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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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内容——关键词分布分析

这些论文主要研究了哪些问题呢?我虽然看过其中绝大部分,但如果采用传统综述方法,由于受个人视域的限制,我的归纳未必准确、周全,必然带有更多的主观性、片面性,挂一漏万是不可避免,鱼目混珍也不能排除。所以我放弃了这种做法;我打算以文献分析法中的内容分析法为工具,试图通过对这些文章关键词的分析,达到对这批论文内容的全面把握。

关键词浓缩和提炼了文章的核心内容,在文章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关键词的研究,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该学科的总体内容特征、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科发展的趋势、方向,显示出该学科的研究热点、重点问题。注15文献计量学认为,通过对关键词在某一研究领域文献中出现的频次统计,可以准确把握文献的内在规律,确定某学术领域研究重点、发展动向、内在相关性等。注16所以,正如学者所说,关键词“不是知识本源的冰山母体,而是知识冰山浮出水面的区域……对这个区域的调查将最可能显示知识发展或转变的轨迹。”注17绝大多数法学类学术期刊在文章的正文之前都有200多字的内容摘要和3到5个关键词,摘要为作者自己撰写,关键词由作者自己选定。在有关刑法解释的论文中,作者所选定的关键词一般都有“刑法解释”;在作者看来,其他关键词均和刑法解释问题有密切联系,或者是“刑法解释”的上下位概念,或者和刑法解释问题有直接关联,作者在文章中对其必然有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所以,通过对这些关键词的频次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文章研究了刑法解释领域的哪些问题。

在2003—2007年的这198篇刑法解释方面的论文中,标明关键词的170篇,一共出现639个关键词。发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人民检察》、《司法适用》等刊物上的28篇论文没有注明关键词,我也没有再对这些论文的关键词进行概括归纳。一方面,检索到的639个关键词是作者自己选定的,我对其余28篇论文关键词的归纳则是我的判断,前者和后者形成的标准可能不一致;这28篇文章多由实务工作者撰写,不能代表法学界的主流,缺少这28篇文章的关键词,我以为不致影响研究目的的实现。

在对这639个关键词进行统计时,我先把两个非常醒目、突出的关键词“刑法解释”“罪刑法定”单独列出;对其他词语根据其类属关系进行合并、归类,对不能归类的则列入“其他”,注18从而形成了下表。

1.2

如果将“刑法解释”本身以及刑法总则、分则方面的关键词排除在外,那么排序是:(1)解释制度(72次);(2)解释限度(60次);(3)解释方法(54次);(4)罪刑法定(47次);(5)解释对象(36次);(6)法官个案解释(27次);(7)解释立场(20次);(8)刑法机能(16次);(9)解释中的价值考量(12次);(10)刑法解释的理论基础(6次)。

这10个方面及其排序和日常阅读中的感觉一致。由于中国特定体制的存在,由于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着人们看来实体上不合理、程序上不合法的内容,由于立法者近年来频频行使立法解释权,中国刑法学人对解释体制这一在国外也许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的关注程度一直很高,自是意料之中的事,长沙刑法年会就收到多篇该方面论文,那次会上对该问题还进行了激烈争辩。由于学者对不合理司法解释的不满、对司法专横的忧虑、对法治理想的渴望,这些论文更多关注对刑法解释的限制,因而对解释限度、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刑法解释与刑法功能的实现等内容思考得更多,研究得更深入;即使对解释方法这一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也多从防止司法滥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角度展开研究,如可能导致人权保障功能受损的解释方法“类推”出现12次、“扩大解释”出现11次,即为明证。

法官个案解释本来就存在着,任何法官适用刑法处理案件时都不可能不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只有通过法官理解、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刑事法治才能实现。这个事实本来不证而立,这个道理本来不言自明,但学界却有人一再否认、反对法官的个案解释。上述关键词中“法官个案解释”方面的词语虽然出现27次,但只占全部文章数量的15.88%,只占全部关键词总数的4.2%,这和法官“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批地”进行个案解释的情况并不相适应。在涉及解释方法的关键词中,技术性较强的文理解释方面——只出现9次(《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一文贡献4次——词义分析、语素分析、多义词辨析、同义词分析),“目的解释”只出现3次,“体系解释”只出现2次。有关刑法解释基础理论方面的关键词也不多,如有关解释立场的只有20次,有关解释的哲学根基方面的只有6次。

从以上关键词词频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确定了刑法解释研究的大致框架,但也存在还处于发展中、尚待进一步大力开拓的领域。学界对“刑法解释与刑事法治的实现之间的关系”这一“解释之外”的问题探讨得比较热烈,对刑法解释的内在机理这一“解释之内”的问题则不甚关切或者尚未来得及关切。换言之,目前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大致还处于“宏大叙事”阶段,尚未达到应有的精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