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面语是法律存在的寓所
法律存在于书面语之中,“从由书写形成的语境中脱离开来可以导致法律文本中的高度自治。”注157书面语和口语有重大区别,“书面语并非口语的誊写,而是一个全新的既是语言的也是文化的领域。”注158写的天花乱坠的情书永远无法代替情人的约会;私淑弟子很难得到老师的真传,亲聆大师授课之所得是仅仅只阅读大师著作所无法比拟的,“思想也和舞蹈一样,是活生生的演历,书中所记载的,只是舞步的遗迹,就像照片上的舞姿一样。”注159推而广之,这也可以用来比喻书面语和口语之间的差距。任何言说当中都存在着隐含,即使将这种隐含说出来,仍然还会有隐含的存在。口语中由于有语音、语调、重音、停顿等副语言表达系统的存在,由于可以使用手势、表情、眼神、身体的空间距离等非语言表达手段作为言语的补充,由于说者和听者面临共同的语境,更由于双方在对话中可以不断询问、不断补充,听者一般都能理解这些隐含,许多歧义都能得到避免。但在书面语中,说者和听者在空间上、时间上已经分开,既没有身体语言可供使用,双方也无法进行询问和补充,并且书面语失去了语音这一重要的语言因素,无法使用语调、重音、停顿等语音手段,因而这些隐含只能永远成为隐含,要理解这些隐含,不能不依靠听者(读者)的想象,从而使书面语的理解必然成为不同的理解。
任何作者在写作之前,都不可能把文本的中心思想、逻辑结构、遣词用字考虑清楚,而只可能有一个模糊的、朦胧的想法、念头和思路。在写作的过程中,思路才逐渐清晰,内容才逐渐展开,思想总是在流淌的文字中才得到展现。作者在初稿写成后必然会对文章进行若干次修改,无论是写作还是修改,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作者的想法、念头、观点、思想也许,不,是必然会发生若干变化。作者的原初意图对文本解释不具有什么价值,修改时的意图也未必就表示了作者真正的意图——其实,作者几经变化的意图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互相抵牾的,谁能说出《三国演义》《水浒》《红楼梦》的作者意图是什么?甚至我们连作者到底是谁也不完全清楚;即使作者的意图是清晰的,最终在文本中显示出来的思想是不是作者企图表达的观点,也未必能得出必然性结论。《三国演义》本来想表现刘备的仁君形象,但读者却觉得刘备很虚伪,《水浒传》本来想塑造宋江忠义的性格,读者却觉得宋江奸诈而多权谋。有心栽花、无心插柳的情形在书面表达中经常出现,“作品所表达出的态度、感情或观点,不一定就是它的作者在其中所表达的;而作者表达出来的态度、情感和观点也与他内心所有的(作品本身为此提供了证据)那些不同。”注160
法律文本的起草、讨论和通过往往由许多人经过许多年才能完成,不同人在不同时间段对文本或深或浅的参与,使其成为各种“合力”共同作用的产物,任何参与者的意图都不可能在文本中得到最终实现。所以,利科才说,“语言一旦通过书写形成文本后,语言就具有了作者无法控制的含义,从作者那里获得了解放。因此,在文本中,作者的意图与文本的意义并非一致。……读者的作用就是去实现文本的意义,没有读者将它的重新实现,文本的意义始终是‘不定的’”。注161伽达默尔认为,话语一旦变成了文字,它所包含的思想就已不再是作者原来的思想,“通过文字固定下来的东西已经同它的起源和原作者的关系相脱离,并向新的关系积极地开放。像作者的意见或原来的读者的理解这样的规范概念实际上只代表一种空位,而这空位需不断地由具体理解场合所填补。”注162由此德里达才作出了这样的论断:“文本之外无他物”。即是说,一切对象都要通过文本才能被理解,才能被赋予意义。在文本中,没有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甚至没有作者和读者的对立。文本是向作者和读者同样开放的意义领域;作者的写作和读者的阅读是同样的创造文本的过程,但没有任何一方、任何一个人是文本意义的最终决定者和裁判人。注163德沃金和苏力才对立法原意是否存在进行了拷问。
总之,和口语相比,书面语“是独白式的而不是对话式的”,注164它打破了说者(作者)的语境,增加了听者(读者)的语境,在减少了语言信息的同时却又增加了大量的信息。开放的文本、众多的读者、表达手段的减少、语境的分离,都增加了书面语的理解难度;读者必然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文本意义的建构中,从而使书面语的理解必然出现见仁见智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