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苑耕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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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

一 联合国改革简要回顾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时,由中、苏、美、英等26国发起,后由51个国家“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而以“联合国人民”名义创建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其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于所有人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协调各国行动。[1]

联合国自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生效而宣告正式成立以来,已走过了61年的历程。在这期间,国际风云激烈变幻,联合国经历了冷战、美苏争霸、局部冲突等等考验,在实现联合国的上述四项宗旨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称颂的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出了本身机制存在缺陷和应对紧急情势能力不足的问题。为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完善本身机制的需要,联合国一直在不断地采取措施,以进行必要的改革。

20世纪60年代,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一些前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并加入了联合国,联合国会员国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为了使联合国的一些主要机关的组成能够反映这一变化,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了对《宪章》第23条、27条和61条的修正案,把安理会的理事国从11个增加到15个,把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从18个增加到27个。1971年第26届联大又通过了一项《宪章》修正案,进一步将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从27个增加到54个。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维和行动所需经费持续大量增加,美国等一些国家拒付摊款和拖欠会费、联合国机构臃肿等一系列因素,致使联合国长期遭受财政困难的困扰。至1985年,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德奎利亚尔向第40届联大作的报告所说,联合国已“面临成立以来最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摆脱这一困境,该届联大于1985年12月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专家代表在内的18人高级专家组研究有关行政和财务改革问题。1986年第41届联大在对专家组的报告作了全面、认真的审议后通过了第41/213号决议,决定从机构、人事和预算程序方面进行为期三年(1987-1990年)的改革。经过三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成效不大,只起到了为以后的联合国改革作了一些准备的作用。

1991年,加利被任命为新的联合国秘书长,他为自己的任期确定了要使联合国成为一个在新的世界秩序中顺利发挥作用的更有效、更精干的国际组织的改革任务,得到了安理会首脑会议的积极支持。1992年,加利开始了他所说的全面展开精简联合国机构改革的第一阶段,对秘书处机构作了大幅度的精简和调整。因为维和行动经费持续增加,而一些会员国不履行财政义务,拖欠会费和摊款的状况没有改变,资金经常短缺,成了“联合国财政状况的主要特征”。加利秘书长还向1992年召开的第47届联大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改善联合国财政状况的建议。为推动联合国改革,加利在1995年8月又提出了六点改革计划:第一,进一步精简联合国官僚机构,秘书处职位再裁减135个;第二,经常性预算控制在零增长水平;第三,组建内部监督服务办公室,强化对内部预算财政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四,加强内部司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第五,改善联合国财政状况;第六,改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部门的活动,加强对发展努力的协调。[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如1991年前南斯拉夫境内的民族武装冲突、1994年卢旺达种族屠杀、2001年“9·11”事件,以及随后发生的阿富汗战争和美、英等军队入侵伊拉克,等等。在这些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事件中,联合国表现得软弱无力,甚至被超级大国置之一边,受到了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舆论的严厉批评,引起了关于联合国应对这些事件的能力和作用以及对它进行重大改革问题的广泛讨论。应当认为,对于联合国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这些事件证明,联合国的原有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发展对它提出的挑战,必须及时地进行包括重新规定它的任务在内的多方面的改革。加利秘书长在他1995年所作的题为《面对新挑战》的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中,对国际社会的批评作出了回应,提出了联合国“需要从事进一步实质性的改革”的意见,主张把联合国改造成“一个能灵活应付全球变化和国际社会不断改变的需要的组织”。[3]

1997年安南秘书长上任后,把联合国改革列为其工作的重点议程,于当年7月提出了名为《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新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强化秘书处在协调联合国跨部门事务中的作用,增加分工管理能力,以指导未来的改革和应对新的安全问题;第二,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维和、人权事务、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方面的功能;第三,严格控制联合国财政预算的增长幅度;第四,削减人员,提高效率,减少官僚主义;第五,加强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扩大民间社会在联合国活动和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4]

2003年9月,安南向联合国大会报告说,他打算成立一个高级别名人小组,[5]请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以及联合国的现有政策和机构在应对这些威胁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估,并为使联合国能够在21世纪为所有人提供集体安全提出加强联合国的建议,启动了当前正在进行的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的进程。经过一年的工作,这一小组在2004年12月1日提交了一份名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国的共同责任》的报告,提出了101条涉及联合国政治、安全、经济、社会、人权、机构建设、《宪章》修改等方面问题的联合国改革建议。在秘书长将这一报告发给联合国各会员国进行研究,以征求意见后,2005年10月24日为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而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改革框架文件《成果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的价值和原则,以及在发展、和平与集体安全、人权与法制和加强联合国等四个领域应采取的措施。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根据《成果文件》的要求,通过了成立人权理事会与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决定。联合国的全面改革拉开了序幕。

