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教程:中国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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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义产权范畴的基本原则

无论产权概念的具体内容怎样丰富,无论随历史的演变,产权制度本身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研究者出自各不相同的目的,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赋予产权范畴怎样的内涵,至少关于产权的定义在以下几方面可以也应当是明确的。

一、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权利范畴

产权以现实存在的经济性质的财产利益关系为基础,表现并保护现实的财产关系,同时,作为权利制度,产权来自社会法律的肯定,是法定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是法权。

二、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涵是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一般地说,广义的产权即为财产权,是指与财产相联系的各方面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们对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运动中存在的各方面的权利,因而产权是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能在内的一种权利结构体系,某一种权能是产权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除非在讨论中给出特别条件限制并做出专门定义,不能以财产权的某一方面权能替代整个产权范畴。这里有三点必须加以说明:第一,产权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尽管所有权范畴可以拓宽,但所有权范畴最核心、最本质的是说明财产的隶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处置权,其最根本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权利的排他性,否则便无“所有”可言。而产权概念则是更为宽泛的范畴,它可以包括所有权以及与之不同但相联系的收益权、交易权、支配权等,也包括与所有权有别且联系可能并不直接的一系列财产权,如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代理权、经营权、使用权,在公司制度下集合的公司法人产权与股东所有权的区别就更加显著,显然,这些也属于财产权利范围,因而属于产权范畴,不能将产权权利束简单地等同于所有权,这不仅是因为用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范畴难以概括生动复杂的现实财产关系的运动,而且还由于这种等同可能会导致对整个企业制度改造,特别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完全不同的解释。第二,在产权权利束中如何划分其中所包括的权利结构,并无定论,人们可以从经济学角度去划分,也可以从法学角度去划分,人们可以将其区分为所有权、隶属权、处置权、收益权、经营权、使用权,也可将其区分为所有权、支配权、分配权、使用权,还可以区分为占有权、交易权、剩余索取权等。但有两方面的问题必须注意,一方面,无论怎样进行结构划分,必须明确各种权能的相互关系,尤其是要说明产权束中不同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度,否则结构划分便无意义,因为产权结构在理论上的划分是基于财产关系在现实运动中的各项权能的社会分离;另一方面,在区分产权各项权能时,应区分是从财产使用价值形态出发还是从财产价值形态出发,从不同形态出发对产权权能的划分可能完全不同。

严格地说,从财产使用价值形态出发划分的权能结构解释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运动,因为市场经济中产权运动的主要形态是价值运动,比如对实物资产而言,可以将其产权划分为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能,对使用价值而言,所有并不一定是实际占有,如欧洲中世纪的土地,所有权是国王掌握,但占有权却是国王封的庄园领主权利,领主不仅可以占有不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且可继承,因此对使用价值的资产而言,区分所有与占有便有重要意义,但对价值形态而言,所有和占有的区分并无意义,实际上是等同的范畴。再比如,使用权,对于具有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来说,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只有价值形态的财产来说,其运动的目的在于价值实现和增值,使用只是具体劳动的过程,是实现价值运动的物质技术过程,经济学并不关注这一过程,这一过程只是工艺学和有关技术学关注的领域。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结构与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结构相关联但却有严格区别,不仅不能混同二者的区别,而且更不能从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能结构划分出发,试图寻找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利分离的模式。如果需要以产权概念作为有别于所有权并且不包括所有权含义的范畴,为讨论提供便利,那么不能含混地统而论之地运用“产权”范畴,必须对所运用的“产权”范畴加以特别界定。否则,既可能把本来不包括在内的所有权含混地包括在内,也可能把原本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含义的经营管理权等混同于具有所有权内容的产权,从而使问题变得极为复杂。比如人们所熟悉的“企业法人产权”,显然企业法人产权不是也不包括“所有权”,否则必然出现一物二主,在出资者和所谓企业法人之间发生所有权冲突,事实上构成对出资者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企业法人产权”显然也有别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管理权,企业法人产权制约经营管理权,但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否则为何在所有权、管理权之外又提出一个“企业法人产权”概念呢?如果把“企业法人产权”作为一个有别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范畴提出并加以运用,那么,就必须对这一概念做出严格的界定,指出它的确切内涵,指出它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根本区别,不加区分地运用这一范畴,不仅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会对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是在广义上,即一般地运用“产权”范畴时,当人们把产权权利束中的某一类权利独立出来称为“产权”时,必须对此做出说明,不能用所定义的狭义的产权替代或混同一般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利。

