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在语言中存在
语言具有模糊性,任何一种语言都概莫能外。
语言的模糊性来自现实世界的混沌性。语言没有出现之前,世界就这样存在着,千千万万相同或不相同的事物,形形色色相异而又密切联系的事实,离散性现象和连续性现象,都呈现出一片混沌未分的状态。人生活在世界之中,融合在世界之中,就像行走在森林中的微小生灵,被庞大、浓密、混沌的森林所遮蔽。为了使自己走向澄明,人类发明了语言,通过语言来揭示事实、显示事物,人是按照物之所是的那样来陈述事物的,就像海德格尔所说,人类只能“让存在者按其是什么和如何是而显示自身。”注129但是,语言并不是世界的图像和摹画,不是若合符节、具体而微地反映那个本来和其同构的世界,而是通过语言使混沌未分的世界呈现出来。具体地说,语言通过词语、句子,通过概念、命题,去除遮蔽,使事物和事实显示出其存在。任何词语和概念都是对事物、现象和事实进行随意切分的结果,“没有虫这个概念,现实中的东西就不是作为虫来显现的,虫这个概念把现实中某些模糊不清的东西转变为明确界定的虫。”现实并没有自己分好为鸟兽虫鱼、春夏秋冬以便我们来“反映”。如果竟说得上语词反映现实,那无非是说,语词把现实分离成一些因素以便使现实能够以某些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使现实能以语句的方式得到反映。注130
这种切分使现实在人们面前呈现出来,未被语言切分的世界是没有意义的。但人们在以语言切分世界时却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带有不同的民族特点;以语言对世界的切分反映了人类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文明程度,由于很多语言的使用都长达数千年甚至更长,语言中遗留了很多文明还未发展、认识水平还比较低的蒙昧时期甚至野蛮时期的认识成果。
语言在产生的初期具有任意性。现实中的某种事物在这种语言中以这样一个字、词,这么一种发音表示,在另一种语言中又以另一种词语表示,如汉语中的“父亲”,在英语中称为“father”,日语中称为“ちち”,汉语不同方言中对“父亲”的面称又有不同表达方法,其间并无什么理据可言。“对某一组词语的原始意义来说,即使知道了‘来’,也无法知道‘去’;即使孩子知道这个动物叫‘猫’,也无法知道那个动物叫‘狗’……这是无法推论的。……因为在用什么词语命名什么事物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注131不同语言对世界的切分很不一致,英语的cousin在汉语中有8个词语(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英语、俄语、法语中都没有词语来表示味道、感觉“麻”“辣”;各民族的颜色词、时间词、味道词、感觉词无法一一准确对应。关于时空的指示代词,汉语和英语都采用近指和远指二分法,即汉语中的“这、那”和英语中的“this、that”,但有的民族的语言则使用更多的切分方式,如我国拉祜族采用三分法,包括近指、远指和更远指;德昂族采四分法,包括近指、远指、更远指和不见指;北美洲的克拉马特语有八指,其中近指4个,远指4个。注132在刑法中,我们称为“从犯”的在外国刑法中可能分别归属于“正犯”或“共犯”,我们所说的“没收财产”和别的国家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意义完全不同,所以在研究比较刑法时才不能受词语的遮蔽,仅仅只进行概念比较,而必须进行功能比较。注133就像当代英国哲学家A.莱西的比喻:“现实好比一个完整的长条面包,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把它切成面包片,不能说哪种切法是正确的。切成的面包片也不是面包原有的结构特点。……客观世界的结构形式与句子、命题的结构形式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注134