二 联合国全面改革的必要性

联合国全面改革的要求,主要是在联合国面临的安全威胁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这种威胁十分严重,且具有紧迫性,联合国的现有机制已不能有效地应对这些威胁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成立于1945年的联合国,当时设定的首要目的和任务是“欲免后世再遭战祸”,防止新的世界大战发生。它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是由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由《宪章》规定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建立的。事实证明,这一体制在达成原定目的方面还是比较有效的。61年来,虽然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仍时有发生,有时还具有十分严重的性质,但是,大国之间的战争基本上得以避免。

然而,联合国面临的安全威胁并不仅仅止于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名人小组对安全威胁下了定义,认为造成大规模死亡或缩短生命机会,损坏国家这个国际体系中基本单位的存在的任何事件或进程,就是对国际安全的威胁。按照这一定义,世界在目前和未来几十年中而临以下六大威胁:首先是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病及环境退化。以下依次是,第二,国家间冲突;第三,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暴行;第四,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扩散和使用;第五,恐怖主义;第六,跨国有组织犯罪,如贩运毒品、走私、洗钱、贩卖人口等。这些威胁不仅来自国家,也来自于非国家行为者;它们针对的不仅是国家的安全,而且威胁到整个人类的安全。面对这些威胁,由联合国的创建者们在60年前遵循传统军事思路建立的集体安全体制,即由各国参与并作出保证,当发生对一个国家的侵略时,将它视为对所有国家的侵略,并作出集体反应的体制,显然是没有可能予以有效应对的。

贫穷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平等,导致了一些地区人口、特别是儿童因饥饿和疾病而大量死亡,还在世界许多城市引发了群众暴乱,给世界安全带来很大威胁。若干年来,联合国虽然为消除贫困做了许多工作,但成效一直不大,世界各地的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增加。自1990年以来,每年几乎有1100万儿童死于各种疾病。

1994年4月至7月中旬在卢旺达境内发生了骇人听闻的种族大屠杀,100天时间内有50万人丧生,200万人沦为难民逃往国外。这一人类悲剧震惊了全世界,联合国却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它的发生。

以制造恐慌、残害无辜平民为特征的恐怖主义,近年来愈演愈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遭到了它的袭击,即使曾经躲过两次大战祸害的美国也不能免受其害。2001年发生的“9·11”袭击彻底打破了美国这一超级大国的安全不受威胁的神话。今天,恐怖主义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不仅如此,恐怖主义的猖獗还直接导致了侵犯人权、滥用武力、武装入侵(如对于伊拉克的侵略)等等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地破坏了以《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使国际和平与安全经常处于威胁之中。打击恐怖主义,根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成了今后数十年联合国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6]

应当指出,联合国的改革不仅源于外部形势的变化,而且也是联合国自身存在缺陷所要求的。例如,联合国的活动侧重安全事务,而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视不够,缺乏民主,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等等,很早以来就引来了许多批评。

众所周知,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时有会员国51个,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的安理会成员国为11个,二者之间的比例是5∶1,这意味着每5个成员国就有1个国家在安理会中有代表。当今,联合国会员国已增至192个,安理会成员国数在20世纪60年代增至15个以后延续至今,二者之间约为13∶1,即每13个会员国才有1个国家能进入安理会。联合国机构代表性不足,特别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席位偏少的问题上。60年来新增加的联合国会员国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2/3以上,而它们在联合国机构中所占席位与此不成比例,尤其是在拥有否决权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只有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国缺乏民主性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其集中表现为,某些大国事实上拥有特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操控联合国的议程;而另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却处于受歧视地位,没有足够空间表达自己的意志,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2001年“9·11”恐怖事件后,联合国很快采取了行动,反应十分迅速;而在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中,当时每天死亡人数数倍于“9·11”恐怖袭击造成的死亡总数,联合国却在事件发生初期,从卢旺达撤走了维和人员,6个星期后才决定 派驻新的特派团,这一特派团直至当地种族屠杀已经结束才部署完毕。联合国在这两种事件的处理上表现迥异,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联合国机制的运作缺乏民主。

