与发展信息,提出保持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独立性以及增强社会活动影响力的方法。Colin A.Beckles, Black Liberation and the Internet:A Strategic Analysis, J ournal of Black Studies,2001,31(3), pp.311-324.

同性恋群体通过互联网寻找归属以及找寻伴侣。格莱汉姆·布朗、布鲁斯·梅考克与沙因·伯恩斯的研究指出:美国和英国分别有17%和34%的同性恋男子通过互联网来寻找伙伴,互联网对同性恋者寻找群体归属感具有重要作用。Graham Brown, Bruce Maycock and Sharyn Burns, Your Picture Is Your Bait:Use and Meaning of Cyberspace among Gay Men, The J ournal of Sex Research,2005,42(1), pp.63-73.

女权主义者通过互联网追求性别平等。杰奎琳·罗兹认为:互联网提供了联合世界上所有女性的工具,互联网为女性在文本上形成统一的自由哲学提供了可能。将互联网上的所有女权主义文本统一协调起来以形成一致的关于女性身份和地位的哲学,将提升女性争取平等与解放运动的现实效果。Jacqueline Rhodes, Substantive and Feminist Girlie Action, Women Online,2002,54(1), pp.116-142.

(二)互联网有助于揭露人权侵害问题

“对于有效的回应和推进人权活动而言,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不仅是不可缺少的工具,而且也是基本的前提。这对于非政府组织、个人、政府和国际机构而言都是如此。”Jamie F.Metz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1996, 18(4), pp.705-746.获取权利救济、制止人权侵害行为的第一步,甚至是最为重要的一步,是快速地揭露人权侵害事实。互联网以其廉价性、快速性、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为尽早发现和有效公开人权侵害问题提供了便利渠道。

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意]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任何事情都难逃公众的眼睛”王国华、曾润喜、方付健:《解码网络舆情》,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人权侵犯问题很难逃脱网络的曝光。互联网不仅可以快捷地曝光人权侵害问题,在事件获得公众关注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促进受侵害者及时地获得权利救济。负有人权保障责任的政府机构如不迅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就会成为网民的“众矢之的”。陈党:“网络监督的独特优势与有效利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

妇女通过互联网揭露和抵制家庭暴力。2011年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Kim,通过新浪微博曝光自己因受家庭暴力而受伤的情况。其中一个“耳部留血”的图片,迅速地被网民转发了2万次以上。网络微博扭转了这位外籍妇女与中国名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态势,迫于舆论谴责压力,李阳被迫从原来的“不予理睬”转向与妻子进行协商对话。“丽娜华的Mom”(李阳妻子博客):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2254494161? c=spr_sw_sq_lm1_weibo_p002439&page=2&pre_page=1&end_id=3429542968348124;“网曝疯狂英语李阳家暴 妻子微博贴出受伤照(图)”,雅虎网:http://ent.cn.yahoo.com/ypen/20110905/570404.html,2014-05-15.

全民参与“微博打拐”,解救被拐卖或失踪儿童。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网络微博应用服务刚刚上线。2011年春节,中国网民掀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大量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纷纷参与,随手拍下身边的流浪乞讨儿童,将照片上传到公开的微博账户空间。家长可以借此寻找被拐卖或失踪的儿童。“微博发挥公众力量 网友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m/2011-01-29/091121895305.shtml,2014-05-16.

网曝“黑砖窑事件”,解救奴工。2007年6月6日,署名为“中原老皮”的网民在“大河网”发表帖子:《400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由于帖子揭露出山西黑砖窑非法强迫劳动和奴役虐待劳工,情节恶劣,骇人听闻。截至2007年6月18日,被网站置顶的该帖的点击率已经突破30万人次,而被“天涯网”转载的帖子的点击率更是高达58万人次。随后,媒体电台纷纷跟进报道,中央政府迅速做出严格稽查黑砖窑的指示,被奴役的数百名包身工获得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网民“中原老皮”在网络发帖之前,曾经通过河南都市报和电台揭露了此事,然而由于所占篇幅有限和时段不佳,均未能引起广泛关注。“网上发帖揭露山西黑砖窑神秘母亲曝光”,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70712/002141.htm,2014-05-16.

