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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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墨西哥经贸法

一、反垄断法

1.墨西哥反垄断法的制定

在殖民统治时期,西班牙实行贸易垄断制度和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西班牙规定,殖民地只能同宗主国进行贸易,不能同别国进行贸易往来。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参见林被甸、董经胜:《拉丁美洲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西班牙殖民者对墨西哥各种经济事业采取一系列的限制、扼杀和压抑政策,使之从属于宗主国的经济利益。在西班牙这种政策下,只有那些能够为宗主国统治者牟利的东西,才允许发展,否则就被严格禁止。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7页。

独立后,墨西哥人民深刻认识到限制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危害,在1857年颁布的《墨西哥宪法》确立了禁止垄断和垄断性实践的原则,从而确保了墨西哥人民享有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的权利。1917年《墨西哥宪法》即现行墨西哥宪法第28条就反垄断做了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情况下禁止垄断、垄断活动、专卖和偷税漏税。对于以保护工业为名的各种禁令同样对待之。为此,对于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以谋求抬高物价为目的而对必需消费品的任何集中或囤积活动,对于生产者、产业主、商人或劳务企业主以避免自由竞争或他们之间的竞争和强迫消费者支付高额价格为目的而不论以什么方式达成的任何联合,总之,对于凡构成使一个或几个人受益而使普遍民众或某一阶层受害的任何非法独占优势的行为,法律均将予以严惩,当局均将予以有效的打击。”《墨西哥宪法》的规定为墨西哥反垄断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不过,受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从1940年开始,墨西哥长期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模式,对宏观经济实行强有力的干预,在墨西哥形成了比较庞大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由国家高度控制的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国家垄断的情形下,反垄断法就没有必要制定。

从80年代后期开始,墨西哥实行开放市场政策和贸易自由化政策,推行私有化制度,反垄断法由此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制止垄断、垄断行为以及其他阻碍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有效运行的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竞争秩序和市场进入自由,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墨西哥根据《墨西哥宪法》第28条的规定,在1992年12月颁布了《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并于1993年6月开始实施。该法借鉴了国际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原则,反映了墨西哥经济的发展现实。该法赋予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独立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以及宣传、倡导竞争和预防市场垄断的功能。为更好地实施《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1998年墨西哥颁布了《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对垄断行为、相关市场和实际权力的分析、企业集中、调查程序、咨询与意见的发布、案件的复审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同时,墨西哥制定了《竞争委员会内部规则》,对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作出了规定。参见尚明主编:《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2页。墨西哥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 墨西哥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中的垄断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分销和销售环节,减少、妨害或阻碍竞争或者市场进入自由的行为。

(1)绝对垄断行为

绝对垄断行为是经济组织之间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中的绝对垄断是指相互竞争的经济组织之间达成的合同、协议、安排、卡特尔或者联合的行为。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限制竞争的绝对垄断行为有下列4种:限定、提高、协同或操纵市场供求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者为此目的或效果交换信息的行为,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销售施加数量、产量或次数限制的行为,根据可以确定的客户群或供应商、时间或区域,划分、分配、指定、强加现有或潜在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一部分的行为,在招标、公开拍卖或投标时串通招投标或弃权的行为。本书的有关墨西哥反垄断的法律条文,引自尚明主编的《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一书附录,“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

根据《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参与上述活动的经济实体将依法受到制裁,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垄断行为

相对垄断行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中的相对垄断行为是指经济实体达成的合同、协议、卡特尔或者联合行为的目的在于不适当地排挤其他经济主体,实质上阻止其他经济主体进入市场,或确立少数经济实体的独占优势或实际产生这种效果的行为。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相对垄断行为有下列7种:①没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之间,通过主体、地域或时间固定、确定或建立商品或服务的独家经销,包括对客户或供应商的划分、分配或指定,以及在一段确定的或有待确定的时期内不生产或销售商品或不提供服务的行为,②确定分销商或供应商在销售或分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③以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独立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收购、销售或分销为交易条件,或者两种商品或服务在互利基础上相互搭售的行为,④以不使用、购买、销售或供应某一第三方生产、加工、分销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为交易条件的行为,⑤单方拒绝向特定人销售或提供通常售给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⑥不同经济实体之间达成协议或收到提议,对特定客户或供应商施加压力,以阻止他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对他实行报复或强迫他按特定的方式交易的行为,⑦其他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分销中不当地阻碍或削弱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的任何行为。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上列七种违法行为的条件是:①被指控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在相关市场拥有支配力,②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必须与相关市场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联。

