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必须承担国际责任
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对南联盟进行狂轰滥炸之际,又派出B-52轰炸机,使用五枚精确制导导弹,悍然对中国驻南使馆进行轰炸,造成三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和使馆馆舍毁损的严重后果。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野蛮暴行。不仅激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而且也震惊了全世界。全世界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与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起,对北约的这一暴行表示了最强烈的谴责。
北约对中国驻南使馆的轰炸,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应,是因为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公然挑衅,粗暴地践踏了当代国际法,而这个国际法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驻南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南联盟的外交代表机关,代表中国与南联盟政府办理外交事务。它有权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是中国主权的体现和象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中国驻南使馆进行轰炸,意味着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众所周知,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承认和维护国家主权是维系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当代国际法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的,并且禁止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联合国宪章》在规定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国际法原则时,将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列于首位,充分表明了尊重国家主权的特别意义。这项原则确认,所有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要求各个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互相尊重,和平相处,而不得有侵犯的行动。北约国家轰炸中国驻南使馆,侵犯了中国主权,也直接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规定的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还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外交关系,特别是其中关于驻外使馆、外交使节和其他外交代表享有不可侵犯权的规则。这些规则,经过各国的长期实践,早已形成了习惯国际法。1961年在维也纳签订的《外交关系公约》,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和原则,对这些国际习惯法规则进行了编纂,明确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和私人寓所不得侵犯”,等等。应当指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这些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驻在国而言的;但是,因为这些规定反映了国际习惯法,它们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美国及其北约盟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理应遵守这些规则,尊重所有国家驻外使馆以及这些使馆的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权,包括中国驻南使馆和中国使馆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权。北约对中国驻南使馆进行轰炸,除炸毁馆舍外,还炸死炸伤二十余名包括许多外交代表在内的使馆人员。中国驻南联盟的特命全权大使也险遭杀害。这是对中国使馆和外交代表不可侵犯权的严重侵犯,践踏了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
北约的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构成了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按照现代国际法,每一国际不法行为都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凡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都必须对它的这一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很多,目前国际法上没有关于国家责任形式的明确而统一的规则。但是,从国家实践来看,通常被采用的国家责任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惩罚有关人员等。
有必要指出,当美国及其北约盟国下令对中国使馆进行轰炸时,已不仅仅犯下了上述国际不法行为,其有关领导人还涉嫌犯下了策划和组织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因而还负有惩办有关罪犯的责任。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为了保护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安全,避免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遭受严重威胁,曾通过了一项《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根据这项公约,凡对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或参与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以及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的暴力攻击,均构成犯罪,公约缔约国应将这些犯罪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并给以惩罚。由美国等北约国家的领导人下令进行的对中国驻南使馆的轰炸,无疑是对中国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暴力攻击,直接侵害了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的特征。因此,北约执行和参与执行轰炸中国驻南使馆的人员都有可能是涉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的罪犯。这里所说的参与执行轰炸的人员,应当包括策划、组织这一犯罪的有关领导人。美国及其北约盟国有义务启动司法程序,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并给予应有的惩罚。
在北约轰炸中国驻南使馆事件发生以后,中国政府当即作出了强烈反应,对北约这一肆意践踏国际法的野蛮暴行提出了最强烈的抗议,要求北约必须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随后,中国外交部长又代表中国政府向北约提出了四项初步要求,这就是公开、正式向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和中国受害者家属道歉;对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并迅速公布调查结果和严惩肇事者。在美国派特使来华报告美国政府对北约袭击中国使馆事件的调查结果时,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美国政府应对轰炸事件中中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赔偿的要求。中国的这些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也具有国际法的根据,因此,得到了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北约国家特别是美国应当高度重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上述要求,采取实际行动,消除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中国人民注意到了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北约其他一些国家领导人已经对轰炸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馆舍被毁事件表示了道歉。但是,一些迹象表明,北约国家的领导人至今仍然很不愿意承认他们轰炸中国使馆的国际不法行为,他们似乎仍不准备将事件的全部真相公诸于众。这些国家一向自诩为“法治国家”,而且常常以世界法官自居,动辄对他们不满意的国家实行制裁。然而,他们在处理轰炸中国使馆问题上的表现,很难说,他们是在按照法治的精神办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最终将如何对待自己这一起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世人将拭目以待。
(原载《中国法律》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