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综述
(一)早期资本主义批评者的乌托邦梦
早在16世纪,以圣西门、摩尔、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开始提出要实现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希望通过构建一个理想社会组织结构以改变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这就形成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原始构想。摩尔提出构建“乌托邦”社会设想实现城市与乡村的统一;圣西门提出“成型社会平等观”;傅立叶构建的把个人幸福与人类幸福结合起来的“和谐社会”;欧文为了解决社会生产和家庭消费的矛盾,提出构建共产主义“新协和村”,等等。他们提出将城市和乡村结合起来,将工业和农村结合起来,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起来。这些理想社会强调将城市作为农村一个协调发展的经济系统单元,促使城乡协调发展、工业和农业协调发展,避免城市与农村的分离。尽管这些理想社会构想在实践中都失败了,但是为后来田园城市和卫星城市思想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马恩经典作家关于城乡关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指出人类发展的历史为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融合四个阶段,并提出城乡融合是人类发展历史的最高阶段,即城乡一体化。关于城乡分离的形成原因,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分工和农村逐渐形成对城市的依附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7]“资产阶级已经使乡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规模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乡村生活的愚昧状态”。[8]关于城乡融合的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社会生活中最影响全局、最重要的环节是城乡关系这一判断,提出“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9]的观点,并提出“城乡融合”概念。他指出:“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的结果。”[10]关于消灭城乡对立、实现城乡融合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需要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水力是受地方局限的,蒸汽力却是自由的。如果说水力必然地带有乡村的性质,那末蒸汽力绝不是必然地带有城市的性质。只有它的资本主义的应用才使它主要地集中于城市,并把工厂乡村转变为工厂城市。但是,这样一来它就同时破坏了它自己的活动的条件。蒸汽机的第一需要和大工业中差不多一切生产部门的主要需要,都是比较纯洁的水。但是工厂城市把一切水都变成臭气冲天的污水。”[11]“因此,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它已经成为工业生产本身的直接需要”。[12]“只有通过城市和乡村的融合,现在的空气、水和土地污毒才能排除”,[13]才能使城市的粪便不致引起疾病,“而是用来作为植物的肥料”[14]。关于消灭城乡对立,实现城乡融合的手段选择时,“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措施中,“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15]但是,恩格斯又强调:“只有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力的那种社会,才能允许工业按照最适合于它自己的发展和其它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的原则分布于全国。”[16]关于消灭城乡对立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论述,列宁在1920年写的《论生产宣传》[17]一文中谈到了“农业耕作的城市化”,列宁认为要克服城乡对立,一个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耕作技术提高到城市模式的技术水平。斯大林进而指出:“这不是说城市乡村之间对立消灭以后应当引导到《大城市的毁灭》(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不仅大城市不会毁灭,并且还要出现新的大城市。它们是文化最发达的中心,它们不仅是大工业的中心,而且是农产品加工和一切食品工业部门强大发展的中心。这种情况将促进全国文化的繁荣,将使城市和乡村有同等的生活条件。”[18]由此可知,斯大林认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标志是“城市和乡村有同等的生活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前提条件是消灭城乡对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消灭城乡对立”“城乡融合”“城市和乡村有同等生活条件”等理论观点论证了城市化进程的最高阶段是城乡一体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城乡关系的论述,在城市化背景下,对于我们如何实现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三)关于郊区城市化及其影响的研究
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化以郊区城市化为主,郊区城市化在推动城市产业升级和城市聚集,缓解中心城区过分拥挤、环境恶化等“城市病”,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19]但同时,有学者认为郊区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相应带来新的经济、社会问题,[20]并提出郊区在城市化进程中走向终结的观点。例如,李培林以羊城村为例,指出城市郊区农村在城市化进程中是特殊地域,这些地区的村落与农民正在现代化进程中走向终结。[21]田毅鹏等人认为,随着郊区农民从事非农生产,村落会在过疏化、老龄化背景下走向终结。[22]还有学者以郊区过半农户对政府的安排有较强烈的不满,[23]城郊农民“农转非”意愿不强[24]为由,将郊区农村的城市化称为“被动城市化地区”,甚至断言城市化浪潮遭遇了“郊区陷阱”。[25]那么,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到底会发生怎样的改变?实践表明,郊区社会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发生改变,主要有郊区原农民因为郊区城市化导致居住、生活方式、收入来源、就业等问题发生改变,还有外来人口在郊区居住和生活中带来的融入问题,据此,笔者集中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学术界研究予以梳理。
1.对郊区各类组织及被征地农民相关问题研究
(1)对郊区各类组织的研究
第一,对郊区集体经济组织与郊区自治组织关系的研究。现阶段,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进行村集体资产改革。有学者指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在全村的总体经济中的规模缩减和份额下降,[26]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表现为股本和人员结构封闭、仍未摆脱“政社不分”的束缚、经营管理缺少必要的政府监督等。[27]改制后“政社不分”不仅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与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交叉任职现象严重,有些地方村(或社区)党总支部委员兼任经联社委员的比例达到了87%,[28]而且导致郊区自治组织所需要的经费仍由村集体经济供给,郊区自治组织对郊区的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仍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引发权、责、利的掣肘与冲突,制约了郊区自治组织自治水平、降低了管理效率。[29]
