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虐待伊拉克俘虏严重违反国际法
自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报道美国驻伊拉克军队残暴虐待关押在阿布格莱卜监狱中的伊拉克战俘事件以来,短短几天,一股严厉抨击和谴责美国军队不人道行为的浪潮很快席卷全球,不仅伊拉克人民和阿拉伯国家在同声谴责,美国的传统盟国也在谴责。美国副国务卿阿米蒂奇承认,欧洲国家对此表示的反对程度甚至超过了阿拉伯世界。在世界各国和美国国内的巨大压力下,布什总统不得不就这一事件表示了道歉,并宣布要使犯有虐囚行为的美国士兵“接受法律的制裁”。
据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方面的报道,美军用来虐待战俘的方式至少有20种之多,其行为的非人道性和恶劣程度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用美国陆军的一份内部调查报告的话说,这是一些“残忍、无耻、下流的虐待犯人行为”。人间如有蹂躏人权一说的话,那么,美军的行为就是地地道道的蹂躏人权。不仅如此,对此事件负有不容推辞责任的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还承认说,现在已经揭露出来的虐俘情况只是一部分,还有更多的照片和录像带,可能使这场丑闻变得更加严重。有报道说,这里还有凶杀、强奸等明显的犯罪行为。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美军的虐囚行为并不是某些个人的、孤立的和偶然的行为,而是带有“经常性的”,是美国情报部门为了搜集情报而“有意施加的”蓄意行为。美国《新闻周刊》的一篇报道说,2003年夏,五角大楼和美军战地指挥官曾批评美军事情报部门在搜集伊拉克情况方面工作不力,要求加强调查;此后,驻伊美军总指挥要求米勒少将对美军监狱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并制订能够快速摧垮战俘意志的方法以获取情报。米勒在视察了全部16个美军监狱后,作出了由军事情报部门接管其中最大阿布格莱卜监狱的决定。目前揭露出来的美军虐囚种种暴行,大多正是在这一监狱中发生的。一些被控有虐囚行为的人说,是情报部门让他们这样干的。
还需要指出,有资料表明,早在一年之前,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暴行已经有所揭露,最晚在今年1月,美军当局就已收到有关美军虐待战俘的调查报告。2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曾在视察美军监狱后向美军当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美军虐待俘虏的种种行为的报告。但是,直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不久前公开揭露之前,美国国防部和美军驻伊指挥部对此一直秘而不报。
美军对于伊拉克俘虏的虐待行为,粗暴地侮辱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并且直接地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实施虐囚行为的人以及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必须受到惩罚。其中的有些行为已经构成国际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尊重一切人,包括被俘和被囚人的人格尊严,不对他们施行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把公职人员为了向某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界定为酷刑,责成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并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加以惩罚。美国是这两项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严格遵守、诚实履行这些条约的各项规定。但是,上述虐俘事实表明,美国当局不仅没有按照这些人权条约的要求,切实尊重被囚人员的人格尊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国民及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内发生酷刑行为;相反,却在实际上纵容甚至组织实施酷刑,明知故犯地破坏国际人权法。
美国不仅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也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构成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要求缔约国严格尊重战俘的人身和荣誉,保证他们受到人道待遇,保护他们不致受到暴行或恫吓和侮辱。《公约》十分明确地指出,由于战俘是在敌对国家,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控制之下,所以,拘留国应对战俘所受的待遇负责。《公约》还要求管理战俘的军队领导人严格遵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他们手中必须要有《公约》文本,保证使他领导下的职员和警卫知悉《公约》的条款规定,并负责《公约》的实施。《公约》还要求缔约国制定必要立法,对犯有严重破坏《公约》行为的人进行有效的刑事制裁。美国作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诚实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认真保护战俘的人格尊严和各项权利,使他们不致受到非人道待遇;然而,已经揭露出来的美军虐俘行为表明,美国不仅没有这样去做,甚至粗暴地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美军虐待战俘的行为还构成了国际法所禁止的并规定要予以惩罚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是当代国际法认定应予惩罚的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四种国际犯罪作了界定,按照这些规定,酷刑、强奸、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不人道行为都构成危害人类罪,而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使人的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强奸等任何形式的性暴力等都构成战争罪。对于这些国际犯罪,犯罪嫌疑人所属国家、受害人所属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有权对他们进行审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美军对伊拉克战俘和被囚的人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定义的规定。美国虽然没有签署和加入这一规约,因而不受它的约束。但是,禁止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对这些犯罪进行惩罚,也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国际习惯法。美国有责任对实施和共谋实施这些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如果美国不对这些人进行审判,受害人国家有权要求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
国际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维持国际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所必需的行为规范,不容任意践踏。美国自诩为法治国家,但在发动伊拉克战争、虐待伊拉克战俘等许多问题上都表现出了无视国际法,践踏国际法的强权态度。现在,虐囚事件已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在注视着,美国还会怎样对待国际法。有消息报道,拉姆斯菲尔德日前曾放言,是否遵照日内瓦公约,要看每个战俘的情况。看来,美国确实是有一些当政者是根本不把国际法看在眼里,不想遵守国际法的。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