在确定相关市场时,《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2条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其他本国或外国商品或者服务在该市场上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可替代性,包括技术上的可能性、替代程度以及替代所需时间,②从其他地区或外国获得产品、产品的原材料、产品配件或者替代产品到该市场的批发成本,包括运费、保险、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以及其他经济实体或协会施加的限制条件以及为该市场从其他地域获得上述产品、产品的原材料、产品的配件或者替代产品所需的时间,③用户或者消费者需求转向其他市场的可能性以及成本,④联邦、地方或者国际上的管制措施对用户或者消费者选择某种来源的商品或者商品供应者选择消费者所做的限制。

在确定某一经济实体在相关市场上是否拥有支配力时,《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3条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该经济实体在相关市场中所占份额、单独固定价格或者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供应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能够制约其行使支配力的其他竞争者,②进入市场的壁垒、可预见的能改变这一壁垒的因素以及其他竞争者对该商品的供应,③竞争对手及其市场力量,④该经济实体及其竞争对手增加投入的可能性,⑤该经济实体的近期发展状况,⑥《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标准。

(3)企业集中

所谓企业集中就是指企业兼并。墨西哥的企业集中是指合并、取得控制权或任何其他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的公司、合伙、股票、股份、信托基金或资产的集中行为。如果上述集中行为的目的或效果是消除、损害或阻碍相同、相似或实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指控并进行惩罚。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7条规定,下列3种行为或企图将被视为企业集中的证据:①给予或可能给予合并方、收购方或集中产生的经济实体单独固定价格或者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存货或供应的能力,而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能够制约其行为的其他竞争者,②企图不当地排挤其他经济实体或阻止其进入相关市场,或存在这种可能性,③企图或实质上导致集中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或企图从事《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二章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墨西哥对企业兼并实行事前申报制度。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20条规定,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的企业集中在实施之前必须向委员会申报:①一笔单独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交易额等于或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200万倍,②一笔单独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导致获得一个经济实体35%以上的资产或股份,且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或年销售额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200万倍,③参与集中的两个或多个经济实体的资产或年销售额单独或总计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800万倍,而且交易所涉资产或股票额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4800万倍。

墨西哥企业集中事前申报的程序是:

第一,申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附送所涉法律行为的说明,包括相关经济实体或公司的名称,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市场份额以及与拟进行交易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报后20日内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利害关系人必须在15日内将上述信息或文件提交委员会。这个时限因正当理由可以延长。

第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在收到进一步信息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如果在这个时限结束时委员会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出任何裁决,则应理解为委员会没有异议。

第四,在特别复杂的案件中,委员会主席可以依职权将本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时限延长到60日。

第五,委员会的裁决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六,同意裁决并不妨碍其构成《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禁止的其他垄断行为,因此,该裁决并不免除参与集中的经济实体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参见《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21条。

(4)禁止国内州际贸易壁垒

《墨西哥宪法》第117条对各州就商品出入境及其征税做了明确规定,各州不得“直接或间接禁止任何本国或外国商品入境和出境和征收入境税和出境税。”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墨西哥州政府直接或间接限制国内或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或输出其地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这种行为,委员会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发起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该行为,如存在该行为,应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州政府如有异议,可向墨西哥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5)《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依照第3条的规定,《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为自然人、公司、联邦、州以及市政府机构及实体、协会、行会、行业团体、信托机构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市场参与者。

当然,《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不适用于工会和知识产权,也不适用于州政府对规定的战略性行业行使排他权力。

