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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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节

一种更能侵害到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本身在早期并未被考虑到,但现在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存在——是疾病的传播。

这种侵害尽管非常严重、尽管也得到法律的部分承认,但是它却在法律和公共意识中都没有占有其本该具有的显著位置:这很可能是由于其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这里,一位父亲,带着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回家,却不管他们乘坐火车时不可能不传染给其他人这一事实。那里,一位母亲,咨询医生其得了猩红热的孩子是否充分康复可以去上学后,就打算把他们送回学校,却完全不顾他们可能会把疾病传给其他同学的提示。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应受惩处的行为;但是,由于它们通常无需经过检测,它们造成的不幸后果也如此难以考量,以至于它们很少被认为是犯罪;即便它们的确应当被认为是某种类似于犯罪的行为——虽然不是实际的犯罪行为,至少也是潜在的犯罪行为。(70)

现在,让我们谨记下述真理:法律和公共意识都承认,不仅对他人实际的身体伤害,而且对他人潜在的身体伤害,都是极端残忍的。我们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每个人的身体都被认为是其他人不可侵犯的领土,以至于我们认为可能妨害身体的一切行为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