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西部开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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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政部

一、2015年工作情况

(一)减灾救灾

及时启动响应,加大资金和物资支持力度。2015年,针对西部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共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10次,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2.96亿元,占全国救灾资金总量的55.9%。安排调拨4.2万顶帐篷、21.6万件(床)棉衣(被)、5万张折叠床等大量中央救灾储备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给予救灾补助政策支持。对西部省份按中央70%、地方30% 的比例分担救灾资金;对被纳入高寒、寒冷地区范围的省(市),中央财政按一般地区1.4倍的标准给予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

提高救灾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能力。加大西部地区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重庆、拉萨、格尔木、乌鲁木齐4个储备库已完成或即将投入使用,南宁、喀什2个储备库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可研报告,委托西部地区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2015年,新采购的价值7450万元的中央救灾物资。为中西部地区1096个多灾、易灾县配置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其中为西藏、新疆等西部省份配置了682辆。

加强减灾救灾人才培训。积极开展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连续举办4期培训班,培训西部地区学员200余人。与新疆、西藏等地民政厅开展灾害信息员联合培训项目,支持资金48万元,培训1000余人。

(二)社会救助

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对西部共安排557.3亿元,占全国的47.6%,较上年增长15.4%;在临时救助方面,对西部地区共安排16亿元,占全国的38.1%,较上年增长28.3%;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对西部地区共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63.3亿元,较上年同期提高7.2%;在医疗救助方面,2015年累计安排70.1亿元,占全国资金总量的50%。近期还预拨了2016年西部地区医疗救助资金49.2亿元,保障各地医疗救助平稳运行。

指导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和水平。指导西部各地完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2015年,西部省份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19元和292元,较上年同期提高11.4% 和6.2%;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每人每年2602.5元和每人每月138元,较上年同期提高16.7% 和16.4%;西部地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360元和4054.4元,较上年同期提高12.9% 和14.3%;西部省份临时救助平均水平为每户每次1499.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0%。

指导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积极部署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宁夏、云南、青海、甘肃等省份出台了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省级配套文件。各地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 左右,90% 以上的县(市、区)开展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2015年,西部地区共实施医疗救助3653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04.2亿元。

(三)优抚安置

积极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在边疆、民族地区服役的士兵退役后留在当地工作。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主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100%;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尽量全额拨付。2015年共拨付西部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购(建)房补助、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费1.93亿元,下拨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费3570万元,下拨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维修改造费1000万元,拨付西部12省(区、市)的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和军供站维修改造补助金2.5515亿元。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不断加强西部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开展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调研活动,代中央起草《关于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大对西部的政策倾斜力度。指导西部推进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创新,推动服务型乡镇(街道)建设。创新西部地区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基础社会和谐。

大力推进西部城乡社区建设。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倾斜力度,支持西部省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指导西部探索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路径。实施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提升西部地区城乡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

指导西部村(居)民自治有序发展。推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指导涉藏、涉疆地区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联合中央组织部、全国妇联召开村和社区“两委”工作座谈会,加强对西部地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五)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切实加强养老服务。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55亿元,补助西部地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占全国的39.47%。联合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3.67亿元,支持西部地区开展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全面保障儿童福利。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持西部地区落实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208252名孤儿和2268名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101062万元。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2.6亿元支持西部地区儿童福利项目。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部分西部地区成立中国儿童福利示范村。与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签订协议,为青海省玉树县地震孤儿和甘肃省舟曲县泥石流孤儿发放爱心助养金每人每月600元,直到孤儿年满18周岁。

稳步提高残障人福利。推动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推动西部地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会同财政部投入6.5亿元支持西部地区17个精神病院新(迁)建项目和7个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7000多张。

切实加强慈善工作。福彩公益金分配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2126万元用于资助部分省市开展慈善超市创新工作试点建设。

(六)社会事务管理

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指导西部地区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深化殡葬行风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3195万元,支持西部地区殡葬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推动除新疆外的所有西部省份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殡葬改革。

