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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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语言学的分析:语言的模糊性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实际上是通过语言的社会控制,无论是立法上的空间展开还是司法上的时间运动,法律文本和法律运行决不可能脱离语言。“法律是一种语言机构。法律是用语言制定的,那些用来构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过语言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注126“我们是在用语言从事法律,我们的许多法律问题原来是语言问题,……法的条文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有意义,才是活的;法的机构只有人用语言进行法的活动才是活的,才有意义。只有在法律实践的语言互动细节中,法才显示出其活性、其生命力、其宗旨、其灵魂、其意义,权力、公正和正义,非公正和非正义才能确实地表现出来。甚至可以说:实施权利,公正和正义、非公正和非正义的机制是语言互动的细节。”注127“对守法者而言,法律的语言是一种行为规范;对立法者而严,法律的语言则是一种权力。……学习法律包括学习一门新的语言……这使得非专业人士几乎难以读懂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懂法律的人几乎处于‘无权’的弱势状态。”注128

法律在语言中存在的特点使语言的优点、缺点都渗透在法律当中,法律既享受着语言的便利,也分担着语言的缺点。由于语言自身与生俱来的不足——但另一方面也是其优点,人类在理解语言时不能不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想象力,不能不结合语境对话语、文本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以准确理解话语和文本的意义。语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