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贸易法
墨西哥有着完整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WTO的规则可以直接被援引,WTO规则未规定的,由其国内法予以补充。因此,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主要由WTO规则、《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三部分构成。《墨西哥对外贸易法》是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基本法,该法连同其实施细则与《海关法》、《进出口税法》、《计量和标准化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共同规范和调整着墨西哥的对外贸易。
1986年,根据《墨西哥宪法》第131条的规定制定和颁布了《墨西哥对外贸易法》,1993年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墨西哥对外贸易法》是对《墨西哥宪法》第131条的具体化,共分三章29条,包括附则3条。内容涉及墨西哥主要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经济部的职能以及其他相关对外贸易部门的职责范围,原产地界定,墨西哥海关关税标准和征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行为,保障措施,对国际贸易中不公正行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鼓励出口和制裁措施等。
1.《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宗旨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国家经济、国民生产的稳定以及其他一切类似有利国家的目的”。基于此宗旨,《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关税形式的限制措施,并对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2.进出口限制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2章和1993年《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对进出口限制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规定,基于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等原因,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严格控制二手、废弃或在原产国缺乏市场的产品的进口,明确了基于生物安全限制进口的条件。到2001年为止,依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基于墨西哥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这些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武器、化工产品、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旧办公用品。此外,这种限制也适用于按优惠条件的进口、基于边境区域的特殊政策下的进口,特别是对于食品的进口。墨西哥进口许可证由墨西哥经济部签发,根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17条至第25条的规定,这种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价格,并且这种许可证应当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墨西哥经济部只有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能签发进口许可证。另外,根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对于实施配额管理的产品,配额的分配将以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将使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机会获得特定进口或出口产品的部分或全部配额。
3.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做法做了界定。所谓不正当做法主要是指倾销和补贴行为以及保障措施。
墨西哥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受到WTO成员的关注。如果《墨西哥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或者与之相比不够完善,则优先适用WTO规则。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如果进口商(法人或自然人)在国际贸易不正当做法的条件下将有关商品进口至国内,则由该自然人或法人承担支付补偿额的责任。
关于保障措施,墨西哥历史上基本没有使用的先例。墨西哥的保障措施立法主要反映在《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和其实施细则、世贸组织保障措施规则以及墨西哥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根据WTO农业协议中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墨西哥享有对294种关税产品增加额外关税的权利。此外,墨西哥还享有根据WTO纺织与服装协议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不过,据墨西哥向世贸组织的通报,1995年至1999年间,墨西哥没有使用过上述保障措施。
墨西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还对价格歧视等可能不正当影响正常贸易的行为予以了规定。此外,墨西哥对不正当做法规定了严格的判定标准。墨西哥还规定了对不正当做法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4.关税制度
墨西哥关税税率通常按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属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墨西哥《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规定,联邦政府根据总统和议会的授权,可以对关税进行调整,对外贸易委员会负责通过经济部向总统提交关税税率的建议,关税的调整应通过总统令签发,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5.原产地制度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对原产地制度做了规定。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墨西哥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中,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协定中。
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将会组成一个特别的原产地区域。这种原产地规则,遵循“充分加工和生产”原则,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关税税则号改变、地域生产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以墨西哥与欧盟(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欧盟的进口产品须遵循墨西哥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并同时遵守墨西哥就农产品与冰岛、挪威和瑞士达成的特别原产地规则。
在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签发原产地证明。这种原产地认证的机制,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而有所不同。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的双边协议(如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以色列、NAFTA和尼加拉瓜)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认定证明。而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双边协议中规定,原产地证明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出口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墨西哥经济部。
鉴于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较强,并且各国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存在有所不同,因此墨西哥在国内立法中仅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予以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的判定和一些程序性规范则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予以明确,并且基于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现在,《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从事墨西哥境内绝大多数行业,甚至让外资可100%参与经营。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某些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不在此限。1993年颁布并实施的现行《墨西哥对外贸易法》随着墨西哥经济开放和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不断修改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