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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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节

由此无可否认的是,在社会进化及与之相随的人类心智本性进化的过程中,我们所观察到的源自正义准则的首要推论逐渐建立起来了。与社会生活据以和谐开展之诸项条件的长期交互作用逐渐塑造了各种情感、观念和法则,使其符合源自那些条件的基本伦理事实。注34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明的是,谋杀、过失杀人、致人伤残、故意伤害,以至最微小的侵害身体健康的行为,还没有成为依靠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也还没有成为依靠本应具有超自然起源的禁令的犯罪行为;但是,它们却由于违反了特定自然起源的限制而变成了犯罪行为。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一个绝对的伦理学体系中,这一源自正义准则的推论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在一个相对的伦理学体系中,它却必须受制于社会自我保全的需要。我们已经知道,第一法则要求,每个人都应当获得其天性带来的利益,承受其天性带来的不幸,在社会施加的合理限制范围内行动;第二法则要求,为了行动能力及其接受行动之后果的能力,个体需要为集体作出牺牲;如果外部敌人危及到整个群体,那么,第一法则就必须受到第二法则的修正。因此,出于自卫战争的目的,诸如有效的社会防卫所要求的这种身体健康的偶然丧失,是正当的:当然,这是在假定有效防御可能的条件下。由此,言下之意似乎是,如果入侵力量势不可当,则个体的此种牺牲就不是正当的。(71)

实际上,这里与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所有章节中看到的一样,只有在永久和平的状态下,绝对伦理的要求才能得到彻底遵守;只要世界继续为惯于政治夜盗的民族所把持,就只能满足相对伦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