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海关总署
一、2015年工作情况
(一)建立与西部地区有关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合作机制
继续深化与西部地区各省份的合作。认真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和支持西藏、新疆、云南等重点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积极组织落实总署与西部12省份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的落实。
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在西安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邀请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国际及区域组织的负责人及国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代表参加;提出了用标准融合衔接互联互通、用贸易便利提升互联互通、用安全高效维护互联互通、用科技创新支撑互联互通、用能力建设保障互联互通、用开放合作促进互联互通的6条建议,得到了与会国家海关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一致赞同;通过了《互联互通海关便利化合作倡议》,世界海关组织表示支持和赞同;通过了《西安声明》,呼吁世界各国海关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发展。研究出台了《支持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19项举措》,支持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建设。
(二)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口岸开放、建设和发展
加快西部地区口岸开放进程。将内蒙古乌力吉公路口岸列入年度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审结辽宁丹东、云南都龙、广西爱店、甘肃敦煌机场等4个口岸对外开放和内蒙古满都拉、西藏吉隆和广西梧州港口岸扩大开放项目,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完成内蒙古满都拉和广西平孟公路口岸对外(扩大)开放验收;先后批准重庆万州机场等若干项目临时开放,满足西部地区外贸发展需要。
开展口岸大通关建设。不断密切各口岸查验部门的沟通与防调,大力推进通关便利化,改善通关环境,提高中西部地区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的开放型经济竞争力。
加大对西部地区口岸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加大西部地区口岸开放建设、改造、运行、管理等资金和设备投入;充分发挥口岸国际合作作用,加强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蒙古等毗邻国家的沟通磋商,确保边境口岸安全精通运行,不断提升边境口岸的开放水平。
(三)积极支持西部地区会展业发展
2015年,在西部地区举办的国际大型活动主要有: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新疆乌鲁木齐)、第三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23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云南昆明)、第十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广西南宁)、2015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宁夏银川)等。海关大力支持在西部举办的大型国际会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积极采取措施,为参加会展活动的进出境人品、物资提供通关便利。
为参加大型会展活动的进出境人员、物资提供通关便利。在会展期间,海关设置进出境人员、物资专用通道,为进出境参展宾客、展品提供服务。对进出境展览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提前申报措施,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依据有关规定,对在海关是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主动加强与组委会等单位的联系配合,建立协调运行机制,保障通关顺畅。做好展览品监管工作,维护会展业秩序。积极提供对外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维稳工作。
(四)为西部地区企业提供多种通关便利化措施
加强中方与境外国家口岸双方海关联合监管工作。双方海关在新疆、内蒙古等西部地区多个口岸实施统一载货清单措施,开展物流数据互换核对,有效促进边境贸易便利顺畅。
建立多式联运海关监管模式。加大海关多式联运监管的创新力度,建立集约、快速、便捷、安全的多式联运监管模式,实现一次转运申报,启运地、换装地、指运地一次查验,降低转运物流成本,增强大型货运枢纽物流集散功能,实现多种运输方式间有机衔接,打通内陆与沿海沿边地区物流连接路径,充分释放各种运输方式的潜在运能。
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海关推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2015年5月1口,启动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同时将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纳入广东地区(简称“泛珠”四省)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实现改革在全国42个海关的全覆盖,形成了5大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板块。同年7月1日,启动跨区块之间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区区联动工作。
(五)积极落实国家整车口岸建设有关措施
对霍尔果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行验收。2015年9月7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霍尔果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基础设施和监营设施进行了正式验收,并就有关业务操作及设备使用问题指导乌鲁木齐海关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目前霍尔果斯口岸汽车整车进口业务已可正常开展。
保障阿拉山口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顺利开展业务。2014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取消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的限制条件,可以进口独联体国家以外国家生产的汽车整车。海关总署充分考虑阿拉山口口岸不属于新设汽车整车进口指定口岸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并商有关部委同意,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组织对阿拉山口汽车整车指定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验收,确保了阿拉山口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业务持续顺畅开展。
(六)加大西部地区海关监管查验工作软硬件配备力度
继续加大西部地区海关监管查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力度,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强反恐维稳工作。2015年,在新疆、内蒙古、云南、广西等省(区)部署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8台,督促乌鲁木齐海关加快增配8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工程的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七)积极支持西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和加工贸易发展
积极支持和指导西部地区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5年,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批准设立了贵安、满洲里、南宁和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指导新疆、甘肃、云南按照国务院设立喀什、兰州、红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要求,完成对上述区域的验收工作。
积极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西部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维护新疆长治久安。一是在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委内加工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连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方面的作用。二是完成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的验收工作,支持中哈经贸合作发展。
积极支持和指导西部地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2015年,会同有关部门拟批复设立重庆南彭公路、成都铁路、昆明高新、腾俊国际陆港、伊宁和青海曹家堡等6个保税物流中心,并拟对重庆铁路、泸州港和陕西西成等3个保税物流中心进行验收。
(八)认真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西部地区海关,为西部地区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鼓励类项目进口的有关自用设备及配套件等,办理减免税手续,支持西部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发展。同时,注意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便利。
(九)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统计服务工作
及时编制反映西部地区进出口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完善数据提供制度,为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各类海关统计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服务。
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挖掘西部地区外贸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潜在亮点,及时发现和提示运行风险。
二、2016年工作设想
(一)支持西部地区口岸建设
一是深入落实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深化西部地区口岸开放程度,加快西部地区口岸开放进程,提升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水平。二是继续以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为立足点,积极倡导区域口岸合作。以区域口岸合作为突破口,推动陆港联动,实现口岸功能的延伸,充分发挥口岸开放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单一窗口建设的总体部署,选择具备一定电子口岸建设基础的内陆口岸开展单一窗口建设试点。四是充分利用现有口岸合作机制,加强内外部沟通协作,不断提升西部地区口岸治理水平。五是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监管查验设备的配备力度。
(二)支持向西开放平台建设,推动加工贸易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
一是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的相关规定,继续支持西部符合条件、确有实际需求的地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指导未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做好建设、验收工作,积极支持地方做好已验收保税物流中心的封关运作,使保税物流中心真正发挥作用,带动所在地外向型经济发展。二是进一步做好有关会展活动进出境物资、人员通关保障及进出境展览品监管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西部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发展。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的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
认真执行现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政策绩效评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优化海关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海关管理措施,促进贸易便利化。
(四)进一步加强贸易统计服务
进一步做好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结构分析。提供西部地区进出口贸易统计服务,加强数据监控。
(五)严厉打击西部省份边境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活动
继续按照“打得早、打得准、打得及时”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执法威力,集中力量对重大走私犯罪团伙实施精、准、狠打击。继续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发挥打击走私的基础作用,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构筑边境地区反走私“打、防、管、控”立体防线,维护边境稳定和进出口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