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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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质量——引注数量

要研究“研究现状”,自然不能不对这些论文质量予以评说,尽管这样可能会得罪人。另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论文的质量并不均衡,作者的功底有高有低,作者写作时投入的精力有多有少,以通行的方法很难给其确定一个“平均质量值”,只能寻找替代方法。

白建军在研究罪刑均衡中的定基均衡时以死刑作为配刑基准的“第一张骨牌”,认为如果死刑配置偏重,就可以推论等级一致的罪刑配置普遍偏重。注19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如果这些文章中最好的一批文章质量不高,那么可以认为这批文章的质量普遍不高。事实上,在对一个群体——无论是人,是事物,还是文章——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时,总是以其最好的那一批作为分析样本,例如谈到北大师资水平高时,无论是外人还是“内人”总是以教师中有多少院士、多少长江学者、获得了多少国家级奖励、主持了多少国家级项目等为证据,而不大关心北大其实也有水平一般的老师;人们会以李白、杜甫的天才诗作为例论证唐诗之伟大,而忽略了《全唐诗》中那许多令人不堪卒读的文墨。所以,要研究刑法解释的研究质量,只考察最好的数篇即可。

而要这样做,首先要挑选出最好的那一部分文章,目前学术刊物的评价体系给我提供了这种便利。一般地说,发表在最重要的核心刊物上的文章质量总是更可靠一些。作者投稿时总会把自己最得意的文章投给这些刊物,“明珠”是不愿意“投暗”的;由于目前学术界对“核心刊物”的重视而抬高了其身价,核心刊物之间的品牌竞争也日趋激烈,这些“核心刊物”一般不愿意放下身段,发表在编辑们看来水平一般甚至质量很差的文章。能够在最重要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的一般是学界已经成名的人物,他们会像爱惜羽毛一样爱惜得之不易的名声,不敢轻易把一般文字拿出来“献丑”。所以,选择发表在最重要的核心刊物上的刑法解释论文作为研究这批论文质量的“第一批骨牌”,是可取的。

目前法学界一致公认的最重要的法学类核心期刊有以下12种:(1)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研究》;(3)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4)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5)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律科学》;(6)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现代法学》;(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商研究》;(8)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9)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外法学》;(1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11)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12)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制与社会发展》。这些刊物创办时间较长并在长期办刊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赢得了充分信任,主办单位都是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界公认的“贵族”,几乎属于“免检产品”,形成了“品牌效应”,因而它们刊登的文章一般来说质量是有保证的。当然,发表在其他刊物如《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比较法研究》等上面的文章也不乏精品,但既不能说这些文章水平就必然比在那12种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高,我也没有找到其他更好的标准可以适当扩大刊物范围而不致引起异议;注20而我的研究目的、研究条件也决定了没有必要、没有可能穷尽这所有198篇文章——正如为了证明唐诗的辉煌,只要有李白、杜甫就已经足够,至于唐朝第3位、第4位乃至第10位伟大诗人是谁、他们对唐诗的贡献到底有多大,似乎并无辩论的必要一样。

遗憾的是,《中外法学》的绝大多数文章没有被中国期刊网收录,既没有正文,也没有出现在目录、摘要中,前述198篇文章中没有1篇来自《中外法学》。注21但我觉得不手工收集《中外法学》的文章对本文研究目的的实现似乎损伤不大,而手工收集却会引起统计标准的不统一,所以我只在这198篇文章中选取了发表在其他11种刊物上的论文,一共37篇,具体分布如下:

1.3

除《法学》外其他刊物都是双月刊。从发表刑法解释论文的密度看,《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两大权威刊物处于领先地位,它们对刑法解释问题的持续关注既推动了研究的深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研究质量。

