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困境:主体间性人权观视角下的互联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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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互联网治理面临的人权困境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快速普及,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衍生出新的社会活动形态。互联网既被寄予可以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的极高期待,也被视为社会生活秩序的一大威胁。一方面,互联网被认为“是构建符合人类尊严的世界公共秩序的促进力量,是正在寻求最大限度地提供信息共享机会以便于人们充分享受符合人的价值的共同财富”。Roy Balleste, Persuasions and Exhortations:Acknowledging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Human Dign-i ty for All, Syracuse J.In't l L.&Com.2012,28, p.227.而另一方面,抵制网络色情,抵制网络种族主义,抵制网络诽谤,防范网络颠覆等问题也已经成为公共热点议题。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分析,互联网治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控制互联网对人权的威胁以及发挥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然而,互联网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于治理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人权困境:控制互联网对人权的威胁,同时却也降低了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一、发挥互联网促进保障人权作用的治理要求

互联网技术可以被用于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果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促进人权保障的作用为单一目标,那么互联网治理应当尽可能地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内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的无限制连接

连接互联网是网民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人权和维护人权的前提,连接管制也是扼杀互联网促进人权保障作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无限制”连接是指国内计算机可以通过任意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提供的国际信道接入国际互联网,任何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都可以在国内提供网络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大量服务商向大规模网民提供网络连接,计算机之间以复杂的拓扑结构相互联系,任何机构也没有能力将某一地区的网民隔离在国际互联网之外。其次,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商的主机所在地分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几乎所有互联网治理政策都是通过服务商来实施的,这样任何机构也无法统一有效地管理互联网信息和网民行为了,互联网就将发展成为近乎不受任何限制的无政府领域。

(二)完全匿名的网络使用方式

互联网的匿名性有利于被边缘群体摆脱社会压力的遏制而自由地表达言论和进行相互沟通,有利于保护批评政府政策和检举违法官员者免于遭到打击报复。

“完全匿名”是相对于“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相对匿名”而言的。完全匿名使网民不仅在申请电子邮箱、微博、博客、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账号时无须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而且在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时也不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完全匿名可以切实地保障互联网的匿名性,从而保障网络信息交流无须顾忌。

(三)普及互联网设备和技术

互联网普及率不足的通常表现形式是“数码鸿沟”(Digital Divide),互联网仅仅普及到符合一定条件的地区和居民,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交通便利、发达地区、城镇、家庭富有、受教育水平较高等。袁锋:“信息公平与政府责任”,《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75-82页。

互联网的普及率不足降低了互联网的社会影响力,无法使广大公民及时获取公共信息,难以形成真实的网络民主讨论场,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的底层弱势群体因为无法使用互联网而不能平等地表达权利诉求。“数码鸿沟”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当下,互联网利用程度的差距还会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将扩大社会发展不平衡。

解决互联网普及率不足的问题需要社会扶持互联网设备和技术向边际收益率较低的地区和人群扩散。主要的扶持方式是借助公共财政和公益资金,补助互联网服务商向偏远地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补助贫困或偏远地区的居民购买计算机设备,提供价格低廉或免费的互联网使用技术培训课程。

(四)严格保护上网行为的隐私性

保护网民可以自由地利用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流,不仅要求保障互联网使用方式的不受限制,而且需要严格保护网络操作与网络通信的隐私性或秘密性。缺乏对上网行为隐私性的保护将导致网民面临受到监控和窃听的危险,也可能造成网民真实身份的被揭露。上网行为的隐私性可以保护上网行为的安全性,进而可以促进网民自由地利用互联网。

保护上网行为隐私性要求禁止窃听、监控、公开网民的上网行为,主要保护对象为:第一,网络通信的内容信息,主要是电子邮件、网络电话、即时通信等的内容。第二,网络通信的流量信息,主要是指通信时间、通信双方的IP地址、账户信息、物理地址等。第三,计算机存储的文件和操作信息,主要是指保存文件的内容、文件的编辑日志、程序的打开和关闭信息等。

(五)网络信息完全不受限制的流通

互联网能够被用于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主要在于其独特的信息传播能力。保护互联网信息完全不受限制地流通,有助于网民获取多元信息,充分地利用互联网传递思想、表达权利诉求以及寻求帮助和协作。被边缘群体可以借助互联网打破主流观念的压制,弱势群体可以通过互联网表达权利诉求,互联网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多元信息,互联网提供了参与探讨公共议题的平台,互联网为揭露政府腐败提供了渠道。