第二,对郊区社会组织的研究。有学者指出,郊区在发展成新型农村社区或城市化社区,由于这些社区多为新建的不成熟社区,社区的社会组织的自我生成和发育不够,在社会组织本身发育不成熟情况下,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和郊区自治组织之间没有形成持续稳定的合作机制,社会组织与郊区居民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信任和沟通途径等,使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方式单一,参与深度有限。[30]
(2)对郊区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的研究
现阶段,学术界普遍认为,郊区的土地因城市化进程而不断升值,但是政府因城市扩张需要对郊区土地的征地补偿与安置费标准偏低,郊区农民就业不稳定,对郊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31]杜国明认为深圳“村改居”转制土地补偿数额只相当于正常依法征地补偿标准的1/3。[32]林民书、李文溥、林枫认为郊区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低,导致郊区农民就业问题较为突出。[33]斯科特认为,当郊区农民离开他们熟悉的社区经济进入不很熟悉的城市经济,农民原有的地方性知识、农业生产技能可能会失去就业中的优势,郊区农民因此成为没有专长、无依无靠的失业劳动力。[34]在对郊区农民再就业实地调研基础上,有学者指出,由于郊区非农化水平相对滞后,郊区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求职渠道、知识技能、文化观念等困难,当外来人口大量入住郊区,郊区农民逐步演变为依靠房租生活的“食利者”阶层。[35]如果不能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当郊区被征地农民完全依赖“房租”等非农收入和合作社福利,但股份合作制经营毕竟有风险,股金收入和非农就业的薪酬存在不确定性,郊区被征地农民对未来生计来源的可持续性未免心存担忧。[36]
(3)对郊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交往的研究
郊区城市化在发展为新型农村社区和城市化社区过程中,有学者提出,由于城市和农村生态、工作和生活环境不同,整村迁移的农民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安全环境,当原有的社会资本下降和缺乏,同时又与城市社会网络疏离和疏远的情况下,整村迁移的农民陷入与农民工一样的“再社会化”困难。[37]以上研究表明,郊区农民在集中居住到新社区过程中,原有的传统日渐消失,当新社区缺少传统资源,为在社区居民间达成足够的信任和共识性的规范,需要社区居民间形成现代的市民理念,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与服务。但是,郊区居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契约精神欠缺,依然强调传统的“人情”,[38]他们不会积极发展社会网络,相反还强化小规模、非正式的个人协作网,而这类协作网又往往不利于郊区居民适应新社区。[39]
2.对在郊区工作或居住外来人口的研究
(1)对外来人口给郊区带来社会问题的研究
相对于城市,郊区由于能够为外来人口提供更为廉价的居住与生活场所,因此,选择在郊区生产或居住成为“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独特方式”[40],从而出现了郊区“外来人口远超过本地居民的人口倒挂”[41]现象。鉴于郊区还代表了一种不太为城市主流社会所容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42]有学者认为郊区是城市“社会-经济的塌陷带”,是“市民社会中的农民村”[43],是“城市社会中的农村社区”。[44]以上观点均强调郊区外来人口群体性频繁流动,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郊区治理带来巨大压力。[45]顾永红、向德平、胡振光认为,由于外来人口在郊区的高流动性,郊区内部的本地人与外地人、不同地域的外地人之间界限分明,他们在交往频度和交往深度上都比较低,从而造成了社区公共空间的紧张和生活共同体意义的缺失。[46]对于外来人口而言,他们不能融入当地社会,在郊区生活中处于边缘地位。“这些寄居于社区边缘上的人物并不能说已插入了这村落的社群中,因为他们常常得不到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他们不被视作自己人,不被人所信托。”[47]与此同时,在郊区的老乡之间因为争夺各种有限资源、抢夺社区空间的权力斗争接连发生。[48]那么,当外来人口的期望与现实发生矛盾时,他们在郊区可能实施各种反社会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发泄自己的不满。一份权威的分析报告指出,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东南沿海,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例如,深圳市的外来人员犯罪目前研究占到整个刑事案件的90%以上”。[49]研究表明,在郊区的外来人口对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冲击。
(2)关于外来人口在郊区享有的管理和服务的研究
在对外来人口管理理念上,学术界指出,目前各地对在郊区的外来人口的管理理念以管控为主。谢振忠、张子荣对北京市朝阳区近郊地区进行考察后指出,在对外来人口以管控为目标的指导下,采取“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不仅管理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开展工作难度大、效率不高。[50]在对外来人口提供服务方面,郊区城市化进程中仍然沿用过去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在手段与目标之间似乎出现了脱节。[51]具体表现在郊区本地居民凭借户籍制度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和一些社会资源能够排他性获取,而将外来人口从制度上排斥在外。[52]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与率远远高于同期进城农民工的参与率,进城农民工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也无缘。[53]陶然、史晨、汪晖、庄谷中指出,外来人口因为没有城市户籍身份,所以不能享有由城市政府提供的若干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以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和参加升学考试的机会等。[54]此外,在一些大城市郊区,外来人口在该城市所对应社会资源的获取上存在依户籍身份辨识的排他性特征,如他们在买房、买车以及办理一些证照时会面临限制。[55]
(四)关于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研究
针对郊区城市化带来的新的经济、社会问题,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和促进郊区城市化深入发展,实现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的目标,学术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研究
学术界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基本理念、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外来人口在郊区政治参与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关于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基本理念研究
程又中、李增元从推动基层社区社会的和谐发展的角度,指出应坚持多主体存在下的共管与共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在社会治理中应体现政府、社会、市场多元主体参与,突出多主体利益的协商、沟通与共识。[56]童志锋、郁建兴从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的角度,指出治理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强调应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突出治理的公共服务的理念和权利为本的意识。[57]谢振忠、张子荣认为,为了避免对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管理中形成“双二元结构”的新固化,在郊区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回应“波及的”和“内生的”两种社会需求,以适应、妥协这两种需求的社会治理手段完成从乡村治理向城市治理的转换。[58]王阳、叶敏提出郊区治理要采用更具包容性的整体性治理手段,以社区为社会治理单元,在社会管理中以常住人口为中心,规范外地农民的组织化路径。[59]