利奇说,“人们用语言来划分事物类别的方式,有时显然是以人为中心的。”注135个人中心、人类中心的观念在语言中表现得非常充分。由人类的认知顺序所决定,人类最先认识自己周围立体的、有形的、具体的东西,包括人体本身及其器官,当认知进入更高级阶段,人类已经熟悉的东西(包括人体器官)就成了人们认识、体验和描述世界其他事物,尤其是无形的、抽象的、难以定义的事物的基础,注136所以才有“山腰”“心肝”“瓶颈”“码头”“军心”“目的”“手段”“进出口”“首要分子”“空头支票”等以人体器官指代、隐喻的具体词或抽象词,但我们知道,“山腰”“裤腰”“腰疼”的“腰”不是一样的“腰”,“柳枝细腰”“腰缠万贯”“不为五斗米折腰”中的“腰”,具体所指也大有分别。我们对那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自己熟悉的事物切分得更为细致,对那些我们比较陌生的现象则切分得较为粗略。现代汉语中对于地区的反映,对华北平原的反映比对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反映细;对于动物,对牲畜家禽的反映比对野生动物的反映细;对于植物,对蔬菜的反映比对野草的反映细。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其实并不是客观世界本身,而只是我们用语言构筑起来的周围的世界。
这种切分基本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年轻”和“年老”是不同的概念,“现在”既不是“过去”,也不是“未来”。但是,语言建立的世界和现实世界并不是同构的,我们只是通过任意切分的方式建立起了一个可能世界。切分只是出于人类认知的需要。现实世界在未被切分之前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存在什么模糊与否的问题。一旦现实世界进入语言世界,由于人类认知的需要,人类必然要对世界进行范畴化、类属化的切分,从而降低、减少认知的复杂性,使思维得以顺利进行,但这样做同时也带来了范畴的模糊性、类属的模糊性、特征和性质的模糊性。西红柿就在那里生长着,并不发生模糊与否的问题,但当人们发明了“水果”和“蔬菜”这两个词语、建立起这两个范畴后,西红柿到底是蔬菜还是水果,就不能不引起语言学家、法学家的思考和争论。注137所以,在人类所构建的语言世界里,事物之间、现象之间,某种对象的不同发展阶段之间,各种性质与特征之间,其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清浊可辨的,而是呈现逐渐过渡的状态。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年老”,到什么时候将不再“年轻”?“现在”到底表示多长的一个时间段?作为与不作为之间是否存在过渡状态?社会危害性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我们不可能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一切视情况而定,对具体事物要作具体的分析。
语言已经存在、发展了相当长时间,很多古代词汇一直存留到现在。以汉语为例,有学者统计,在《汉语水平词汇等级大纲》确定的3501个常用词中,1033个甲级常用词除22个《汉语大词典》未收录以外,其余1011个词在秦汉时代就出现的超过43%,在隋唐以前就出现的占一半多,在宋代以前出现的占近60%,在清代以前出现的占近75%,截至清代,有将近92%的汉语最常用词已经活跃在汉语书面语中。2018个乙级常用词中,除了《汉语大词典》未收录的50个词以外,其余1968个词在秦汉时已经使用的超过35%,在宋代以前出现的占一半多,在清代以前出现的占近70%,截至清代,有将近75%的乙级常用词也已经活跃在当时的书面语中。注138语言的丰富化、词汇量的增加具有理据性,但这种理据是以人类当时的文明程度、认识水平为前提的,当时认为有理据的词汇现在看起来也许是错误的,并无理据可言,但语言又具有极大的惰性、保守性,这样,在人类认识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产生、其理据本属错误的一些词汇、说法就存留到了现在,如“心想”“月亮走”“太阳落山”;刻蜡纸的“铁笔”其实是“钢”笔,我们所使用的“钢笔”其实是铁做的。