(三)互联网有助于公民实现政治监督权

互联网为公民实现政治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网络监督相对于传统监督形式——公民通过写信、电话或直接到纪律部门举报官员违法行为,具有许多明显的优点。

第一,监督主体更为安全。相对于传统的举报方式,网络监督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有效地保护了监督主体,网民可以“直言不讳地批评政府或官员的言行”。舒小庆:“网络监督:人民当家做主的新途径”,《求实》2010年第11期;陈党:“网络监督的独特优势与有效利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张玉强、孙淑秋:“网络监督的兴起与政府行为模式创新研究”,《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孔祥学:“切实发挥网络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0期。

第二,监督范围更为广泛。互联网吸引了规模巨大的网民,大量的网民意味着无处不在的监督力量。“在网络时代,政治管理者将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处处感觉到有一双双眼睛在监督自己,任何事情都难逃公众的眼睛。”王国华、曾润喜、方付健:《解码网络舆情》,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第三,监督过程更为便捷。传统监督形式主要包括诉讼、举报、上访等方式,不仅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且经济投入较大。网络监督只需要网民通过公开的网络论坛、博客或专门的监督网站,将违法或不当行为公之于众,便完成了网络监督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陈党:“网络监督的独特优势与有效利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

第四,监督效力更为强大。“网络举报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开透明”,谁被举报,举报的内容是什么,应当如何处理,大家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纵使被举报人有再大的能耐,也无法“摆平”所有的网民,难以逃脱舆论的谴责。公众舆论的谴责形成政治压力,负有调查和处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如不能及时公正地处理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同上。“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这类流行网络言论凸显出网民对网络监督有效性的认可。李磊、陈琳:“信息化时代的网络维权探析”,《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4期。

(四)互联网有助于公民实现知情权

广泛地获取与传播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民主社会中公民有效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须获得的“最低程序性”必要条件之一。[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3页。列宁在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指出:“官僚政治的神秘性正是官僚政治腐败和无能的根源;只有在实现了真正的公民参政,实现了公民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之后,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公职人员的专断”《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6页。,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4页。。相对于通过传统媒介获取信息而言,网络信息获取方式具有重要优势。

第一,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目前,大量的传统媒体信息都已经实现互联网化,电子书、电子杂志、电子新闻、网络影音已经非常普遍。这些书刊、新闻和音频视频信息通常是可以免费下载或阅读的。即使收费,相对于购买纸质书报、磁带或光碟而言也是比较便宜的。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低成本性还体现在信息储存容易和信息搜寻方便。

第二,信息内容更为丰富。互联网有机地融合了书报、广播和电视的特色,阅读网络信息,突破了传统单一媒介的局限,既可以阅读深度报道或分析的文字,也可以通过图像、音频和视频获取直观形象的信息。另外,互联网空间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网民自制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无法通过传统媒体获得的。

第三,信息获取具有更高的主动选择性。互联网改变了公民通过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的被动型,网民更多的是主动地或互动地获取所需要的或感兴趣的信息王建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相对于传统媒体环境而言,网民可以更加自由自主地订阅所需要的信息,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络应用服务,参加自己感兴趣的社区或论坛。

二、互联网对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威胁

“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或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互联网的社会应用既存在促进人权保障的一面,也存在威胁或侵犯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另一面。

(一)色情信息泛滥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

互联网空间中色情信息泛滥几乎已经是个常识。儿童在使用互联网时过早地接触色情信息,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对男女关系形成不正确的认识,容忍或接受非常规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沉湎色情信息甚至引发性犯罪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互联性,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的网络色情信息网站,国内网民也同样可以访问到。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与政府、企业合作的社会组织)2012年年度调查报告指出:提供儿童色情内容的服务器,54%设在北美,37%设在欧洲(包括俄罗斯),8%设在亚洲,剩余的1%设在南美和非洲等地区。2012 Annual Report, 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http://www.iwf.org.uk/accountability/annua-l reports/2012-annual-report,2013-01-29.

“十大评论”(Top Ten Reviews)网站的统计数据指出:互联网空间中存在超过420万个色情网站,占到所有网站数量的12%,有近10万个网站在提供儿童色情制品;每天有近7000万次色情搜索请求,占到所有搜索请求的25%,每天有超过10万次儿童色情信息搜索请求;34%的普通网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触过色情信息,42.7%的网民浏览过色情信息,1/7的儿童受到过网络色情诱惑,网民第一次接触色情信息的平均年龄为11岁。Internet Pornography Statistics, Top Ten Reviews:http://internet-filter-review.toptenreviews.com/internet-pornography-statistics.html,2013-01-27.