(2)关于城乡一体社会治理的基本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研究
学术界从新拓展的组织机构及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关于郊区治理中新拓展的组织研究,刘金发认为城镇化进程中应当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要立足社会需求分类,分重点地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城镇化建设中创新扶老、助残、济困、助学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积极作用,进而调节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60]实践中,上海市郊区是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的地区,针对大量外来人口进入郊区工作或居住带来的管理问题增多,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社区问题,上海市梅陇镇成立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城中村管理办公室是针对外来人口建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对象是外来人口,其工作方法借鉴居委会的通常做法。[61]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专门成立联合居委会,并在每个“城中村”地块设立老宅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站,形成了“联合居委-村宅”的立体式管理体系。[62]成都在多个村(居)民聚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为了克服原单个村民议事会在新型社区治理中的不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成都尝试在一些新型农村社区建立跨村的联合议事会(新型农村社区议事会),建立了农民集中居住区与多个村的联合协商议事机制。[63]关于郊区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研究,由于地方治理指的是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的公民组织等各种组织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64]娄成武、张建伟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指出,在地方治理中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提高能力以适应不确定因素的挑战,通过促进公民参与、促进多中心网络的建立、发展,在多中心合作中发挥核心作用,结合市场和民间社会的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65]何增科、王海等认为地方治理改革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回应和满足公民对党和政府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政府改革与创新。[66]具体到郊区治理,李德虎认为应当在新型农村社区构建起多样化社区组织的“善治”架构,即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核心,集体经济组织是重要利益相关方和参与主体,社区自治组织则是社区管理的主体,社会组织是重要的“协同”力量。[67]刘金发提出在新型农村社区层面上设立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下设各类服务、管理站所或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各类服务、管理站所或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既是承接政府管理、服务下沉的平台,也是社区成员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组织形式。社区内部的民间社会组织、各类经济组织和协会组织是吸纳村民参与社区管理的重要载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社区的最高权力机关,领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68]程又中、李增元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各类经济及社会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产生社区公共权力机关,社区公共权力机关是社区自治机关,并引导社区内各类经济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共同解决社区公共性问题。[69]那么,如何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创新出更好的社会管理体制呢?李德虎认为,只有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才能实现有效的社区治理。[70]童志锋、郁建兴认为,应当更加注重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合作治理。同时更加增强社会管理的服务性、社会自主性和规范性。[71]程又中、李增元认为,通过建立社区重大事项表决制、社区工作询问制和监督制等一系列制度及秩序建设,建立集体协商、广泛讨论、共同议决与民主监督等工作方式,形成政府、社区及社会三种力量参与的合作治理机制。[72]
(3)关于外来人口在郊区政治参与的研究
张友庭在对上海城中村调研基础上指出,随着外来人口在郊区长期生活或居住,外来人口为了在郊区获得更多更有利的信息,开始与郊区本地居民进行频繁的社区互动,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相互之间的接纳程度大为提升。针对外来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主观意愿变化,当地政府及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吸纳外来人口参与,通过外来人口自治来实现外来人口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实践中,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等郊区建立外来人口党支部和外来人口志愿者,或者设有外来人口参与的社区工作委员会,依靠这些组织将外来人口组织到社区治理中,实现外来人口的共住共管。[73]冯晓英对大兴区清源街道“参与式社区服务项目化管理”的项目调研得知,“参与式社区服务项目化管理”以社区为基础,以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以项目运作为纽带,发动社区成员全程参与,提高社区志愿者的社区参与的能力和服务技能,分享“乐人乐己”的志愿情怀。[74]实践表明,发动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外来人口能够成为社区正式管理机构与社区内部群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受到社区内外群体两股力量的共同信赖,从而重新建立新的社区平衡机制。[75]同时,在郊区城市化进程中,让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能够有效促进外来人口融入城镇,增强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认同感,激发外来人口的自主活力,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效果。[76]
