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概况
基于发展历史、使用习惯、监管实践以及各类机构的总体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六大类,其总体状况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银行业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年底)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年报。
一、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通常也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截至2007年底,这五大银行总资产达到28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为59.2%;从业人员149.2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56.9%;2007年税后利润2466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67.7%(参见表1-1)。
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由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有着类似的发展历史,往往合称为“四大银行”,我们先简要介绍这四大银行,然后介绍交通银行。
(一)四大银行的设立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绝大部分时间里,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建立起了只有一家银行的“大一统”金融体系。这家银行就是1948年12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它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
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后,四大银行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为了加强国家对支农资金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初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有专业银行。同年3月,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加强对外经济往来迅速发展的需要,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专门经营外汇业务,成为经营外汇业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的专业银行。从1979年8月开始,逐步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从原来隶属财政部改为由财政部代管、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双重领导进而独立成为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专门办理城市金融、工商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至此,我国的专业银行体制得以确立,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并存的二级银行体制。
1984年10月,我国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相应的,国有专业银行也开始了企业化、商业化方向的改革。
(二)四大银行的改革
1993年底,国家重新确立了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实现银行从企业化到商业化的重大转变,在国有专业银行改革方面,提出了将国有专业银行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向。
1994年组建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完成了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工作。1998年,我国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这些措施为四大银行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年底,国家决定对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历史包袱相对较轻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对其进行注资,标志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正式启动。2005年4月,国家又动用国际储备150亿美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上市;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同年7月5日在上海上市;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和香港同时上市。三大银行上市以后,仍然是国有银行,国家仍然是其主要股东,只不过不再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实行整体改制,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这为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和路径。
(三)交通银行的发展历史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1986年7月24日,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回归A股,在上海上市。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08年5月1日,包括如下12家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截至2007年底,这12家银行总资产达到7.2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15.3%;从业人员14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5.3%;2007年税后利润564.4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15.5%(参见表1-1)。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也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建并且逐步跨地区经营的背景下,继续运用“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名词来特指上述12家银行,已经不再准确。但是,由于习惯使然,加上没有别的更好的名称来概括这类具有独特历史渊源的银行。因此,我们仍然使用这一名称。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需求,极大地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又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商业银行整体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和运行,而且在经营管理中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极大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城市商业银行被称为中国银行业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后的“第三梯队”。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24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3.3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7.1%;从业人员12.3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4.7%;2007年税后利润248.1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6.8%。同时,截至2007年底,我国还有42家未改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总资产为1311.7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0.3%;从业人员9367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0.4%;2007年税后利润7.7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0.2%(参见表1-1)。
1979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86年,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86年初还不到1000家,1988年底增加到了3265家,1994年底进一步上升到了52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多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运行机制背离了信用合作制原则,成为面向全社会的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矛盾逐渐显现。
为了化解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风险,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4年我国决定合并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20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标志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城市的行政区域之内。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市场和自愿的基础上合并重组成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2007年1月24日,由江苏省内十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公平、自愿原则组建的江苏银行开业。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开始了合并重组的征程。
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从2007年开始成立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8509家农村金融法人机构,总资产5.6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11.9%;从业人员71.6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27.3%;2007年税后利润290.7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8%(参见表1-1)。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与改革
在建国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在随后的年代中,由于当时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又在“左”的路线和错误决策的影响下,信用社受到严重挫折。合作原则被扭曲,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1978年以后,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家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最先在江苏进行,提出用3—5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200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管理交省级政府负责,初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有三种省级管理模式:有27个省(区、市)组建省级联社;北京、上海组建全市一级法人体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天津设市、区(县)两级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
(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适当降低了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县(市)、乡镇的村镇银行为300万元和100万元,乡(镇)、行政村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50万元和10万元,贷款子公司为50万元;同时,在投资人资格与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降低了门槛。
2007年1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截至2007年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资产达到1.7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3.7%,在规模上仅次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位列我国银行业第五位;从业人员10.9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4.2%;2007年税后利润6.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0.2%(参见表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未来的发展规划来看,中国邮储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可以追溯到刚刚实行改革开放不久的1979年。当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这是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正式拉开。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29家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总资产为1.3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2.6%;从业人员3.1万人,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1.2%;2007年税后利润60.8亿元,占我国银行业的比重为1.7%(参见表1-1)。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生效。从当天起,我国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全面对外开放。
依据该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1)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新条例的突出特征是“法人导向”,也就是外资银行要与中国商业银行一样经营全面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即享受国民待遇,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即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限定为以下三项:(1)全部外汇业务;(2)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3)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