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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税务总局
一、2015年工作情况
(一)配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做好相关工作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为妥善处理好新旧产业目录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及时赴重庆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西部省份税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询了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及财金司相关处室的意见。
2015年3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告的实施,首先妥善处理了新旧目录衔接问题,体现了适度从紧原则,避免追溯退税,减少管理负担及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问题。考虑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为明确职责,保持解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上,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设立了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
为了落实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的相关规定,2015年与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审批设立了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
二、2016年工作设想
结合简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普遍实施事后备案管理的情况下,积极研究做好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一直以来存在难以界定、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探索有效机制,不断增强确定性,切实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降低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