三、定义产权主要的难点在于解释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定义产权需注意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把产权与所有权相割裂,脱离所有权去讨论产权,这在相当数量的西方学者中是存在的。他们以在委托—代理制下,特别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中,所有权越来越远离企业而表现为单纯的收益分享权和股市上的股票交易权为由,得出所有权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弱化的结论,进而在其产权理论中将所有权研究排除在外。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观点与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现实均是不符的,无论产权概念包含怎样广泛的内容,无论产权内涵中包括怎样的有别于所有权的含义,作为关于财产权利的产权,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包括所有权在内,并且所有权构成整个产权体系中最基本的权利,产权体系中其他诸方面的权利均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有权相联系,无论产权运动在现实中怎样具体、复杂,在抽象意义上解释产权及其运动的本质,仍必须从认识所有权入手。事实上,在现代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中,所有权的约束作用只是形式发生了转化而不是弱化,更不是逐渐历史地消失,所有权只是从古典企业制度中的所有、支配、经营诸项权利集于一体向各项权利进行分离转化,转化之后所有者虽然往往不再在企业内部直接约束企业行为,但其所有权并未丧失也未弱化,只是转化为股息、红利分享权,对公司事务依程序进行的表决权,董事的任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其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尽管委托—代理制下,产权诸项权能分解后,存在所有者对代理者监督的有效性问题,即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存在和人们对此的关注,本身就说明所有权并未消失,西方学者之所以关注并不断努力在制度上强化这种监督,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仍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赖以存在的根本。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相当一批中国学者持这种观点。这种混同至少容易产生三方面混乱:一方面容易导致把不是所有权的权利视做所有权,把一般产权中的非所有权的权能当做所有权,从而为实践中的对所有者权益的损害提供支持,如“企业法人产权”,若简单地视做“企业法人所有权”就会导致对原所有者的侵犯;另一方面,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无论怎样拓宽所有权内容,所有权毕竟有其本来含义,难以解释现实中复杂的产权现象,所有权毕竟具有静态性质,难以解释财产权利运动中的特征;此外,把两者等同,容易导致对改革实践的曲解,一系列发生在企业产权领域的变革,使产权束中的许多权能发生了分离、分解、变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以产权束中其他方面权能性质、权利主体的变更来证明所有权本身发生了根本变化,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必然的逻辑结论,而这一结论既不符合中国改革事实,也不利于推动改革。西方部分学者解释西方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解释俄罗斯、前东欧诸国的制度变化,甚至解释中国改革,把中国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并未根本改变所有权主体、性质,但产权体系中其他权利发生转移的形式,如经营权、使用权、占用权等发生的变更,解释为私有化,显然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的。

四、产权作为财产权利,作为有别于所有权的范畴,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和制度前提是市场经济

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有别于所有权的产权范畴才有讨论价值,其原因是:

一方面,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尤其是企业资产的权利才是可以并且必须交易的权利,可交易权构成现代产权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属性,这种可交易性,不仅表现为产权体系中的所有权的可交易性,而且表现为产权束中其他方面财产权利的可交易性,只是不同条件下交易的规则和方式不同而已,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这种交易是各种关于财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让渡。正由于这种可交易性,使得明确产权界区,明确交易中的责任和权利界限变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而关系到市场机制的效率,而且关系到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可交易性构成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的本质特征之一。

另一方面,既然产权是指可交易的权利,同时又是法权,那么,产权的运动在法律形式上必然是以契约来组织的,而契约关系的建立,是以当事人之间在买卖交易中的事先形式上的平等为条件的,这是法权的禀赋之一。也就是说,产权不能是世袭的、不可交易的特权。这是作为市场经济机制制度基础的现代产权的又一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