2.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不仅是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也是一项与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密切相连的制度,[77]导致外来人口与郊区居民在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上依然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有学者认为,造成城市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在享受城市福利上的不均衡的根源是户籍制度被不合理地附加了利益分配功能,因此改革的关键,应该是重新恢复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把挂靠在户口之上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诸多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内容与户口相“剥离”,降低户籍的福利“含金量”,实现绝大多数福利的非户籍性获取,用渐进的方式实现福利供给的“普惠制”。[78]还有学者提出,为了促使外来人口融入郊区和市民化,需要改革各项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如逐步淡化和取消外来人口在郊区就业、就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限制,[79]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解决长期居住、工作在本地的外来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问题。[80]
3.关于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有学者从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提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要体现城乡居民在政策选择上的公平性;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城乡居民应享受相同的待遇标准;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体现城乡间的互济,促进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明确社会保障出资主体的责任;创新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拓展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81]白维军从政府的职责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即强化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责任,强化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分配制度。[82]王婷从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外部环境的角度谈及以下对策:优化城乡社保一体化的政策环境,创建良性契合的政策运行生态;拓展城乡社保一体化的政策结构,形成动态均衡的政策治理格局;创新城乡社保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民主参与的政策管理程序。[83]杜亚涛则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以下见解:完善立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首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财政转移支付,提供资金保障。[84]在城乡一体社会保障推进步骤上,张来春提出“循序渐进”对策实施原则,即找准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结合点;构建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能力建设。[85]关于社会基金费用缴纳,有学者都提出了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对策思路,[86]这一主张也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陈天祥进而指出,在建立差别分担的多级资金筹集机制基础上,为了合理分摊基本社会保障责任与成本,需要建立有效衔接的城乡并轨的社会保障和转换机制。[87]
4.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就业制度的研究
学术界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就业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促进郊区农民就业方面,姚康、边晓蓉、张韵提出要充分利用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优势技能就业;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促使部分失地农民进行职业转换;引导失地农民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就业。[88]在促进郊区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就业方面,有学者提出需要开拓农民非农化就业途径,鼓励农民发展第三产业,允许农民集资建设“外来人员公寓”;[89]同时有计划地妥善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和身份问题,如朝阳区进行的农民“转工”“转居”工作。[90]关于建立城乡均等的社会服务制度的研究,张强、刘洪银指出为了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制度,需要建立城乡均等的社会服务制度,包括建立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担保贷款制度,统一城乡技能就业培训制度、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等。[91]为实现统一城乡技能就业培训的目标,胡俊华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在郊区城镇化之前成立专项就业服务与引导机构,举办各类技能和职业培训班,提高郊区失地农民的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92]还有学者提出要针对郊区农民的就业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照顾就业弱势群体需要。[93]关于促进郊区农民就业的政府作用研究,有学者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平等就业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失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制度;采用多管齐下的方式,调整劳动力市场供需结构,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研究设计特殊的就业促进政策,打破就业最困难人群的长期失业陷阱。[94]
上述研究表明,人们已经关注郊区城市化进程对郊区社会治理造成的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为我们考察和分析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但是,现有的研究中尚有以下需要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例如,面对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两个群体在社会交往上相互隔离的现状,如何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如何保障郊区城市化进程中郊区农民的土地权益及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如何促进郊区本地居民市民化;如何构建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促进郊区外来人口、郊区本地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如何促使郊区外来人口参与当地公共事务的管理;如何培育和提升郊区居民的自治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