总之,联合国已到了不能不进行重大改革的时候。

三 联合国全面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5年10月24日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是关于联合国当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文件从联合国的宗旨与任务和联合国的机构两个方面详细地阐述了联合国改革的要求,清晰地指明了这一改革的方向;在宗旨和任务部分,又区分发展、和平与集体安全,以及人权与法治等三个领域,内容很全面,既有原则要求,又有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成果文件》把发展列为联合国改革首要关注的领域,指出,联合国要致力于消除贫困,促进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全人类全面繁荣;要通过增加发展援助,促进国际贸易,转让技术,增加投资和减免债务,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制定和落实国家发展目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的融合,改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保健系统,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促进和便利发展中国家获得和开发各种技术。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要设法满足它们的特殊需要。

在和平和集体安全领域,《成果文件》规定,联合国要坚持和平解决争端和根据《宪章》使用武力的原则,要通过并执行一项反恐战略,全力以赴地就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缔结一项关于反恐问题的全面公约,协助各国提升国家和区域反恐能力;为打击恐怖主义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和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遵守国际法。联合国要增强维和行动应对敌对行动和有效执行任务的能力,要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负责应对刚摆脱冲突的国家在复原、重新融合和重建方面的特殊需要。在必须采取的制裁的实施方式和效力与可能的后果之间要取得平衡。要作出集体努力,打击跨国犯罪。

在人权和法治领域,《成果文件》规定,联合国要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效力,以保证所有人均能切实享有所有人权;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为此,要坚决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需要特别注意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人的权利,要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可以看出,《成果文件》没有对《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提出挑战,而是在充分尊重和肯定这些宗旨的前提下,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要求,对联合国的宗旨和任务作了新的阐释。这一阐释完全符合国际社会关于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的共识,同时也反映了人权在联合国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的趋势。国际舆论评论认为,和平、发展和人权,正在或已经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三大支柱。

为了增强联合国的功能,以保证其任务的顺利实施,《成果文件》还就联合国机构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按照这一文件,联合国现有的六个主要机关,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7]除国际法院外,都被要求进行程度不同的改革。其中,托管理事会的改革最为彻底,因所有托管地均已成为独立国家,或已取得自治地位,它实际上已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所以,《成果文件》建议从《宪章》中删除有关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的条款,也就是废除该理事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所有会员国都参加最具代表性的机关,因而在实现联合国的宗旨方面负有广泛职权。它有权就联合国的任何问题或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然而按照《宪章》的规定,该决议只具有建议的性质,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大会可以就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问题发动研究,提出建议;此外还负责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理事国、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联合国秘书长。[8]在以往的实践中,大会通过关于国际和平、发展等问题的讨论,制定《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十分重要的国际文件,对全球事务发挥了巨大的政治和道义影响。但是,主要由于议程庞杂、轻重不分,而且重复辩论很多,工作效率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成果文件》重申大会作为主要议事、决策和代表机构在联合国的核心地位,要求加强大会及其主席的作用和权威,加强大会与其他主要机关之间的协调关系。

安理会承担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是联合国的另一主要机关,它也是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执行力的机关,其决定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9]考虑到主要大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而且,在这一类问题上,大国之间取得一致又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宪章》明文规定,中、法、苏、美、英五大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赋予了它们否决权。[10]事实证明,这一安排有其合理性,对于战后防止和避免大国战争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在以往的60年中,某些大国为阻挠不利于它们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决定通过,滥用否决权,致使安理会的效力和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长期以来,就有许多会员国对安理会没有足够代表性、否决权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提出了批评。因此,安理会的改革也就成了此次全面改革的一个焦点。

国际上的讨论表明,安理会的改革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安理会组成的扩大,一是否决权的存废。关于这两个问题均存在很大争议。

安理会的组成必须扩大,这在国际上已取得广泛共识。名人小组认为,现在必须就扩大安理会一事作出决定,并提出了两个扩大方案以供选择。各国首脑在《成果文件》中也明确表明,“我们支持早日改革安理会,使之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然而,在安理会组成如何扩大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很大分歧。目前,除名人小组报告提出了A和B两个方案外,日、德、印、巴(西)四国集团,韩、巴基斯坦、阿(根廷)、意和墨等国组成的咖啡倶乐部,以及非洲联盟都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看来,要在安理会组成扩大问题上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磋商过程。