美国“契约之眼”(Covenant Eyes),一个旨在推动健康使用互联网的社会组织,指出:80%~90%的网民通过免费网页浏览色情信息;上网人群中,有超过一半的男孩和近1/3的女孩在13岁以前浏览过色情信息。关于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网络色情信息的比率的研究结果存在很大争议:有研究者指出72.8%的未满18岁者接触过网络色情(Chiara Sabina, Janis Wolak, and David Finkelhor, The nature and dynamics of Internet pornography exposure for youth, CyberPsychology&Behavior,2008,11(6), p.691.),而有的研究者却指出该比率是42%(Janis Wolak, Kimberly Mitchell, and David Finkelhor, Unwanted and wanted exposure to online pornography in a national sample of youth Internet users, Pediatrics,2007,119(2), p.247.)也有研究者指出14岁以下儿童主动寻求网络色情信息的比率仅为13%(Michele L.Ybarra, and Kimberly J.Mitchell, Exposure to Internet pornography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A national survey, Cyber-Psychology&Behavior,2005,8(5), p.473.),因此,该数据仅供参考。

(二)网络仇恨言论滋生侵犯了不受歧视权或平等权

目前,在许多国家,不以国籍、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等为基础歧视或仇恨个人或群体已经成为主流观念。书刊、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公共媒体极少会为表达歧视和仇恨的极端言论提供存在空间。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为极端主义者提供了新的传播工具。网络的匿名性特点导致极端主义者可以在隐藏个人身份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宣扬。Karmen Erjavec, and Melita Poler Kova? i? , You Don't Understand, This is a New War! Analysis of Hate Speech in News Web Sites'Comments, Mass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2012,15(6), p.900.

2010年,“西蒙·维森塔尔中心”(Simon Wiesenthal Center),二战后设立的“以培养忍耐与谅解为宗旨”的国际人权组织,指出当年互联网空间中宣扬仇恨和暴力袭击的网站、社交网站账户、网络论坛和微博的数量增长了近20%,达到了11500个。Online Hate Sites Grow with Social Networks, Simon Wisenthal Center:http://www.wiesenthal.com/site/apps/s/content.asp? c=lsKWLbPJLnF&b=4442915&ct=8101639#.UbGtwjBply1,2014-05-07.在2000年,互联网空间中约有2200个极端主义网站。P Gerstenfeld, Hate Online:A Content Analysis of Extremist Internet Sites, Analyses of Social Issues and Public Policy,2003,3(1), pp.29-44.

2010年,“在线仇恨目录”(The Hate Directory)具体地列出了传播仇恨言论的2000个网站、19个种族主义博客、100个雅虎论坛、90个雅虎群组以及20个MSN群组。这些网络地址既包括以宣扬白人至上主义而久已闻名的“3K党”的网站,也包括新近出现的以反对男同性恋为宗旨的“S.T.R.A.I.G.H.T”组织的网站。Raymond A.Franklin, The Hate Directory, Hate Directory:http://www.hatedirectory.com/hatedir.pdf,2014-05-07.

(三)网络诽谤和隐私揭露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

“在信息泛滥的洪流里,流言蜚语、谣传和泄露隐私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在互联网上到处流窜着。”[美]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林铮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相对于在现实社会中,网络诽谤和隐私侵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发表攻击性言论时肆无忌惮,广泛传播的网络信息难以清理导致诽谤和隐私侵犯具有持久性的影响。

2005年,美国发生“女大学生论文剽窃事件”。化名为Paula的女大学生打算用75美元酬劳在网上寻找代写论文的枪手。一名喜剧作家博主对剽窃现象深恶痛绝,他以枪手的名义和Paula进行网络聊天,而后便公开了聊天内容以及Paula的私人信息。随后Paula连绵不绝地收到电子邮件和电话攻击,不少网民甚至要求学校将其开除。网络曝光使Paula因剽窃行为受到了足以毁了她一生的惩罚。“轰动美国的人肉搜索事件”,大旗网:http://shehui.daqi.com/feature_288578_1_index.html,2014-05-18.

2005年,韩国发生“地铁狗屎女事件”。在韩国首尔的地铁二号线上,一名女孩的宠物狗在车厢内排便,邻座老人要求女孩清理排泄物,女孩不仅拒绝清理还恶言相向。整个过程被人用手机拍下并上传至互联网。愤怒的网民们,将该女孩侮辱为“狗屎女”,并对其发起“人肉搜索”。很快,该女孩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网上广为流传对“狗屎女”的侮辱和谩骂,女孩及其父母不断收到匿名电话的指责和侮辱。此后,该女孩被迫辍学并做出公开道歉,全家搬迁到外地,辍学后的她患上了精神疾病。“‘狗屎女’事件”,网易:http://game.163.com/special/jianzheng_44/,2014-05-18.

(四)网络政治颠覆阴谋威胁国家安全

“阿拉伯之春”运动充分显示了网络社交媒体被用于颠覆政权时的巨大潜在能量。互联网为进行“政治欺骗”,影响公共认知和公民决策,攻击、诽谤他国政权提供了强大的和难以抵抗的利器。张千山:“互联网对民主发展的负面影响”,《学术论坛》2001年第2期;丁未:“网络空间的民主与自由”,《现代传播》2000年第6期。

中东和北非地区国家将互联网视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持续投资互联网行业。2009年,该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26%。《阿拉伯媒体发展展望2008-2012》(The Arab Media Outlook 2008-2012)指出该地区人口结构显示出互联网在该地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也门、阿曼、沙特阿拉伯、约旦、摩洛哥、埃及,25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50%。Internet Filtering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OpenNet Initiative:https://opennet.net/research/regions/mena,2014-05-08.