语言具有概括性,语言的概括性来自思维的概括性。世界上的事物、运动和状态千差万别,人们在认识、命名时总是要对其属性进行抽象,如“人”,世界上并没有抽象的人,而只有具体的张三、李四,“人”是对所有像张三、李四这样的事物的抽象;世界上没有抽象的“走”,有的只是你在走、他在走、牛在走、月亮在走,“走”抽象出了事物位置移动的运动状态;抽象的“美”也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花的美、云的美、姑娘的美、心灵的美、文章的美。思维在进行概括时只能抽象出现象某一方面的属性——当时认识到的那个最重要的属性,而不可能、也不必要表述其全部性状。所以“姑娘的美”决不等同于“文章的美”,“人在走”“狗在走”和“月亮在走”并不是一样的走法;同样,不同刑法条文中的“故意”“行为”“结果”并不是一样的“故意”“行为”“结果”。在理解和解释时,这些被“美”“走”“故意”“行为”“结果”所舍弃的属性需要得到也必然得到补充和完善。只有在特定语境——上下文语境、交际的环境等——中,这些被舍弃的属性才能显现出来。这种补充和完善与理解者个人的生活经历密切相关,我上中学时无论如何想象不出来“烟雨江南”是什么样子,我的孩子估计也无法理解“今年的小麦丰收了”是什么场景。所以,对事物特征和属性的抽象固然加深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但也使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得到展现,在理解和解释时必然需要解释者主动性的发挥。
思维的概括性产生了“二值思维”,语言的概括性导致了语言中的“二值倾向”。人常常把世界本来存在的“多值倾向”简化为“二值倾向”,注139如把温度简化为冷热,把空间简化为大小、远近,把行为性质简化为罪与非罪,把犯罪情节简化为情节之“轻”和情节之“重”,把犯罪数额简化为“多”与“少”。但这种二值状态或者导致两者之间没有确切的界限,如同样是20摄氏度,有时是“温暖”,有时是“凉爽”,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很难区分;或者导致其意义、界限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这是一个小国家”和“他有一双小眼睛”同样是“小”,但其面积差距其实非常巨大,“月亮离地球很近”和“图书馆离未名湖很近”原本不是一样的“近”法,“很严重”的抢劫罪和“很严重”的赌博罪其实并不是一样的“很严重”。二值倾向使语言的意义更加游移,没有解释者和理解者的参与,其意义是无法确定的。
语言符号是有限的,而现实世界的事物、事实、状态、性状则是无限的。汉字数量虽然超过9万,但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只选了3500个字,其中常用字2500个,次常用字1000个。《红楼梦》用字仅为4462个,注140《毛泽东选集》用字不过2981个。汉语的常用词只有一万左右。汉语水平考试(HSK)确定的词汇范围为8822个。注141研究表明,在汉语中,3000个常用字可覆盖一般语料的86%,5000常用字可覆盖一般语料的91%,8000常用字可覆盖一般语料的95%。注142语言学家戈根指出,“描述的不确切性并不是坏事,它用较少的代价传送足够的信息,并能对复杂事物作出高效率的判断和处理。也就是说,不确切性有助于提高效率。”注143但要用有限的词语表现盘根错节、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又要做到细致入微、毫芒毕现,就不能不靠语言对现实世界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不能不靠大量的多义字、多义词,不能不靠上下文之间的联系,不能不靠语言之外的想象和知觉。法官在审委会上汇报案件时说“被告人的行为非常恶劣”,也许是说被告人应该被判处死刑,也许是说他不能被判处缓刑,也许只是指他的行为刚刚构成犯罪。“数额较大”这一相同的表述在我国刑法典中一共出现37次,“情节严重”一共出现124次,但很难发现所指意义完全相同的两个条文;“暴力”一词在刑法中出现35次,“破坏”出现41次,在不同的条文中其含义多不相同。就像学者指出的,“客观世界的事物是无穷无尽的,语言必须尽量用最少的表现单位表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否则语言就会非常累赘。语言打破客观事物或概念的界限,用一个词表达各种不同的感觉,就可以大大减少语言的表现单位。这是语言模糊性质产生的内在因素。”注144
