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社会、所有制、所有权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所讲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包括消费资料。马克思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范畴,所有制是反映经济关系的经济范畴,所有权制是指所有制作为法律范畴的反映。因而可以说,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从理论上来说,两者是同一个整体,只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同一个社会关系;从现实上来说,两者往往存在差异。从抽象分析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假定所有制与所有权范畴是一致的,才能够不加区别地使用所有制和所有权范畴。
一、马克思对所有制(权)分析的基本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指导思想。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考察了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运动历史,考察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运动过程,揭示出公有制最终替代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根本在于私有制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运动。
对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规律认识上的偏差,集中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机械地、静止地理解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忽视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发展的能动作用,否定在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变革生产关系的可能性。这种倾向的错误,不仅为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而且也为资本主义制度替代封建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二是否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根本决定作用,无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观地构造所谓先进生产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和建设史上,这两种倾向都出现过,前一种倾向集中体现在否定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可能性,否定在我国建立公有制社会的客观必然性;后一种倾向则集中体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目标的选择以及为实现发展目标,对方式、方针、战略的选择等一系列极“左”的思想和路线上。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是否具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历史要求?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从而,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实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革命首先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这一理论发生了矛盾;另一方面我们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错误,给生产力发展带来重大损失,也使“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应不应当建立,有无优越性”等问题成为长期争论的命题。之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取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有其历史的必然,首先在于这是一种历史事实,不是从主观上可以随意否定的事实,作为历史的事实,其发生必然包含着历史运动的客观可能性和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和必然性最深刻的根源当然也只能在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其次,如果说社会主义的建立是出于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那么同样,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也是出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改革是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发展和深入,而不是根本取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对立。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既是对改革本身历史进步性的证明,也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证明。我们检验改革的根本标准,必须建立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上。
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财产制度分析的主要特点
马克思的主要经济学说,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运动的分析,是关于私有制产生、发展、灭亡运动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首先,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经济关系的概括,同时又是剥削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这个基础既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前提,又是社会经济不断再生产的结果。在商品社会,一切市场交易本质上不过是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相互间的转让,所有制(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产权的交易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容。
其次,马克思考察了市场条件下与自然经济下的所有权运动的差异。第一,市场交易中的所有权是一种受法律肯定的纯经济性质的权利,自然经济中的所有权除具经济属性外,还同时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等非经济属性,在财产权上的超经济性质,构成前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对市场制度的根本性排斥。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的重要特征,也在于行政权力与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结合为一体,行政官员的级别与土地公有制统一在一起,政治特权的大小与拥有财富的多少结合在一起。第二,与之相适应,自然经济社会中财产权的运动首先不是服从经济规则,更不是服从市场交易规则,而是服从特权规则。西方封建社会,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在中国封建时代尽管土地可以买卖(因为存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存在交易),但这种交易首先要服从封建特权,尤其是服从皇权的约束。第三,市场交易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及其运动具有同一的社会形式,即一般价值的运动形式是货币的,而在自然经济社会中所有权及其运动只具有各种自然形态,或千差万别的特殊历史形式,所以,市场社会中的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同一社会尺度去比较,用同一制度工具(货币)去衡量。而自然经济社会中的财产权利却无以进行同一的量的比较,所以也就难以等价交换。
再次,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社会股份制企业中基本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之间相互分离的结构特征。马克思指出,在股份企业制度中,“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一方面,这种资本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公司法人产权)的分离,以及所有权、支配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对传统(古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历史扬弃,这种历史扬弃的根本动因是出于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是一种适应生产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而采取的企业产权制度上的制度性分工,目的当然在于提高资本权利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这一历史扬弃过程中,所有权不同方面的权能发生了制度性的分离,因而也就使得一部人获得了支配他人或社会的,而不是自有资本的权利,只要存在这种权利分离的制度,相应的就存在一部人“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可能,这是股份制度最大的漏洞,也是为获得资本权利分离的制度性分工效率而付出的代价,如何在这种效率和代价之间取得均衡?至今仍是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难题。
三、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财产制度的基本态度和设想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对私有制的彻底批判,因此,在马克思眼里,作为一个与私有制根本对立的新社会制度,只能是公有制,或称社会共同公有制。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这种财产制度的形成,或者说它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是以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为历史条件的,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根本不能继续适应生产力发展,并且生产力只有摆脱资本私有制的束缚,只有承认其社会性质才可能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否定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其次,在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中,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面前具有无差异的事实上平等的权利,公有制作为一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是由社会直接占有。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既作为所有者又作为劳动者平等地占有社会生产资料,所以也就不能存在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制度可能。
其三,公有制自然不存在所有制(权)上的界区,因此也就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交易。马克思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被有计划的自觉组织所替代,对社会生产的自发的市场调节,将让位于按照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进行的有计划的调节。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同时就意味着计划对市场的否定,因为公有制下根本不存在商品关系,不存在市场,不存在商品矛盾运动的一切颠倒和异化。
其四,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个体的人与整体的社会相互间权利高度协调统一的制度。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小生产的私有制的否定,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的生产的发展,又进一步提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在未来共同占有制度下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呢?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显然不是通常所说的私有制,因为马克思在同一段话中就明确说明了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况且马克思的理论宗旨就是倡导与一切私有制决裂。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一方面,包含着对未来社会中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从哲学意义上而非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概括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关系。在私有制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对立的,只有在公有制或共同占有制度下,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根本利益才可能协调,才可能形成社会在成员之间,进而社会与个体人之间无差异的真正平等权利,因而,每个单个人的充分发展同时也是社会整体的要求,社会整体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每一个体人的利益。个人的即社会的,社会的也是个体人的,因而这种“个人所有制”同时就是社会共同占有制。所以马克思又将这种未来社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社会个人”这一范畴本身就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社会共同占有”并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而是使个人权利的实现获得前所未有的空间,“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并不是对社会共同占有制的否定,而是社会共同占有制度的真正充分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私有制社会使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类自由发展、全面成长的程度,共产主义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比以往的一切制度更彻底地推动人的解放,更充分地推动“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的发展目标,之所以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是因为在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下,个人能够得到一切私有制社会所不可能获得的全面自由成长,建立公有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人的自由发展和解放,所以《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即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甚至说,除了这句话外,再也找不出更适合的话来简洁地表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了。正是从把未来社会的本质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上,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财产制度,称作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从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建立社会共同所有制的根本目的上,定义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