对这37篇论文的总体质量评价我仿照苏力的做法,根据其投入考察其产出——即根据引注数量来推测论文质量。对该做法的合理性,苏力在《法学论文的产出》一文中作过详细的论证,他的论证是具有说服力的:“这一测度尽管不精确,但是具有一定意义……其道理是,当无法测度产品的质量时,我们往往会用投入作为一个替代的判断标识……一般地说,这种测度也还比较有效。”“引证本身就表明作者在写作时或修改时考虑到了他/她所引资料中所蕴涵的某些重要信息;无论是作为支持材料还是反驳对象,他/她都必须更多思考这些相关资料,综合更多前人智慧。因此,就同一作者而言,其引证资料多的论文一定要比其引证少的论文花的时间和精力更多一些,因此论文会更成熟一些,也会更有分量一些,更少可能自我重复,更可能对一个问题有相对透彻的分析阐释,论文可能比较全面和完整。”注22

但在考察其投入时,除对论文引注情况之外,我觉得作者本身的情况——如年龄、学历、毕业院校等也可以作为一个指标。所以,我从论文和作者两个方面来测度这些论文的质量。

这37篇论文的作者和引注情况见下表:

1.4

1.5

这37篇文章一共引注832次,平均每篇引注22.49个。根据苏力对1998—2002年5年间发表论文最多的53个法学人引注的统计,在那些文章中平均每篇引注12.35个;注23根据成凡对1993—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外法学》上有效法学论文引证数的统计,其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13.93,其中《中国社会科学》上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28.69,《中外法学》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11.98。注24两相比较,这37篇文章平均引注数明显高于苏力统计的平均引注数和成凡统计的两种刊物所发法学论文的平均引注数,仅低于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法学类文章的平均引注数。如果“引注越多则文章质量可能越高”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根据这些数字可以断定,这37篇论文的平均质量远高于苏力、成凡的研究所涉及的那些论文的平均质量。

但这37篇论文对外文资料的引证则明显不足。引证了外文资料的只有14篇,不到论文总数的40%;引证外文资料仅有73次,平均每篇仅2次;其中劳东燕、黎宏2人的4篇文章就达59次,占全部外文资料引证次数的80.82%,其他引证了外文资料的10篇文章外文引注均不超过2次。引证外文资料篇少,也许并不能说明作者就不具备国际的眼光、开放的视野,更不能表明文章质量低,但至少表明了中国刑法学人的外语水平普遍不高的事实;只要想一下这些作者大多数都是名校博士毕业,就可以断定目前中国的外语教学制度、考试制度是彻底失败的。

这些论文的作者具有很多共同特点。他们发表文章时年龄均未超过50岁,最年轻的才刚过30岁,整体年龄偏轻,也许恰好印证了刑法解释这一学术领域的特点:这是一个非常富有挑战性、开拓性的领域,只有那些思维敏捷、对学术发展十分敏感、更为争强好胜、更有学术野心的年轻学者才愿意投入该领域。这些作者绝大多数具有博士学位,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论文的学术质量——有博士学位的人毕竟多读了3年书,多受了3年更严格的学术训练,他们能通过惨烈的入学考试和后来残酷的论文答辩,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他们的学术天分和学术志向;也许也从另一方面表明了刑法解释问题的研究难度。这些作者绝大多数毕业于综合性大学,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权威刊物上12篇论文的作者全部毕业于综合性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完全毕业于单科性政法大学的很少。这表明这些作者对跨学科的知识更有兴趣——综合性大学在这方面比单科性大学更有优势,其毕业生对此更有兴趣,对此当无疑义,至于这一点是否在论文中得到体现,还需要其他材料的支持。

值得留意的是,37篇论文中有10篇文章的8位作者近年毕业于北大法学院,有9篇文章出自陈兴良教授及其门下(劳东燕2篇、王政勋1篇、林维2篇、龚培华1篇、蒋熙辉1篇、周光权1篇)。说北大法学院是研究刑法解释问题的重镇,说陈兴良教授是刑法解释问题研究的领军人物,应该不是虚言。

以上分析表明,目前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问题的研究虽然还存在不足,但总体质量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学界已经形成了阵容较为强大的研究群体,初步建立了研究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