限制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通,将削弱互联网促进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能力:屏蔽或过滤互联网信息,如屏蔽国外新闻机构网站,将导致公民无法获取多元信息,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公共讨论也将受到削弱;禁止网民使用某些互联网应用服务功能,如禁止网络论坛开放评论功能与禁止使用社交网站,将限制网民实现或维护人权的能力。

二、限制互联网威胁人权和公共利益的治理要求

如果以彻底控制互联网对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威胁作为单一目的,互联网并非在它诞生初期被理解的那般无法约束,单个或联合的互联网治理方案在技术可行性问题上不存在太大障碍。

(一)切断计算机之间、局域网之间的互联

除了禁止使用计算机设备以外,控制互联网引发的人权威胁的最彻底和极端的方式应当是切断计算机之间、局域网之间的互联。切断网络或计算机之间的连接,网络或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传输被切断,主机设在网络范围之外的应用服务也就无法使用。

计算机之间的互联是建立在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规则标准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而言,省和国家级局域网之间的相互连接是以传输速率较高的光纤为信息传输通道的。切断省与省之间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干网路,便可以将国际互联网转变为国内网、省内网。进一步实施切断连接措施,便可以将省内网转变为市内网、县内网、居民小区内网,直至毫无连接的单个计算机。

2012年,伊朗信息部长曾宣布:为结束互联网控制战,伊朗计划建设“国家网”,切断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部分媒体称,伊朗在2012年某段时期彻底切断了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外媒称伊朗已切断国际互联网”,网易网:http://news.163.com/12/0211/14/7Q07KRED0001121M.html,2014-05-19.

(二)限制使用互联网的个人身份与使用目的

即使保持全国范围内的局域网或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能力,也可以通过限制使用互联网的个人身份与使用目的控制互联网的社会影响力。这种控制方式在互联网推广初期是比较常见的。互联网的发展史也是其应用领域从军事推广到科研教育、商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历史。

限制使用互联网可以要求申请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公民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比如较高的受教育水平、稳定的工作、一定工资水平、无犯罪记录、某些民族等。限制互联网的使用目的可以规定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是为了特殊的目的,比如国际汇款、出国留学、科学研究、网络就医等。

在朝鲜,上网是仅限于一小部分人的特权。外国居民,主要为外国驻朝鲜的大使馆、新闻机构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如中国住朝鲜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接入中国的网络,但必须支付高昂的网络费(约2美元/分钟)。朝鲜公民中只有极少数精英可以与外国居民一样不受限制地访问外网,一般的朝鲜网民只能通过朝鲜内部网查询信息。在朝鲜,申请电子邮件账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互联网上的新朝鲜”,新浪网:http://style.sina.com.cn/news/p/2013-01-03/0828112954.shtml;“朝鲜:本台记者眼中的朝鲜互联网现状”(视频),腾讯网:http://v.qq.com/page/i/n/c/i0011vo5lnc.html, 2014-05-20.

(三)严刑峻法惩治人权侵犯行为

严厉惩处通过互联网侵犯人权的行为,提高网络侵权的成本,是威吓不良网络行为和引导网民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方式。网络不良信息泛滥与网络侵权行为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互联网缺乏管制,网络的匿名性大大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针对这一重要诱因,控制网络人权侵犯行为可以通过加大对网络违法和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追究网络行为不端者的责任。常见的此类措施包括组建规模庞大且执行力强的网络监督执法队伍,有效查获违法或行为不良分子的真实身份;依法规定不当网络行为,如诽谤、造谣,承担高昂的经济惩罚和时间较长的徒刑。

(四)禁止或限制部分互联网应用

一般而言,网络违法或不良行为需要依托特定类型的网络应用。比如诽谤之所以能够快速传播,主要原因之一是博客、微博、论坛等应用提供了“转载”功能,“转载”使得诽谤信息可以便捷地通过互联网一传十、十传百;网络之所以能够激起网民采取扰乱社会治安的暴力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博客、微博、论坛等应用所提供的评论互动功能,互动过程释放和增强了网民的非理性,为引起社会骚乱的活动提供了组织动员平台;少数网络红人之所以能够呼风唤雨,影响公共舆论,重要原因是博客、微博等应用提供了“关注”或“添加好友”功能。

结合互联网应用引发社会问题的机制,可以通过禁止或限制特定网络功能的方式遏制网络侵权问题的滋生。此类措施包括:禁止评论存在引发社会不安风险的敏感公共信息;规定网络“好友”或“关注”的人数上限;针对某些八卦娱乐板块,禁止“转载”功能,减缓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