语言还有“说不出”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在讨论心理感觉时要求我们描述一下咖啡的芳香,注145但事实上,无论我们的语言多么丰富,无论我们的描述多么逼真,这种描述总是显得苍白无力,言不尽意,我们无法把咖啡的芳香这种感觉传递给一个从来没有品尝过咖啡的听者,他也无法理解这种味道——除非是他亲口尝一下。我的头疼不同于你的胃疼,你可以安慰我,但不能和我一样体验。一个从来没有失恋过的人无法理解他或她的挚友失恋后的痛苦,男法官和女法官对强奸犯的态度大不一样,没有婚姻经历的法官对婚内强奸罪的分析肯定不会到位,而男性和女性对其看法也必然有差别。“相对于细腻的感觉而言,再细腻的语言也显得有些粗糙。如果语言真的变得像感觉一样细腻入微,那么语言将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从而为人所不取。从进化论的角度说,语言的指引性使人得以轻松地面对世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语言的指引性更具有省力的作用;从美学的角度说,语言的指引性则使我们得以充分地调动自己的想象力来体会我们所经验的生活本身,并欣赏为了弥补语言的贫乏性而创造的各种艺术作品。”注146
学者认为,语言的意义可分为四个层次:(1)由语言和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客观意义;(2)由语言系统中各个表达式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语言学意义;(3)由语言和语言使用者的意向活动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精神意义;(4)由同一语言表达式的两个不同理解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社会意义。这四种层次的意义形式上由低到高,内涵上由简单到复杂。注147在口语中,在书面语中,这四种意义往往纠缠在一起,理解者如果没有相当的细致态度和丰富经验,很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区分,或者很难把这种区分明晰地表达出来。从历时的角度看,词的义位一直处于变化中,其变化包括深化、扩大、缩小、移动、转变、引申等各种方式,从而形成了共时上的多义词。红的客观意义指“像鲜血的颜色”注148,其借代意义包括红布、红利等,如“披红挂绿”“分红”;因为花多为红色,红可用来指称花,如“并吹红雨”;因花是女人的隐喻,红又可表示女子,如“一夜芙蓉红泪多”。因红色隐喻热闹、顺利,红又用来表示喜庆、得宠,如“红白喜事”“红得发紫”,从而产生了其精神意义;因共产党的党旗为红色,红当然成为共产主义的隐喻,以致反共人士谈红色变,从而产生了社会意义。即使是用来表示颜色的“红”,在不同语境中其意义也有所不同,红日、红霞、红灯、红旗、红唇、红光满面,“红”所指色彩相差悬殊。“红楼隔雨相望冷”、“红蕖何事亦离披”“断无消息石榴红”“分曹射覆蜡灯红”,这些“红”字的意义,只有经过细细的揣摩才能体会其细微差别,才能领悟李义山诗中瑰丽凄婉的画面、深沉蕴藉的意境和细致幽邃的感情,才会觉得“念在嘴里倒像有几千斤重的一个橄榄”。如果没有丰富的联想,如果没有饱含沧桑的人生阅历,这些千古名句中的意境很难得到挖掘。总之,多义词、语境、联想,固然使语言的表现力更加强大,但也增加了语言的模糊性,并进而使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所以,“语言根本不是镜子,我们在语言中所看到的并不是我们和一切存在的映像,而是对与我们共在的、和劳动及统治真正联系的、构成我们世界的东西的解释和发挥。”注149由一种语言的全部语义组成的总语义场是现实世界在语言领域的反映,这种反映固然要受客观世界的制约,但也受语言自身特点的制约,即为了满足人的交际需要。通过这样的切分,人类固然以语言的方式使世界得到了其存在,但事物和事实的混沌性、语言切分世界的主观性同时也带来了语言的模糊性。我们说羊都是四条腿的,但三条腿的羊仍然是羊。我们说哺乳动物是胎生的,但卵生的鸭嘴兽仍然是哺乳动物。我国传统四要件理论说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但正当行为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却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语言切分世界的任意性、语言的概括性、语言的保守性、语言的有限性、语言的“说不出”的意义、语义的复杂性,这一切都带来了语言的模糊性。以语言来表达、在语言中存在的法律文本就像哈特说的,到处都存在着“空缺结构”,语言和规则具有开放性,在词语的核心地带,其意义是清晰的、确定的,但在词语外延的边缘部分,语言和规则则具有不确定性。注150对于不确定的语言,所谓“立法原意”“平义解释”,其实都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