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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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以汉语表达

我们的刑法是以汉语来表达的。汉语在几千年的历史上创造出了伟大的中华文明,一直到现在仍然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也是国际社会的通用语言之一。古代汉语是中华民族伟大文明的载体,汉语典籍是民族也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学者认为,汉语表达具有如下特征:(1)词义的浑圆性。作为古代汉语词汇主体的单音词,语素单纯,用法灵活,一个词往往有多个意义(义项),而每一个意义往往又模糊宽泛,浑沦圆融。(2)语法的意合性。汉语语法以意组合,略于形式,虚实自如,脉络深蕴,句法规则的控制能力显得较弱,语义语用的制约作用显得很强。……吕叔湘先生在《语文常识》中强调:汉语语法必须由读者自己去体会,尤其在表示动作和事物的关系上,几乎全赖“意会”,不靠“言传”。这种意合性,在上古汉语语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3)修辞的空灵性。中国古代典籍的修辞,总是尽可能切合情景,守约施博,淡化形式,隐含技巧,其形式是空灵的,其意义也是空灵的。注151其实,这三个特征也够“空灵”的了,“浑圆”“意合”“空灵”,其确切意义是什么?大约和鲁迅说的“我实在连自己也不知道‘崚嶒’和‘巉岩’究竟是什么样子,这形容词是从旧书上抄来的,向来就并没有弄明白,一经切实的考察,就糟了。此外如‘幽婉’‘玲珑’‘蹒跚’‘嗫嚅’……之类,还多得很”一样。注152刑法中一些词语也不能不说带有浑圆性、空灵性的特点,如“贪污”,贪者欲望强烈,污者肮脏浑浊,它怎么就能指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贿赂”的出处在《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予之世,郑其败乎?”但为什么“贿赂”就能用来指“买通别人的财物”,而且在刑法中仅仅指买通有职权的人使其为自己办事的财物?接受者具有特殊身份这一意义在“贿赂”中是通过什么体现出来的?“贿赂”是否可以指财物以外的东西?还有“伤害”“赌博”“侮辱”“遗弃”“诽谤”“虐待”“敲诈”“淫秽”“猥亵”“破坏”“歧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还有旧刑法中的“流氓”“投机倒把”,它们指的到底是什么?对这些“言约而旨远”“语少而意广”、充满“浑圆性”和“空灵性”的刑法词语,如果硬要去追求其“平义”“原意”,恐怕想破头皮也得不出准确答案。

古汉语遗留在刑法中的古奥词语毕竟为数较少,我们的刑法是以现代汉语来表达的。现代汉语从产生到现在不过百年时间,应当说还不很成熟,以致有学者质疑:“以幼稚的现代汉语来表达现实中国的生存体验,还会获得像古代汉语那样的成功吗?这就是汉语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现当代作家面临的一个困境。”注153这种怀疑也许有点杞人忧天,发出该质疑的学者事实上也通过对汉语形象具体、细致而又深刻的分析,认为现代汉语具有形象丰富而独特的审美特性和文化意义,注154“鉴于现代汉语形象在表现现代中国人的生存体验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它作为汉语的现代形式,已经初步形成了与古代汉语形象不同的独特美。古代汉语形象具有独特美,而现代汉语形象同样如此。”注155但无论如何,与英语相比,汉语中词类本身无形态变化和形态标志,如名词、代词没有或很少有数、性、格的变化,形容词和副词没有比较级和最高级,动词没有时态变化,没有不定式、动名词等非限定形式的区别,介词的数量偏少,从句中一般没有关系词的连接和引导,词类和语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名词在英语中只能作主语,在汉语中则可以充当绝大多数句子成分,虽然名词作谓语的情况较少;动词在英语中只能作谓语,在汉语中则可以作谓语、带宾语、带补语、作主语、作宾语、作定语;形容词在英语中只能作定语或表语,在汉语中则可以作谓语、作定语、作补语、作主语、作宾语;同一种语法关系可以隐含较大的语义含量和复杂的语义关系而没有任何形式标志,等等。汉语的这些特点固然使其比较简练,但有时也更容易发生歧义。“对班长的意见”这一词组所表示的,到底是“对/班长的意见”,即班长提出了意见,还是“对班长的/意见”,对班长提出了意见?“他在轮船上写标语”,是“他写标语的活动发生在轮船上”,是“他将标语写在了轮船上”,还是写标语的活动发生在轮船上,并且把标语也写在了轮船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第5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该表述中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是与“以及”之后的有关单位并列,还是与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列?如果是和这些单位并列,共同作“工作人员”的定语,则该种行为的主体仅限于个人;如果和“工作人员”并列,则该种行为的主体包括单位(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和个人(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注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