2010年12月,突尼斯小贩不满警察粗暴执法而自焚。该事件出人意料地成为了引发中东地区十几个国家民众反抗现政权的导火索。西方媒体将这一系列群众抵抗运动称为“阿拉伯之春”。Garry Blight, Sheila Pulham and Paul Torpey, Arab spring:an interactive timeline of Middle East protests, the Guardian: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interactive/2011/mar/22/middle-east-protest-interactive-timeline,2014-05-09.由于互联网社交媒体,主要为美国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应用服务Facebook与Twitter,在发起和推动运动展开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该运动也因此被认为是一场由谙熟互联网的年轻人所发起的“推特革命”。

事件发生后,《纽约时报》等媒体揭露出“阿拉伯之春”运动可能是一场西方政府为传播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而颠覆敌对或异己政权的重大政治阴谋。美国政府机关(中情局与国务院)、接受美国政府资助或支持的社会组织(“国际共和研究所”、“全国民主协会”与“自由之屋”)以及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不仅直接培训运动领袖们使用社交媒体开展抵抗运动的技巧,而且向他们提供了资金支持。两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运动发生地国家始终没有像预想的那样转变成为民主法治、稳定繁荣的国家。相反,动乱持续进行,伤亡人数不断增加,极端主义在伺机夺权,恐怖分子也开始参与政治洗牌过程,“阿拉伯之春”也开始更多地被对运动持怀疑态度者讽刺为“阿拉伯之冬”。

(五)网络讨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引发社会秩序动荡

在互联网空间中,“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的多数暴政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迅速爆发的网民情绪容易引起激烈的社会动荡。

2011年9月起,正是仿效“阿拉伯之春”,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连串民众示威抗议活动,而后类似活动波及美国的其他很多大城市,该系列抗议活动被称为“占领华尔街”运动。活动的目标是抗议大公司的贪婪和社会不公平,反对金钱和大公司对民主政治的俘虏,抗议引发经济危机的政府及大公司的不法行为。第一次活动发生于2011年9月17日,上千名民众涌入美国纽约的金融中心华尔街表达抗议。示威期间,示威民众与警察曾多次产生激烈冲突,如:华盛顿示威民众在国家航空航天博物馆与保安和警察产生激烈冲突,示威民众被辣椒水喷雾强制驱散;纽约警方出动防暴警察和大铲车对主要示威地点祖科蒂公园进行强制清场,逮捕200多名示威者。Michael Saba, Wall Street protesters inspired by Arab Spring movement, CNN:http://www.cnn.com/2011/09/16/tech/social-media/twitter-occupy-wall-street/index.html; Proposed List of Demands, Occupy Forum:https://occupywallst.org/forum/proposed-list-of-demands-please-help-editadd-so-th/.

2011年8月6日-10日,英国首都伦敦和英格兰的其他大城市发生了数百人走上街头向政府表达不满,打杂店铺,甚至向警察局纵火的骚乱事件,该系列事件一般被称为“伦敦骚乱”。此次骚乱是自1995年以来,英国发生的最为严重的骚乱事件,也是二战以后发生在首都伦敦的最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据报道,事件起因是英国警察开枪射杀了一名被警方称为涉嫌贩毒的青年,该青年家长及其朋友为寻求真相组织民众抗议游行,这次事件随即激起了英国民众因失业率过高、贫富差距分化、族群间关系紧张等原因而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引发了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骚乱总共造成186名警察受伤,工商业损失数千万美元,零售业损失数千万美元,保险公司赔付超过2亿英镑的赔偿金。Rebecca Camber, Pictured:The“gangsta”gunman whose death sparked riots, Daily Mail: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022670/The-gangsta-gunman-death-sparked-riots.html; Alison Lock, Insurers say London riot losses“well over £100m”, City A.M.:http://www.cityam.com/news-and-analysis/insurers-say-london-riot-losses-hit-100m,2014-05-12.如同在“阿拉伯之春”事件中,英国骚乱活动的参与者也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以及手机短信进行宣传与组织。据《纽约时报》报道,为防止伦敦骚乱的持续蔓延,英国首相卡梅伦向国会呼吁禁止“可疑的麻烦制造者”使用社交媒体和其他智能通信工具(如智能手机)。英国内政大臣召见“Facebook”、“Twitter”及“黑莓”智能手机制造商的负责人商讨控制网络通信的策略,英国警方逮捕了部分通过互联网鼓动骚乱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