(五)屏蔽国外互联网信息

屏蔽国外互联网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的全球性造成的监管失效。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可以采取依法惩罚、限制互联网服务商提供应用服务的类型、要求服务商过滤网络信息等方式约束不当网络行为或审查不良网络信息。然而,对于服务器主机设在国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国外互联网服务商以及国外网民,本国政策很难具有约束性。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国外网络信息、国外网民的网络行为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同样可以产生危害。

采取信息屏蔽措施的成熟方式主要包括:白名单屏蔽和黑名单屏蔽。目前以网络地址为对象进行屏蔽是较为成熟和常见的屏蔽方式。白名单屏蔽仅仅允许国内网民访问“白名单”网站,屏蔽范围较广也较为有效。黑名单屏蔽禁止访问“黑名单”网站,相对于前者,屏蔽范围较小,也更容易因为网站改变网络地址而失效。

(六)过滤国内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空间中存有海量的信息,依靠人工查处违法和行为不良者是不可能充分有效地规范互联网内容的。互联网空间中出现的诽谤、隐私侵犯、种族主义、颠覆国家政权类言论,较之于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之所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原因之一正是在于网络信息存储分散与规模巨大导致有效清除或遏制是十分困难的。

通过互联网信息过滤技术,可以大规模地过滤网络信息,从而可以更为广泛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常用的互联网信息过滤技术包括搜索引擎过滤、关键词过滤。搜索引擎是网民寻找网络信息的最常用方式,搜索引擎可以根据网页抓取规则过滤掉非法或不良信息。关键词过滤技术通常被用于管理网络论坛或虚拟社区,该技术可以拒绝显示含有关键词或关键词组合的整个帖子或仅仅不予显示帖子中的若干关键词。

(七)完全公开网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

互联网的匿名性增加了追查确认可能的违法或不良行为当事人的难度,这种情形甚至使不少网民误以为在网络空间中发表任何言论都是绝对安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语责任与演说者真实身份的断裂”,导致社会规范的失效,“无身份”状态下的言语也表现为“非规约性、暴力性和非理性”。李岩、李东晓:“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式‘人肉搜索’的勃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72-180页。因此,改变互联网表达环境的匿名性特点,实施网络实名制便逻辑性地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选择方案之一。

改变互联网的匿名性,最彻底的方法莫过于完全公开网民个人信息:接入互联网以及使用论坛、博客、微博、邮箱、即时通信等应用时,都要求网民提供真实的近期照片、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任何网民都有权查看每个网络用户的这些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网民都是实实在在的个人,网民发言时不仅需要考虑个人的身份地位,而且需要考虑言论影响和言论责任。

(八)全方位监控上网行为

针对网络违法和不良行为的规范与查处困难,全方位监控上网行为可以及时劝阻网络失范行为,便于发现与查处当事人,能够对网民起到威吓效果,指导网络信息屏蔽与过滤。

目前,上网行为监控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常规的监控措施包括:第一,浏览网页监控,监控网页的标题、大小、内容、所属网站等信息。第二,电子邮件监控,实时记录所有收发邮件的发送与接收时间、标题、收发者的IP地址、附件、内容及大小等信息。第三,网络聊天监控,可以监控使用QQ、MSN、Skype等应用服务的聊天内容以及控制聊天过程。第四,电脑桌面监控,定时实施屏幕快照、屏幕录像和屏幕追踪等措施。第五,文件和程序监控,自动备份被监控电脑的文件,监控和记录文件创建、删除以及应用程序的打开、关闭等操作。“上网行为监控软件典型功能”,网络警(Anyview):http://www.amoisoft.com/,2014-05-20.

三、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在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社会中,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已经广泛地与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相结合。一方面,互联网体现出促进实现人权和保护人权的巨大潜力,互联网被赞叹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人权教育工具”,“向不容忍进行战斗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使受到剥夺的人、无权无势的人获得了社会影响力”。E/CN.4/1999/60.另一方面,互联网领域中也滋生了大量引起社会担忧的人权问题,典型的包括色情信息泛滥(尤其是儿童色情信息)、网络暴力言论横行、网络失序政治参与兴起等。

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治理责任是控制互联网领域中侵犯人权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社会问题。然而,如果简单地以消除这些网络应用问题为目标,这并非是难以做到的,甚至可以说是容易的。消除网络应用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禁止使用计算机,禁止计算机间的相互连接,禁止国内网连接国际互联网。然而很少有国家会采取如此过激的互联网治理措施,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并非只是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工具,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也并非仅局限在消除互联网应用引发的社会问题。