关于否决权问题,国际上历来存在不同意见。这一问题来源于《宪章》第27条第3款关于安全理事会对于程序性事项以外的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九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的规定,安理会关于非程序事项的决定,非经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就不得通过;换言之,每一常任理事国都有投票反对、使有关决议不能通过的权利。常任理事国的这一权利被称为否决权,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宪章》关于否决权的规定,给予常任理事国以特权,明显地背离了也是《宪章》规定的所有会员国都应当遵循的国家主权平等规则;[11]所以,在制定《宪章》的过程中,就曾有一些国家对它提出过反对意见。尽管如此,由于当时特殊国际环境的需要,中、苏、美、英四个联合国发起国还是达成协议,将否决权写进了《宪章》。

在联合国进入全面改革的今天,关于否决权的争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废止否决权的意见,因否决权的被滥用而变得更加强烈。然而,客观地说,保留否决权的意见也并非毫无道理。正如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利和弊的两面一样,否决权也有其可利用之处。名人小组在慎重研究以后得出结论认为,“否决权制度似乎与时代不符,在民主日盛时代,对安理会并不适合”;另一方面又认为,“否决权还在发挥重大作用”,“看不到有什么实际可行的办法来改变现有成员的否决权,”基于这些认识,名人小组提出的建议,没有废除否决权,而是主张“任何改革提案都不应扩大否决权”。也许正是考虑到否决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成果文件》在论及安理会的改革时,没有就这一问题表示明确意见,而只是提出了使安理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更高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其效力与合法性,加大其决定的执行力度”的要求。

考虑到联合国系统内没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国家在国内冲突以后的复原和重建工作,而这一工作又十分需要,所以,名人小组在报告中建议,在安理会下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帮助这些国家建立履行自己主权职责的能力。世界首脑会议接受了这一建议,在《成果文件》中决定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履行政府间咨询机构的职能,其主要宗旨是筹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复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提出综合战略。为了协助和支持建设和平委员会,《成果文件》还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内设立一个小规模的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

关于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果文件》重申了它作为主要机关之一的地位和就经济及社会发展问题进行协调、政策审查、政策对话并提出建议,落实联合国国际发展目标的作用,要求使经社理事会成为一个更有效力的机构。为了实现国际发展目标,《成果文件》还规定经社理事会应当进行的工作,包括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和人道主义领域的全球对话;每两年召开一次高级别发展合作论坛,审议国际发展合作趋势,推动发展伙伴协调发展活动;贯彻落实联合国发展目标,帮助国际上为应对国际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所做的努力;对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发挥协调作用等。

按照《宪章》的规定,经社理事会负有增进所有人的人权的职责。[12]为行使这一职务,经社理事会下设人权委员会,负责人权问题研究和人权文书的拟订工作,后来,又增加了审议国别人权问题的职能。[13]应当认为,在以往岁月中,经社理事会在制定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提高全球人权水平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国际上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贫穷、战乱、暴政等等原因,世界上许多地方的人权状况很不理想。而且,人权委员会也因为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攻击其他国家的场所,实行双重标准而效率低下,信誉扫地,严重影响了人权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能力。因此,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提出了扩大人权委员会的组成,从长远看,考虑将委员会提升为与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并列的人权理事会的建议。世界首脑会议在各国讨论的基础上基本采纳了名人小组的建议,在其通过的《成果文件》中表示决心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决定创建人权理事会,并为其规定了以下基本任务:负责促进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以及促进联合国内部的协调,推动人权进入联合国活动的主流。不久以前,首脑会议的这一改革方案已被付诸实现。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成立由47个成员国组成的人权理事会的决议。[14]在随后举行的选举中,中国与其他46个国家一起当选为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

秘书处是联合国组织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性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和其他办事人组成,承担着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的繁重任务。[15]因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联合国机制的运作和任务的完成,所以,秘书处的改革在整个联合国的改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名人小组提出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秘书长领导一个更专业化、组织更完美的秘书处的设想,建议增设一个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和平与安全问题,授权秘书长立即实施以前提出的人力资源改革建议,并对现有办事人员进行一次审查和更换。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为秘书处的改革制定了一个侧重点与名人小组的设想明显不同的方案。按照这一方案,秘书处应是一个其工作人员在讲求问责、透明和诚信的组织文件中开展工作的,高效力、接受问责的秘书处。为此,《成果文件》要求秘书处必须建立高效率、高效力的负责和问责机制,按照最高标准的效率、胜任能力和诚信雇用工作人员,并适当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要求秘书长严格实施现行的行为准则,制定联合国全系统的道德操守准则,按照联合国大会商定的规则和程序,最佳和最有效地利用资源,采用最佳管理做法,提高效率和组织能力。《成果文件》还重申秘书长作为联合国行政首长的作用,敦请他提出有关联合国审计和监督系统的外部评价报告和实行管理改革的提案,就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条件和措施提出建议。

