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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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诸要素的有机组合——主体的战略行为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表现是主体的行为。古人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妙”,就是知己知彼、审时适变,就是能动性、灵活性。法律博弈的主体——投资者、政府,在双赢、共赢的目标下,遵循通行有效的规则,采用灵活多样的策略,通过一次或多次的、短期或长期的投资活动,实现预期的结局——更多的利益创造和更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形成通过合作型投资法律博弈以建立合作型投资法律机制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