以人权原则作为衡量标准,互联网治理是复杂的和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治理既需要控制互联网不利于人权保障或公共利益的消极影响,也需要保留或发挥互联网促进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互联网对人权保障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均有赖于其独特的技术特点,作为一把“双刃剑”,消磨其锋锐虽可不至于伤己,但也将无法以其杀敌。互联网治理需要权衡互联网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弊,需要处理复杂的人权冲突困境:尽可能利用其积极影响而同时又将其消极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发挥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而同时又适当地控制互联网对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威胁。互联网治理的人权冲突困境体现在治理每一个典型互联网应用问题的过程之中。

(一)色情信息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治理色情信息的人权冲突困境主要包括:禁止在互联网领域中传播色情信息以保护儿童健康上网,但成年人有自主选择生活体验和浏览成人信息的自由;禁止网络儿童色情的制作和传播以保护未成年免于性剥削,但是虚拟儿童色情(卡通或仿真儿童色情)并不包含任何对儿童的实际性侵害,甚至具有降低娈童癖者实施真实性犯罪的功能;色情信息判断标准难以确立,很容易引发对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的不当限制;屏蔽或过滤色情信息,也常由于技术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对网络信息的过度审查。

(二)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治理网络暴力的人权冲突困境主要包括:对网络诽谤的惩罚过于严厉,将导致遏制网络言论自由,尤其是遏制通过互联网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监督;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标准,又将可能导致公众人物及其家人朋友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过度的入侵;针对互联网领域中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性取向歧视等类言论,完全禁止讨论虽然可以保护公民的不受歧视权,但是会限制表达和思想自由,如果仅仅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或暴力侵犯类的言论则无法充分保护少数群体的个人尊严;通过实行实名制可以增强网民发言的责任意识,但是可能导致网民因畏惧打击报复而不敢自由地发言和讨论。另外,实行何种方式的实名制——前台实名还是仅要求后台实名,实名所要求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也是容易引发争论的问题。

(三)网络失序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治理网络失序政治参与的人权冲突困境主要包括:网络虚假信息、蓄意煽动、非理性表达可能破坏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难以精确地屏蔽或过滤上述信息则会限制网民的信息获取与言论表达;立法惩处网络失序政治参与问题,则可能因为法律规定范围难以精确而对网络言论形成过度管制;网络失序政治参与可能引发对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网络监控是确保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理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监控则可能导致对网民上网隐私的侵犯。

(四)网络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治理网络恐怖主义过程中的人权冲突困境主要包括:网络恐怖活动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权,由于难以区分恐怖分子和一般网民,时常需要大规模地分析所有网络数据,因此会威胁无辜网民的网络通信隐私权;由于打击恐怖活动的人力物力资源是有限的,为高效快速地实施反恐行动,通常需要选择性地对“重点人群”进行严密的网络侦查,这会威胁这部分人群的平等权或不受歧视权。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人权冲突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人权冲突困境主要表现在: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创作人的利益,其目的是鼓励创新,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来并非绝对的。徐瑄:“关于知识产权的几个深层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13-21页。互联网为公民廉价地分享文化进步成果提供了渠道,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则会增加信息自由权的实现成本,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广泛传播,甚至也可能因此限制文化创新的机会。

综上,互联网治理需要处理复杂的人权冲突——既有人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也有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发展的网络化与实践行为相结合,产生出特点各异的网络社会以及网络社会问题。不同的文化背景、制度背景、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互联网普及与发展状况都可能影响协调解决人权冲突的方式,影响互联网治理政策的选择。并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解决所有社会的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万能方法。“具有相似科学技术和经济竞争能力的社会可以扎根于完全不同的制度,也能被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所指引。”[美]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协调保障处于冲突状态的人权或公共利益,确定权利或公共利益保护与限制的边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系统地分析处理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经验和探索解决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合理方式,接下来本书将首先分析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基本类型,而后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权冲突,分析其特点并探索合理解决途径。

本书之所以重点分析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暴力言论和网络失序政治参与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问题,主要是因为:(1)这三类问题具有较强的国际普遍性,且涉及互联网领域中存在冲突的主要人权和公共利益。(2)本书研究重点是分析互联网信息或内容的治理,即主要针对信息的删除、过滤以及引导。(3)网络通信监控往往涉及国家机密,相关信息获取困难,研究难以具体和深入。(4)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人权或与人权存在交集的范围具有较多争议。郑万青:“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联辨析——对‘知识产权属于基本人权’观点的质疑”,《法学家》2007年第5期,第35-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