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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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作型法律博弈的多样路径

一、创建透明的、完备的涉外投资法体系

(一)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各成员必须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与WTO相关协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向WTO通知。在WTO成员请求下,在涉外经贸法律、法规颁布后90天内,提供译成WTO正式语文的文本。对有关成员的咨询应给予完整的答复,对企业、个人也应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的信息。

这种透明度原则完全可以用到中国、东盟投资关系的实践中。如果不了解对方的相关法律、政策,就无法进行合作型法律博弈,当然最终也就不能达到经济协调。这方面的工作——公布、翻译、提供信息,还需改进和加强。

(二)完备性

协调中国、东盟相互投资关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现在需要进行的工作有:

——各国完备自己的投资法制度;

——完善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投资协定;

——创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

实现中国、东盟涉外投资法体系的透明度和完备性,这就是双方投资关系中进行合作型法律博弈的一项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