不断强化救助管理。争取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59482万元,并预拨2016年救助补助资金41637万元;争取部本级彩票公益金2809万元,支持新建或改善救助保护设施。推动西部省份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申报成功16个国家级救助管理机构。在28个市、县(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举办6期业务培训班,资助西部12个省份260余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加强婚姻、收养管理。加大西部地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力度,加强对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的指导。

(七)区划地名管理

积极调整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在西部地区实施了16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增设部分中小城市,优化大中城市市辖区结构,促进城乡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在制订设市、设区标准的过程中,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合理设置相关指标。

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和文化建设。组织相关培训,培养地名业务人才。组织优秀地名规划评选,推进西部地区地名规划工作。指导西部地区发挥优势,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

(八)社会工作

组织实施“三区”计划项目。向西部地区投入资金1556万元,支持西部地区选派740名社工到“三区”服务。举办了四期社会工作实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西部地区380名社会工作人员。

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设。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共青团、司法等部门在西部地区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组织实施了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安排285万元,支持实施了15个社工项目。同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了“大爱之行”社工服务项目,支持西部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开展32个社会工作项目,资助金额370万元。

全面推进西部地区志愿服务发展。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设,支持西部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和队伍建设,支持甘肃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志愿服务示范项目。

(九)民间组织管理

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拨付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援助西部地区项目304个(占全部项目的68.2%),拨付资金12394万元(占全部资金的63.5%),配套资金约10992.1万元。其中,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立项243个(占全部项目的54.5%),拨付资金7433万元(占全部项目资金的38.1%),配套资金约3498.8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其他地区社会组织援助西部的项目立项61个(占全部项目的13.7%),拨付资金4961万元(占全部项目的25.4%),配套资金约7493.2万元。

引导社会组织加强服务。2015年,通过推动社会组织服务西部,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服务。

二、2016年工作设想

(一)减灾救灾

继续加强对西部省份的救灾支持力度,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切实做好西部省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对西部省份政策支持、指导力度,指导完善救助政策和标准,推动扩大灾害保险覆盖范围,提高西部地区抵御灾害能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继续提高西部省份备灾能力,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大物资储备力度,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指导西部地区做好综合减灾工作,并继续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二)社会救助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督促地方加大资金投入,深入推进“救急难”试点工作。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三)优抚安置

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权益,并继续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支持,在资金扶持和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督导西部地区规范有序地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等安置工作,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关于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的意见》出台,指导西部推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试点,指导西部做好乡镇(街道)干部培训工作。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研究起草《关于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政策统筹。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对西部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推动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向纵深发展。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引导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深化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议事机制,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协商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村(居)委会选举程序,选优配强村(居)委会干部队伍。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

(五)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推动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关注和支持力度。督促指导西部地区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推动出台《慈善法》,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总结、研究、引导慈善资源定向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新模式。

(六)社会事务管理

指导西部地区落实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殡葬管理,优化殡葬服务,推动殡葬习俗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情况,指导西部地区修订地方性殡葬法规,完善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加大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力度,加强救助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和能力建设。指导推动西部省份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婚姻、收养管理水平。加强对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力度,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七)区划地名管理

加大西部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力度。充分论证、科学评估,积极推动西部地区符合标准的地方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解决城市数量少和大中城市辖区规模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优化西部地区城镇体系布局。加强地名普查工作,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加强技术力量支持。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指导西部地区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推进地名地址库示范创建工作,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八)社会工作

继续指导西部省份推进政策创制,贯彻落实中央和民政部关于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强社会工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西部省份探索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服务的路径与方法,促进建立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关爱服务体系。加大专业社工培训力度,加强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设免费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

(九)民间组织管理

继续拨付2亿元资金开展项目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西部、面向民生的原则,继续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服务西部,提升能力,开展工作。

——执笔人:吴子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