四 联合国改革展望与中国的立场

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是适应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也是消除自身缺陷、增强联合国能力的要求,因此,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广泛支持和认同。世界首脑会议比较顺利地通过《成果文件》,说明各会员国已就联合国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案达成了共识。所有这些因素,为联合国的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然而,正如俗话所言,凡事说来容易做来难,联合国的改革必定是需要不断克服矛盾和冲突,艰难地达成协商一致的过程。

联合国是由众多具有不同文化、不同经济、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它们的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发展程度、民族利益差异很大。所以,尽管这些国家为了一些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建立了联合国,为了这些目的采取了一些共同行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彼此间的不同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事实上,联合国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各会员国的不同的基础之上的。《宪章》在其第1条对联合国的宗旨作出规定以后,紧接着在第2条即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强调各会员国是独立的、平等的,应当相互尊重,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会员国。联合国组织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包括改革在内的一切事务,必须也只能在承认和尊重不同主张和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取得一致的方式进行。

事实表明,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的改革是有许许多多不同的意见和主张的。《成果文件》证明,经过广泛磋商,会员国已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例如,联合国应当更加重视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联合国不仅面临国家之间的冲突这样的传统安全威胁,而且面临贫穷、国内武装冲突、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增强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等等。另一方面,仍有不少问题尚未解决,在安理会组成的扩大和否决权、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等问题上,还存在尖锐对立,解决的难度很大,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过程。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对于联合国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很大贡献,对于联合国的改革一直持积极态度。胡锦涛主席等国家领导人和外交主管部门在许多场合清楚地阐明了中国愿与各方一道,推动联合国改革取得积极成果的立场和态度。中国认为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也是国际社会集体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应当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为此,需要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这一作用。联合国的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应当维护和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改革应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代的两大主题,二者相辅相成,联合国应改变“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改革应尊重文明的多样性,以及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鉴于联合国问题的复杂性,改革应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以有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对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应采取谨慎态度,努力通过磋商,取得一致,而不设定时限,强行推动作出决定。

上述立场和态度,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经过慎重考虑以后决定的,完全有利于联合国的改革,受到了广大会员国的欢迎和支持。其中许多要点已经被采纳在《成果文件》中,成为普遍接受的指导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应当认为,联合国的改革,如果能够按照这些原则进行,是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的。

(原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年)


[1] 参见《联合国宪章》序言、第1条。

[2] 参见陈东晓等《联合国:新议程和新挑战》,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3] 参见布·布·加利《面对新挑战》(中文版),联合国新闻部,1995年,第223-224页。

[4] 参见陈东晓等《联合国:新议程和新挑战》,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69页。

[5] 名人小组由16个国家的16位知名人士参加;我国的名人小组成员为原副总理钱其琛先生。

[6] 2006年9月8日联大一致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反恐战略》,以协调和加强联合国各成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

[7] 参见《宪章》第7条第1款。

[8] 参见《宪章》第9条第1款,第10-11条,第13条第1款,第18条第2款;《国际法院规约》第8条;《宪章》第97条。

[9] 参见《宪章》第24条第1款,第7条第1款,第25条。

[10] 参见《宪章》第23条第1款,第27条第3款。

[11] 例如,《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12] 参见《宪章》第62条第2款。

[13] 例如,《宪章》第68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14] 关于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区别,主要为:第一,地位不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联合国对待人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提升。第二,比例不同。人权理事会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重新分配了各地区组的席位,纠正了长期以来亚洲国家在人权委员会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即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事会的比例较人权委员会有所增加。第三,职能不同。人权理事会处理各种侵犯人权情况的职能以及对成员国资格的严格规定将督促理事会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不断努力,改善人权状况和人权水平,克服人权委员会处理人权问题的政治化、双重标准、区别对待以及被大国操纵等缺陷。参见罗艳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及其背后的斗争》,载《人权》2006年第3期,第56-57页。

[15] 参见《宪章》第97条至第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