不过,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在符合下列规定的5个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协会或者合作组织也不构成垄断:①该产品是该地区的主要经济来源,或者不是一项基本商品,②该产品不在墨西哥境内销售或分销,③协会成员资格自愿获得,并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④墨西哥联邦公共管理机构或实体的许可或授权并非由上述协会或者合作组织授予或颁发,⑤在任何情况下,协会或合作组织的成立应当符合住所地法律的要求。

(6)墨西哥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及其职权

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隶属于墨西哥工商促进部,但依法保持独立,负责依据《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制止、调查和指控垄断、垄断行为和违法集中。委员会有独立作出裁决的权力。委员会由包括主席在内的五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以合议庭方式议事,以多数通过作出裁决。当出现平局时,主席的投票为最终决定票。委员由联邦行政首脑指定,不得从事讲课或教育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工作。委员在处理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回避。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委员会委员的2个任职条件是:35岁至75岁的墨西哥居民,拥有与《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目的相关的专业资格,在与《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实质相关的公共服务或学术领域内专业能力突出。

墨西哥反垄断执法机构承担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任务,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有着很大的权限。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享有下列8项权力:①调查法律所禁止的垄断、税收垄断、垄断行为或集中,为此目的,它可要求相关个体和其他经济实体提供相应的信息或文件,②建立协调机制以指控或制止垄断、税收垄断、集中和非法行为,③处理竞争案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向公共检察官报告影响竞争与市场进入自由的刑事案件,④对可能损害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的联邦政府计划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⑤应联邦政府首脑的要求,对与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提出意见,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对与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议、命令和行政行为提出意见。此类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委员会也没有义务发布此类意见,⑦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守则和程序规则,⑧与相关实体—起参加墨西哥拟加入或已加入的涉及竞争和市场进入自由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的缔结等。

(7)墨西哥反垄断法的执法程序

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应当依照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起调查。在履行职权时,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或文件以便进行调查,并可传唤相关当事人。委员会应当对在调查中获得的以及相关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在绝对垄断行为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起诉书,或者在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或集中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起诉书,指控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并说明上述违法行为或集中的性质。在相对垄断行为或集中的案件中,起诉书应当包含构成此类行为或集中的要件,以及证明起诉人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实质性损害或损失的客观情况。委员会可以驳回明显不成立的起诉。

依照《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33条的规定,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发起调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第一,向被指控人发出传票,通知他调查的性质,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附上起诉书的复印件。

第二,被传唤人应在30日内提交答辩书,附上其所有的书面证据,并提交有利于审查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证据。

第三,一旦证据审查完毕,委员会应确定一个不超过30日的时限供当事人提交书面或口头辩词。

第四,委员会应在文件齐备之日起60日内发布裁决。

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35条赋予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对下列行为实施处罚的权力:①命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消除不法行为,②命令分拆违法集中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不论是否同时适用罚款,③对于向委员会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交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7500倍的罚款,不论该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④对绝对垄断行为,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375000倍的罚款,对相对垄断行为,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25000倍的罚款,⑤对违反《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0条第7项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000倍的罚款,⑥对参与法律所禁止的集中的,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25000倍的罚款,对未按法律的要求申报的集中,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000倍的罚款,⑦对代表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直接从事垄断行为或禁止集中的个人,处以不超过联邦行政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7500倍的罚款。

当事人对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决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推翻原裁决。上诉的目的是撤销、变更或维持原裁决,裁决应包括对被控行为的评估、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裁决的理由。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主席,写明上诉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被控行为。上诉书应包含必要的证据,以及请求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提交上诉请求将暂停执行有异议的裁决。委员会应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发布其裁定。如果委员会在该期限内没有作出裁定,则意味着原裁决得以维持。

《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是一项很有效的反垄断法律。随着竞争法的不断完善,竞争委员会也逐渐走向成熟。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以每年48%的速度增长。1993—2003年竞争委员会共处理了4416件案件,其中企业集中案件2027件,私有化、特许经营案件873件,涉及垄断案件466件,重审案件603件,咨询案件447件。2002年,委员会接受了1399个案件,比委员会成立前五年所查处的案件的总和(1265)还多。参见尚明主编:《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