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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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性质、功能与发展历史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商业银行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个定义充分揭示了商业银行的如下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公司法》设立,在经营上以获取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财富为最终目标(参见本书第二章),按市场经济的经营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应该拥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金,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与一般工商企业截然不同。工商企业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和服务,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货币这种特殊的商品。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尤其是能签发支票的活期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从而能够创造货币;其主要资产形式是贷款;业务范围广、功能全面;在宏观政策的传导中居于主体地位。商业银行所具有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仍然是目前受政府管制最为严格的商业机构之一。正因为如此,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银行”这一名称为这类机构所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在产生初期,银行只是专门从事短期性商业融资的机构,因此称为“商业银行”。但现代银行的业务范围早已超出了这一范畴,尤其是在混业经营浪潮下银行已成为“百货公司”时,“商业”这两个字已名不符实。但由于约定俗成的缘故,“商业银行”的名称仍然沿用至今。

二、商业银行的功能

传统上一般将商业银行的功能概括为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四项。也有人将商业银行的功能重新概括为:(1)风险管理功能;(2)支付中介功能;(3)信用创造功能;(4)金融服务功能。参见何自云:《商业银行的边界:经济功能与制度成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功能被认为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功能,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如吸收存款),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如放款),把资金运用出去,从而在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使闲置的资金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2)支付中介。支付中介功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账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移存款等业务活动的功能。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功能的发挥,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现钞的使用并降低了流通成本,加快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为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3)信用创造。信用创造功能又称货币创造功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可以吸收活期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及从事投资业务)而派生出更多的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功能。

(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功能是指商业银行除了发挥前面三种功能以外,还向社会提供种类繁多的服务的功能。这些服务包括代理收付、贷款保证、贷款承诺、信息咨询、资信调查、财务顾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

三、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一)欧洲大陆银行的前身:货币兑换商

“银行”(Bank)一词来源于意大利语(Banca或者Banco),意思是早期货币兑换商借以办理业务所使用的板凳。在十四五世纪的欧洲,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国与各地区之间的商业往来也相应扩大起来。然而由于当时封建割据的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货币在名称、成色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这些货币进行真伪的识别和兑换就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货币兑换业务和货币兑换商由此应运而生,这是近现代银行业的开端。

在当时,各国、各地区的商人为了避免自己携带和保存货币的不便和风险,把自己的货币交给兑换商保存或者委托他们办理支付和汇兑。由于兑换商经常能保管大量的货币以及代办支付和汇兑,他们手中集存了大量货币现金,这便形成了放款业务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兑换商逐渐开始从事信用活动,商业银行的萌芽开始出现。但在漫长的中世纪时代,信用业务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由兑换商演变成的早期银行主要从事高利贷放款,它们没有为工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因而还不具备广泛的客户基础。

(二)英国银行的前身:金匠

与欧洲大陆银行产生于货币兑换商不同,英国早期的银行是在金匠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7世纪中叶,由于商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金银流入英国,为安全起见,人们经常将金银货币送到金匠铺代为保管。因此,英国的金匠业极为发达。他们受顾客委托代为保管金银货币,签发保管收据,收取保管费,还可按顾客要求,将金银转划给第三者。后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金匠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保管收据演变为银行券。金匠铺为顾客签发的保管收据,原来只是用做保管物品的凭证。由于交易日益频繁,提现支付的金额和次数大量增加,为方便支付、节约开支,人们就直接用保管收据——金匠券进行支付。这样,金匠券就逐渐演变为银行券。可见,保管收据是银行券的原始形式。

(2)保管业务的划拨凭证演变为银行支票。金匠在经营金银货币的保管业务中,可以根据顾客的书面要求,将其保管的金银移交给第三者;第三者也可以以顾客签发的书面要求为凭证,将金银货币转移到其名下。以后随着保管业务发展到存款业务,这种划拨凭证就慢慢演变为银行支票。

(3)十足准备金转变为部分准备金。金匠起初对所收存的金银货币保有100%的现金准备,后来发现,由于人们存取时间相互交错,事实上并不需要十足的现金准备,而仅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就可以应付客户不时的提现之需,故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放贷以收取利息。渐渐地,十足的现金准备就演变为部分准备金制度。

上述转变使英国早期的金匠业发生了许多变化,逐渐具有存贷功能、货币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于是,金匠业就渐渐发展为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业。

(三)在与高利贷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商业银行

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货币收支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量也大为增加。但早期的银行不仅规模小、资金力量非常有限,而且放款利息高,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它几乎夺去了资本家的全部利润,使他们无利可图。因此,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一些规模巨大、资本雄厚,且利息低,完全适合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现代银行。

资本主义银行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同高利贷的斗争中产生的,其建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途径:一种是早期的货币兑换商、高利贷者适应新的商品经济形势,“脱胎换骨”,成为新型的商业银行;另一种是按照资本主义的组织原则,以股份制的形式组建和创立的银行。其中,后者是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